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劳动保障、人力资源)局,省直和中央驻粤各单位:   现将《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各部门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我厅继续教育处反映。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施教机构备案的管理办法.doc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的管理办法.doc    二O一O年十一月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