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湛江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奋勇经济区,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各参保单位: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湛江市调整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问题的复函》(粤人社函〔2012〕4700号)精神,经湛江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原来执行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22%的企业,单位缴费比例由22%调整为18%,个人缴费比例8%不变。非公有制企业、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比例20%(含个人缴费比例8%)维持不变。
二、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比例调整工作,尤其要以此次调整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为契机,进一步加大扩面征缴力度,切实采取有力措施,全力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扩面征缴任务,维护养老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养老待遇按时足额发放。各参保单位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依法为企业员工参保,做到应保尽保。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1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