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人社厅关于发布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湛人社〔2017〕9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将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发布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41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培训内容、课时和形式
(一)关于公需科目
今年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内容是“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推进跨区域产业共建”,培训时间按照完成3天或18学时认定为完成公需科目学习任务。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参加经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公需课施教机构所举办培训完成学习。
(二)关于专业科目
专业科目培训以省人社厅所公布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专业科目指南为准,也可以从经省人社厅认可的远程教育平台选择科目进行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7天或42学时。
专业科目培训经各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由各施教机构、所在部门或单位负责组织实施,可以采取集中培训、专题讲座、参加研修班或进修班等形式。
(三)关于选修科目
选修科目为专业技术人员完成岗位工作任务必备或个人职业发展所需知识,由本人与单位协商确定,也可以从经省人社厅认可的远程教育平台选择科目进行学习。培训时间不少于2天或12学时。选修科目培训可参照专业科目培训形式。
二、培训登记与发证
(一)专业技术人员完成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后,需在“信息系统”内申报培训信息登记(可由个人、施教机构或用人单位申报),并上传“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明”。如果由个人申报,要尽快通知用人单位在“信息系统”内初审和报送人社部门复核、确认。
(二)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必须完成公需、专业和选修三个科目,累计12天或72学时的培训任务才能通过“信息系统”打印证书。
(三)专业技术人员完成本年度继续教育任务后,由所属县(市、区)级以上人社部门审核认定,核发《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并加盖当地人社部门公章方有效。
三、工作要求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各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建立健全教学管理制度和培训效果学员反馈机制,切实保证培训质量。严格履行强制性培训收费许可手续,市直公需科目培训按照市物价局《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问题的复函(湛价函〔2015〕60号)和《关于市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费标准有关问题的复函》(湛价函〔2011〕239号)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课本资料费按实收费。各县(市、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及时到物价部门申(换)领收费许可证,并按照规定的科目和标准收费,不得随意突破。
(二)专业技术人员有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参加继续教育情况应当列为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岗位聘任、续聘、晋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和执业资格再注册的重要条件。各用人单位要按规定从职工教育经费中列支继续教育经费,为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提供经费和时间保障。
(三)2017年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定期执法检查与不定期抽查,对“不按规定培训”、“不按标准收费”、“不按要求发证”等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我局将组织检查组赴各县(市、区)开展检查督促。各地要根据人社厅《关于认真做好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的通知》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的要求,对本地区继续教育施教机构的“双随机”抽查监管每年不应少于两次,在辖区施教机构中随机抽取20%家机构作为检查对象,每半年抽查一次,并制定工作方法和进行认真总结,有关工作情况分别每年8月10日、11月5日之前,报送市局培训教育科。
(四)各县(市、区)人社部门、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用人单位和施教机构必须落实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本项工作,依托“广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管理系统”,切实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学时审核认定工作,确保任务顺利完成。各有关单位切实担负起对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学习真实性进行核实,再给予审核通过。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3月10日
附件:《关于发布2017年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指南的通知》(粤人社函〔2017〕141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