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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设立市县属技工学校审批实施办法》的通知(湛人社〔2013〕374号)

时间:2013-12-17 10:19:21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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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奋勇经济区管委会、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有关单位:

    根据省人民政府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文件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我局制定了《湛江市设立市县属技工学校审批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3年7月1日

湛江市设立市县属技工学校审批实施办法

一、审批事项

    设立湛江市属、县属技工学校。

二、法律法规依据

    《广东省人民政府2012年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事项目录(第一批)》(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69号)以及《关于下放市县属技工学校设立的审批权限的函》(粤人社函〔2012〕4660号)见附件。

三、审批权限

    湛江市市县属国家机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国外、境外除外)申请设立技工学校,由湛江市人民政府委托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审批。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市技工学校的业务主管和行政审批部门,负责全市技工学校的宏观规划、监督管理、指导服务等工作,以及所有市县属公办、民办技工学校的变更、年审、终止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

四、设立条件
    
(一)举办者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基本条件,符合区域内技工教育的宏观规划。 
  (二)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国家机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申请举办技工学校的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违规办学经历。联合举办技工学校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出资比例、方式、权利和义务。 
  (三)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学校章程。技工学校的名称应符合下列要求: 
  1.只能使用一个名称,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一致。 
  2.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应规范、明确。其名称应按所在行政区域确切表示,市县属单位或个人举办的学校名称为“××市××技工学校”或“××县(市、区)××技工学校”。 
  3.未经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不得冠以“中国”、“全国”、“世界”、“国际”字样,未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批准,不得冠以“广东”、“粤”字样。 
 
 (四)符合《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人社部发20128号)。

(五)有符合规定的专职管理人员和与办学类型、等级、规模相适应的理论和实习指导教师及管理人员。 
  (六)有明确的办学宗旨、培训目标、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和培训教材,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七)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固定教学场所、设备和设施(含运动场),应达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设置标准。租赁的教学场所必须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租期不得少于8年。

   (八)有满足教学需要的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财务应当独立核算,并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和相关法律责任。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分为申请筹办、筹办后正式申办和直接正式申办三种。

   (一)筹办申请材料

    办学条件未完全符合设置标准,可先申请筹办,提供下列材料:

    1.申办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举办者、校名、校址,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层次、形式、条件,开设专业(工种)及层次,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情况等。

    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电话等基本资料。
  3.举办单位的法人资格证明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举办者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及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相关证明;联合办学的,应提交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书复印件(需提供原件核对);与国(境)外教育机构联合办学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4.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数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原件,其中:自有场地的,应提交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租赁场地的,应提交出租方的土地使用证明和房屋产权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租赁合同和公证材料;资产证明应提交具有资质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并载明产权。 
  5.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材料。 
   (二)筹办后正式申办提交材料

筹办批准后,举办者改善了办学条件,符合技工学校设置标准,可提出正式申办,提交材料如下:

    1.筹设批准书(原件1份)。

    2.筹设情况报告(原件1份)。

    3.填写《湛江市技工学校设立申请表》(原件2份)。

    4.技工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原件1份)。

    5.申办者的法定代表人、理事会或董事会成员、拟任校长或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职工的身份证、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职业资格证书或专业技术职务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拟聘财会人员的身份证、会计资格证书(复印件1份,验原件)。

    6.办学场地、学校资产、资金金额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学校规划平面图(复印件1份,验原件)。

    7.由建设(住建)部门、国土、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房地产权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如租赁校舍办学的,需提交经过房屋租赁管理有关部门登记备案的租赁期为8年的合同文件(复印件1份,验原件);
    8.
提交办学场地建筑的建筑工程验收合格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和食堂卫生许可证等相关材料(复印件1份,验原件)。   

    9.实验、实习设备、设施、仪器配备、食宿场所的卫生许可证(复印件1份,验原件),已有专业图书清单。 
    10.学校管理制度(包括人事、财务、招生、就业)、教学管理制度、学生管理制度、后勤保障制度。

    11.其他关于学校拟设专业、教师配备等相关材料。

  (三)直接正式申办提供材料

    具备办学条件,达到设置标准的,可以直接申请正式设立,并应当提交本实施办法列明的全部筹办申请材料及正式申办材料的3—11项。

六、申办审批程序

   申办程序包括申请筹设与申请正式设立。

   (一)未具备办学条件,达不到设置标准的,可先申请筹设。在筹办期间,不得向社会招生。同意筹设的筹设期最长不超过3年,超过3年,应重新申请。

   (二)申请正式设立

    1.申办者个人或单位提出申请,按正式申办报送材料。

    2.材料受理部门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培训教育科。  

    3.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材料后,先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再组织不少于5名技工教育专家(国家级、省级督导员)组成专家组进行实地考察论证。 
    4. 正式对申请人或单位予以批复。批准设立的,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技工学校办学许可证》,并进行公告。同时报送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

   (三)审批期限:申请筹办技工学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同意决定;申请正式设立技工学校,在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做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七、收费及其他     

   (一)审批不收费。

   (二)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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