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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政策亮点

时间:2014-04-15 10:33:17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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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于2013年11月21日修订通过,自2014年7月1日起施行。

1.农民合同制工人与城镇职工统一制度

在《条例》修订前,农民合同制工人失业后只能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新《条例》统一了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失业保险的待遇标准,在制度上消除了两个群体的差异,实现同等缴费、同等待遇,还可以同等享受就业服务、医疗保障、促进就业等政策,在失业保险政策上实现均等化。

2.女性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可加发三倍保险金

为更好地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女性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新《条例》增加了生育保障,女性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生育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加发失业保险金,标准为生育当月本人失业保险金的三倍。

此外,第四十七条还规定了失业人员在住院治疗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在怀孕期间、女性失业人员子女未满一周岁等特殊情形,可以不接受指定的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不必每月办理领取手续。

3.增加求职补贴

为帮助失业人员尽早就业,新《条例》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5%,不足十二个月的,按照实际月数的平均缴费工资计算,领取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求职补贴随失业保险金按月发放。

4.完善了医疗保障

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失业人员技能鉴定可申领补贴

为了鼓励和支持技能人才的培养,鼓励劳动者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提升技能,新《条例》增加了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参加职业技能鉴定的,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6.增强预防失业、促进就业功能

为了鼓励失业人员尽早就业,新《条例》第二十二条增加了就业鼓励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重新就业,就业后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参加失业保险满三个月的,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一半的失业保险金,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照一个月计算,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剩余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7.增加了创业鼓励措施

为了鼓励创业,新《条例》第二十三条增加了失业人员创业鼓励规定,失业人员在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未满前开办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从事个体经营的,凭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及纳税证明,可以向原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一次性领取已经核定而尚未领取期限的失业保险金,并相应计算为领取期限。

8.外省户籍失业人员可申领一次性失业保险金

为了适应外省户籍的务工人员流动性大的特点,更好地保障其失业期间基本生活,新《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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