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变更事项材料(参考)
(一) 变更事项申请报告(由院校董事会或理事会提交)。
(二) 变更事项材料。
1、变更校名
经审批机关初审,报民政行政部门民间组织管理局批准的名称预审登记文件。
2、变更法定代表人
(1)拟变更后法定代表人的《拟办技工学校法定代表人情况》表(《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第四项)和人事关系(人事关系单位无档案管理权限的,需另提供由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或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无刑事犯罪记录证明)等相关证明。
(2)原法定代表人离任财务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3、变更校长
拟变更后校长的《拟任校长》表(《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第五项)及学历、职称、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聘用合同(聘期不少于3年)等相关证明。
4、变更校址
(1)拟变更后新地址的《校园校舍设备情况》表(《广东省技工学校申报设立审批表》第七项)及土地使用证、房屋产权证、平面规划图、学校用地、校舍产权或租赁合同(租用期限需在3年以上)及公证处的相关证明。
(2)财务审计报告书(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三) 学校董事会或理事会会议决议(超过三分之二董事会或理事会成员签名和加盖学校公章)。
(四) 业务主管部门出具初审意见(除广州、深圳市外市属民办技工院校)。
(五) 《民办技工院校办学许可证变更事项登记表》一式三份。
遗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正、副本需要提交的材料:
1、遗失声明原件(在同级公开发行的报刊公告遗失声明);
2、补领申请(说明遗失原因,发证日期及有效时间,加盖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印章并注明“情况属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