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政策法规 > 政策文件

关于印发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时间:2012-02-22 17:32:40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打印】 【字体:

湛人社〔2011〕71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下发了《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湛人社〔2011〕71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实到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贯彻国家、省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问题的重要举措,是我市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建设幸福湛江的高度,切实提高认识。要指定专人负责,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抓紧落实各项工作。有条件的地方可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理效率,确保各项经办业务顺利开展。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对各县(市、区)落实《通知》情况实行月调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机关要将相关情况和数据梳理汇总,每月10日前将落实《通知》情况上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传真号码:3119226,邮箱地址:yanglaoke515@163.com)。

   各地在实施过程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反映。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地方税务局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四日


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19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3299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障等遗留问题意见的通知》(湛人社〔2011〕712号)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适用曾经与我市城镇集体企业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未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城镇户籍人员。

   第三条 申请人在原集体企业(以下简称原单位)所在地办理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其中原单位为中央、省属和军队驻穗单位的,在省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办理。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受理申请人的身份确认和核发基本养老金。

   原单位所在地地税部门负责征收一次性补缴的养老保险费。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补缴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时,应填写《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或申请人与原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原始材料。

   第五条 资格认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通过相关批文、工商营业执照等资料确定原单位属于城镇集体企业性质。

   第六条 受理。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附件4)。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回执》(附件5)并说明原因。

   第七条 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资格及工作年限的审核。对初审通过的申请人,在网上、业务大厅和原单位或原单位主管部门同时张榜公示其原工作单位和工作时间等相关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对符合办理资格及经公示无异议的,核定并列出可补缴的工作年限,打印《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附件2)。

   第八条 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目选择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并签名(盖指模)确认。

   第九条 计算缴费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依据湛人社〔2011〕712号文件的规定计算其应缴纳的金额,打印《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三份)。申请人签名(盖指模)确认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加盖公章并留存一份;另两份交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申请人办理缴费。

   第十条 缴费。申请人持《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附件三)向受理地社保费征收机构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十一条 缴费信息传送。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养老保险费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凭证送给社保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当月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二条 申领养老金。申请人缴清全部费用后按规定申领基本养老金,经审核符合按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时间为缴清全部费用的次月。

   第十三条 资料备案及归档。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后,

次月7日前将上月办理的人员填报《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办理名册表》(附件6)报市社保局备案备查,并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填表说明。关于相关表格的“业务编号”为地区编码+5位顺序号。

 附表:

   1.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申请表

   2.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信息确认表

   3.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4.受理回执

   5.不予受理回执 

   6.《湛江市未参保集体企业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办理名册表》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