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湛江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为了服务好失业人员,帮扶尽早实现就业,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现就建立湛江市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制度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建立全员登记服务制度
(一)登记对象
劳动年龄内、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我市城乡劳动者或符合相关条件的外来劳动者,可办理失业登记。其中,“劳动年龄内”是指16周岁(含)至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年龄内;“有就业要求”依据个人申请;“处于无业状态”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
(二)登记地点
符合登记对象条件的劳动者,应本着便于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和服务的原则,在户籍地或常住地办理失业登记。
(三)登记机构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明确负责办理失业登记的就业服务机构,公开办理窗口地址、电话等。目前我市正在开发线上失业登记终端服务软件,计划今年下半年将投入使用,届时将向社会公布网上办理通道。
(四)登记流程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按照《失业登记服务工作流程》(附件1)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人员应提交《失业人员登记表》(附件2)。
二、建立人员动态服务制度
(一)状态动态更新
加强登记失业人员状态的动态管理,对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销其失业登记,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告知(移居境外、被判刑收监执行、死亡及无法取得联系的除外):
1.被各类用人单位录用或招聘的;
2.从事灵活就业、新形态就业、个体经营、创办企业或民办非企业的;
3.已从事有稳定收入的劳动,并且月收入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
4.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6.入学、服兵役、移居境外的;
7.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8.无正当理由连续3次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的;
9.连续6个月无法取得联系的;
10.死亡的;
11.经研究公示确定的其他情形。
其中,符合第1、2、3类情形的,在办理就业登记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注销失业登记,转为就业状态。符合第4类情形的,由登记地就业服务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登记变更进行失业登记注销,能实现退休信息互认的由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自动注销失业登记;无法实现退休信息互认的,登记地就业服务机构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并注销失业登记。符合第5类、6类中入学、服兵役情形的,登记地就业服务机构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告知本人并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6类中移居境外、第7类、第10类情形的,登记地就业服务机构知晓并核实情况后,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符合第8、9类情形的,登记地就业服务机构依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中的相关记录,在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系统内注销其失业登记。以上4至11类情形注销失业登记后,转为失业登记退出状态,并标注原因。
(二)信息动态校验
加强就业信息系统的统一应用,将常住地为城镇的登记失业人员(包括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纳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统计范围,逐步实现登记失业人员数据从就业信息系统中直接生成,并加强就业信息系统数据与统计报表数据的一致性校验。
三、建立分级分类服务制度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创新服务方式,按照分级分类制度,主动通过数据比对、走访调查等方式联系登记失业人员,变“人找服务”为“服务找人”,保障登记失业人员享受登记地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服务。
(一)分级服务
1.基本服务
面向所有登记失业人员提供以下基本服务:
(1)登记服务:摸清基本信息,了解失业原因、技能水平、培训意愿、就业意愿、创业意愿等,介绍后续服务、失业登记注销条件等信息。
(2)信息服务:根据《湛江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附件4)提供政策信息、服务清单(包括服务项目、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清单(包括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经办项目等)。
(3)政策服务:开展政策咨询,主动介绍相关政策内容,对符合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条件的,同步受理政策申请,帮助做好相关政策的申领落实。
(4)业务经办服务:根据登记失业人员的服务需求,提供相应基本公共就业服务事项经办服务。
2.专项服务
登记失业人员中的就业困难人员除享受基本服务外,还可享受以下专项服务:
(1)优先帮扶:制定“一人一案”个性化就业援助计划,开展“一对一”帮扶,跟踪解决就业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
(2)托底安置:对难以通过市场渠道实现就业创业的,可按规定通过公益性岗位予以安置。
(二)分类服务
面向不同服务需求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针对性、专业化的分类服务:
(1)对有就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开展求职技巧指导,精准匹配岗位信息并回访求职结果。
(2)对有培训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推介职业培训项目,提供培训补贴政策。
(3)对有创业意愿的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创业培训(实训)、开业指导、融资服务、政策落实等服务;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协助办理贷款申请。
(4)对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的,按规定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
(5)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条件的,按照《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的暂行办法》,指导失业人员申报认定,并提供便利性服务。
(6)对有其他就业服务需求的,按规定提供相应的就业服务。
四、建立定期联系服务制度
(一)日常联系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日常服务,提供政策宣讲、职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服务,实时记录服务情况及结果,帮助其尽快就业创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同步指导登记失业人员主动报告求职经历和就业状态,结合运用大数据等手段,及时更新登记失业人员相关信息。
(二)月度跟踪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要通过信息比对或工作人员电话调查、实地走访等方式,每月至少进行1次跟踪调查,了解登记失业人员的就业失业动态,对跟踪调查的情况要进行记录、整理。加强对长时间未就业的人员服务,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给予认定,按就业困难人员进行就业援助。
(三)即时响应
登记失业人员可通过当地12333电话等线上渠道提出服务诉求转交登记地的就业服务机构,由登记地的就业服务机构及时提供“12333”式服务,即:1年内至少开展2次政策对接、提供3次职业指导、推荐3次岗位信息、提供3次免费技能培训信息。
(四)建立服务台账
要做好失业人员定期联系服务记录,并及时分类整理,建立失业人员服务台账,对技能低、年龄大的难就业人员,需加强服务。可参照《失业人员定期联系情况记录表》(附件3)进行服务及记录。
五、建立信用承诺服务制度
(一)信用承诺服务
各县(市、区)就业服务机构应即时受理失业登记申请,对材料或手续不全的,经申请人书面承诺后先行容缺办理,7个工作日内采取信息比对、实地调查等方式办结,并以适当方式向申请人反馈办理结果。其中,个人身份信息可通过与社会保障卡持卡人员基础信息库比对核实;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其他必要信息,可通过政府大数据平台进行比对核实。
(二)信用承诺公示
对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的登记失业人员信息,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规定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三)信用承诺惩戒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登记失业人员是否遵守信用承诺作为认定扶持对象、延续或中止扶持政策的依据。对骗取、虚报、冒领各类就业创业资金的,按规定追还领取资金,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强失信联合惩戒。
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实施,明确责任单位和负责人,落实各项工作要求,不得以人户分离、户籍不在本地等为由不受理相关就业服务诉求。要加大对登记失业人员的政策宣传力度,加强政策解读,提高政策知晓度。要加强登记失业人员就业服务工作的绩效考核,市局将把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情况纳入就业目标任务年度考核,并适时通报各地开展失业人员就业服务情况。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年1月20日
附件1:失业登记服务工作流程
附件2:失业人员登记表
附件3:失业人员定期联系情况记录表
附件4:湛江市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