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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和考核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09-23 16:45:51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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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人社函〔2022〕203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动态管理,发挥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的示范作用,继续推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决定组织开展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认定

  (一)基本条件

  1.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校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已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运营时间1年以上。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500平方米;农业型基地面积不少于50亩;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3.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及聘任的创业导师。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

  5.在孵创业实体20户以上,在孵创业实体入驻率达到50%以上;入孵创业实体孵化成功率总体不低于50%,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不少于100人(在孵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一是企业注册地和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基地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年;二是企业和团队在孵时限一般不超过3年,特殊领域可适当延长)。

  6.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纯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免租金)或基地入驻的在孵创业实体中有70%以上属于重点群体创业者,基本条件中“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和“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这两项指标数可降低20%。

  (二)推荐认定程序。

  1.县(市、区)推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

  2.专家评审。我局委托专家开展资料核查、实地复核等审核工作,专家根据《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评分形成评价意见。我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名单。

  (三)推荐材料。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6)及证明材料。

  (四)推荐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的推荐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推荐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局就业促进科。

  二、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认定

  (一)基本条件

  1.由各级政府有关部门、高校批准设立或依法成立,已被所在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为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负责创业孵化基地运营的单位应当为依法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2.创业孵化场所相对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创业孵化场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特色型创业孵化基地可适当放宽);属非自有物业的,须保证对物业拥有3年以上自主支配权。

  3.设立专门的运营管理机构或部门,拥有专职服务管理团队,专职从事创业服务人员及聘任的创业导师。

  4.有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有明确具体的孵化服务制度、孵化周期、准入退出机制。

  5.可孵化创业实体数量达到30个以上。

  6.结合“粤菜师傅”“广东技工”“南粤家政”“农村电商”等重大民生工程开展特色就业创业服务或为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校及毕业5年内)、毕业5年内的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港澳台青年、退役军人、就业困难人员、返乡创业人员等6类重点群体(以下简称重点群体)创业者提供减免场地租金和管理费、其他孵化服务优惠扶持措施的基地,可在书面评审中给予适当加分;纯公益性创业孵化基地(免租金)或基地入驻的在孵创业实体中有70%以上属于重点群体创业者,基本条件中“在孵创业实体数量”和“在孵创业实体吸纳就业人数”这两项指标数可降低20%。

  (二)推荐认定程序。

  1.县(市、区)推荐。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对照上述基本条件进行筛选并择优推荐,推荐名额不超过当地基地总数的20%且最多3个。

  2.专家评审。我局委托专家开展资料核查、实地复核等审核工作,专家根据《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见附件1)和《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见附件2)评分形成评价意见。我局根据专家评价意见择优确定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名单。

  (三)推荐材料。

  1.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推荐函;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附件6)及证明材料。

  (四)推荐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的推荐工作应坚持实事求是、严格筛选、优中选优的原则,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提供材料,推荐材料纸质文件(一式两份)和电子文档请于2022年10月20日前报送市局就业促进科。

  三、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

  (一)考核对象。

  2022年7月之前认定的市级创业孵化基地(具体名单见附件3)。

  (二)考核内容。

  考核对象基本情况和开展的创业孵化工作情况。

  (三)考核程序。

  1.自主申报。考核对象向所在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送《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申报书》(参照附件6)。

  2.县级评估。由考核对象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制定评估方案并组织实施,依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指标表》(见附件4)以查阅资料、实地考察等方式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估并形成报告(报告提纲见附件5),于2022年10月20日前将评估报告及《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申报书》(参照附件6)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就业促进科。

  3.市级评估。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委托专家具体实施。根据考核对象申报内容、县级评估报告及现场抽查结果,专家组对照《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指标表》评分。考核结果按照评分分为合格、不合格两个等级。达到认定基本条件的为合格,低于基本条件标准的和不参加考核的为不合格。不合格的基地,取消其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资格。

  (四)考核工作要求。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组织实施评估工作,对评估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要指导考核对象全面准确、如实详尽自主申报,发现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考核资格。请各县(市、区)组织县级创业孵化基地进行考核,于10月30日前将考核对象情况报市局就业促进科备案。

  联系人:李学成、梁翠华;

  联系电话:3119219、3119217。

  附件

           1.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书面评价指标表

         2.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实地评价指标表

         3.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名单

         4.市级创业孵化基地考核指标表

         5.考核县级评估报告提纲

         6.市级创业孵化(示范)基地申报书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2年9月23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附件:1-6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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