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湛人社〔2011〕538号
关于印发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人社〔2011〕392号,以下简称《通知》),为切实把这项工作落到位,按照《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地方税务局制定了《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通知》是省、市解决养老保险历史遗留问题的又一重大惠民政策,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和地税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严格按照经办规程的要求办理,有条件的地方可通过设立绿色通道和服务专窗,提高办事效率,确保一次性缴费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基本养老金按时发放。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费业务经办规程的通知》(粤人社函〔2011〕1542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下发了《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湛人社〔2011〕392号)、以及《关于协助做好相关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工作的通知》(粤纪办〔2011〕24号),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申请人向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四份),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户口簿、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
(二)个人档案原件(无法提供本人档案原件的,可向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发函至原工作单位提供原始凭证和工作经历的证明。因违纪违法被行政开除而离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人员,可通过当地纪检部门协助提供相关资料);
(三)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申请人(含按粤府办〔1994〕90号文规定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个人缴费制度并已缴费的申请人),需提供经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参保凭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一份)。
第三条 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接到申请人申请材料后,确认申请材料完整、符合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受理回执》。对缺少申请材料或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当场向申请人出具《不受理回执》并说明原因。
第四条 资格认定。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的资格及工作年限审核,并在《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缴费资格及原工作年限审核(人社部门)”栏填写审核意见,对符合办理资格的,核定并填写其离开原单位前的工作年限。审核结果由经办人、复核人、审批人签名加盖公章后,连同申请材料、《受理回执》、《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式四份)、《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理移交名册表》及电子文档一并移交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第五条 选择缴费年限。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移交的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通知经审核符合申请资格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申请人在《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申请人选择缴费年限”栏选择缴费年限并签名(盖指模)。
第六条 计算缴费金额。社保经办机构根据申请人选择的缴费年限,计算其应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金额,并填写在《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的“缴费金额审核”栏,经办人、复核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由申请人在“申请人签名确认”栏签名(盖指模)确认。《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一份留社保经办机构存档;一份连同《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办理名册表》、申请材料、《受理回执》等退回受理机构;两份退申请人,其中一份用于办理缴费。
第七条 缴费。申请人凭《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地税存联),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受理地地税部门申请办理一次性缴费手续。
第八条 缴费信息传送。申请人到地税部门缴清一次性养老保险费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缴款凭证送给社保经办机构。
第九条 建立个人账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地税部门出具的缴款凭证后,及时为缴清全部费用的申请人建立个人账户,并记录缴费年限等信息。
第十条 关系转移。申请人缴清一次性缴纳的养老保险全部费用后,申请养老保险关系转移的,按现行有关养老保险关系转移办法办理。
第十一条 申领养老金。申请人缴清一次性养老保险的全部费用后,达到粤府〔2006〕96号文规定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按规定向最后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基本养老金。申领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第十二条 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按本规程办理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人员,申请缴费时尚未参加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并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其医疗保险按照湛江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资料备案及归档。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业务后,
次月7日前将上月办理的人员填报《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办理名册表》报市人社部门和市社保局备案备查,并及时按规定将有关业务材料整理归档。
第十四条 遗失档案处理。对申请办理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缴费资格和原工作年限审核手续,但无法提供本人原始档案的人员,可按以下办法审核:
(一)申请人持本人第二代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各一份),以及个人保存的可反映原在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经历和身份的原始凭证(如工作证、工会证等)、档案转移回执等材料,按第二条规定向有关部门申请审核,并填写《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
(二)审核部门根据申请人填写的《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等相关申请资料,向申请人原工作单位发出《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原工作单位已不存在的,由其主管部门协查。
(三)审核部门根据协查反馈的《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等资料,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缴费资格及其原工作年限。
第十五条 填表说明。关于相关表格的“业务编号”为地区编码+5位顺序号。
附件:1、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审核表
2、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受理移交名册表
3、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月办理名册表
4、受理回执
5、不予受理回执
6、遗失档案的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情况表
7、关于协查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有关原始档案资料的联系函
8、关于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工作经历的证明
9、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龄计算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