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湾南路31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核拨。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仟伍佰贰拾陆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为推进社会保险事业发展和参保人员服务。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各项社会保险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组织开展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等社会保险和职业年金业务经办及档案管理工作,组织指导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落实社会保险、职业年金经办业务规程和标准,参与社会保险相关政策研究。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服务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建设,行风建设、能力建设和文化建设。执行社会保险基金财务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及市级社会保险基金、职业年金基金和市政府授权支付资金的财务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草案(计划)和编制预决算,并经批准后组织实施,承担会计、统计、精算及分析工作。负责全市工伤保险浮动费率管理、工伤保险待遇拨付,执行工伤保险目录和支付标准,组织开展工伤保险服务协议机构的监督管理及联网费用结算。指导全市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追偿工作。组织开展社会保险审计稽核、内部控制、反欺诈反冒领工作,推进风险防控措施信息化应用,推动落实社会保险信用制度。组织开展社会保险数据规范化管理和大数据应用,推动社会保险经办数字化转型,承担市级社保经办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组织开展社会保险业务有关宣传、咨询、信访维稳工作,承担市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行政诉讼等法律事务。承办市委、市政府和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本单位党的建设相关事项由中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委员会统筹负责,本单位党员由中共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本单位党委发挥领导核心作用,统一领导本单位工作,同时保证行政领导人充分行使职权。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结合本单位的工作任务,充分发挥党委的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全面的领导:本单位建立健全党组织议事决策制度、共同参与改革发展制度、监督改革发展制度等制度机制,保证党组织切实有效发挥作用,按规定实施党务公开。党组织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书记主持党组织全面工作,是党组织工作第一责任人。党政领导班子严格落实“一岗双责”。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负责人,任免本单位中层管理负责人;
(四)批准管理层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党委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四)工作人员管理;(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提名,报有关部门批准。
任期及考核: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实行年度考核,接受市委组织部的考核和单位职工的评议。考核评价以公益性为导向,注重工作实绩和社会效益。
议事规则: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三重一大 ”事项应当由党委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局长,由市政府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确认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本单位依据法律法规和机构编制规定,结合宗旨、业务范围和实际需要,本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共8个,名称分别为:办公室,综合服务科,财务统计科,信息技术科,稽核内控科,企业职工社会保险科(工伤失业保险科),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科(职业年金管理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科。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参保人的权利:一是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是个人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三是个人可以免费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查询、核对其缴费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职工的权利:一是根据工作职责开展工作,合理使用公共资源,依法依规依约定获得薪酬及其他待遇;二是公平获得职业发展机会,工作业绩、个人表现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公平获得奖励、荣誉;三是知悉局改革、建设和发展以及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形式参与民主管理和监督,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四是对职务、薪酬、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表达异议,提出申诉;五是法律法规及约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参保人的义务:职工要承担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的缴费义务;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参加居民养老保险,要承担缴费义务;其他法律法规明确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职工的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行业规定和本单位各项制度规定;(二)践行本单位宗旨,维护本单位利益;(三)履行岗位职责,提高业务本领,坚守职业道德;(四)法律法规规定及约定的其他义务;其他法律法规明确服务对象应履行的义务。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本单位实行信息公开制度,通过书面、网络等多种方式公开信息,接受全体职工和参保人等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为全员覆盖、统筹兼顾、绝对平等、保险公平、个人权益保护和公共管理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职业年金等险种按照省级统一经办规程实施业务办理。各险种业务经办的各环节在信息系统完成,全面实现信息化管理,缴费由系统产生,变更由系统记录,待遇由系统生成,数据由系统传递,操作留痕可溯。经办业务按高、中、低三个风险等级进行管理,实行高风险业务三级审核、中风险业务两级审核、低风险业务随办随审的经办流程。业务操作实行授权管理,单项业务中同一人只能进行一个层级业务权限的操作。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为集中管理模式,由局的党委对本单位预算管理、预算执行、部门决算、支出管理、绩效管理、资产管理和往来账款、内部控制等进行统一管理及监督。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本单位接受捐赠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并根据宗旨和业务范围使用;捐赠协议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按照捐赠协议的约定使用。接受捐赠的物资无法用于符合宗旨和业务范围的用途时,可以依法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收入用于捐赠目的。
接受捐赠及使用接受举办单位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监督,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以及内部管理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等,实施独立、客观监督并作出评价和建议,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单位正职领导干部或者主持工作1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三)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章程违反国家、省章程管理规定的;
(四)章程内容与服务对象利益或者职工整体利益不符或有明显冲突的;
(五)其他需要修改的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11日经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的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