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文 件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湛人社〔2011〕392号
转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
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1〕91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关于一次性缴费的基数及比例
湛江市实施粤府〔1993〕83号文的时间是1994年1月1日。我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1994年1月1日(不含本日)前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比例和利息计算办法按照原湛江市劳动保障局《关于解决早期离开我市国有县以上集体企业人员社会保险问题的通知》(湛劳社〔2008〕172号)的规定执行;1994年1月1日(含本日,下同)后的工作年限,其缴费基数为申请一次性缴费时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缴费比例为20%,利息从1994年1月1日后的一次性缴费起始时间至缴费之月止,按办理一次性缴费时银行执行的一年期存款利率计算。
二、关于办理一次性缴费人员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审核问题
湛江市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申请一次性缴费的资格及离开原单位前的原工作年限,由缴费受理地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后,由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知本人选择确认一次性缴费年限。地税部门负责办理缴费手续。
三、有关要求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解决离开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养老保险工作,认真做好政策落实,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把这项惠民政策落到实处。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