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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章程

时间:2023-12-01 10:43:31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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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事业单位章程准予备案回执》的要求,现将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章程予以公开,详见下文。

  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湛江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湛江市赤坎区南桥南路4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肆佰柒拾叁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党领导下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提供全方位就业服务,开展政策咨询、就业登记、失业登记、职业指导、创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援助等业务,促进人力资源市场供求高效对接,保障就业局势稳定。

  第十一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受理就业创业和劳动用工政策法规咨询及相关扶持政策;

  (二)发布人力资源供求、市场工资指导价位、职业培训等信息;

  (三)承担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和创业开业指导;

  (四)组织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活动;

  (五)实施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援助、技能培训;

  (六)办理就业登记(劳动用工备案)、失业登记等事务;

  (七)负责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

  (八)承担就业失业动态监测、就业形势分析、就业实名制等就业统计分析;

  (九)开展省内外劳务协作;

  (十)组织实施全市职业培训总体规划、高技能人才培训项目,开展职业培训的信息分析,指导和服务社会培训机构开展职业培训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创业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师资培训、创业培训;

  (十二)组织开展岗前培训、在岗培训、转岗培训、机关事业单位工人技术等级晋级培训;

  (十三)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  本单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本单位党的建设相关事项由中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机关委员会统筹负责,本单位党员由中共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总支部委员会统一领导管理。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组织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坚持党对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工作的全面领导,切实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思想政治教育,加强工作人员管理,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把旗帜鲜明讲政治全面融入到本单位日常工作中,推进本单位各项管理规范化、制度化。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一)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本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任免本单位中层管理主要负责人;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本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支持本单位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章程自主办公,制止或者排除侵害妨碍本单位行使自主权的行为;

  (二)维护本单位合法权益,支持与引导本单位发展;

  (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

  (四)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中心领导班子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管理;

  (四)负责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为主任,由市政府任免,负责本单位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

  由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经登记管理机关登记核准后,取得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为副处级公益一类事业单位,内设办公室、就业创业服务科、劳动力管理科、人力资源市场科、能力建设培训科、规划信息科六个副科级机构。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事项的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质量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畅通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意见建议等诉求表达渠道;完善岗位管理,明确服务对象举报、投诉和提出意见建议的承办机制;涉及服务对象利益的政策和管理规定,应充分征求服务对象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落实领导班子会议决定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本单位在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管理下,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就业服务的政策法规,建立健全制度,优化工作流程,保障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招聘等工作顺利完成。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政府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纳入市财政国库支付中心集中核算单位。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严格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接受符合本单位业务实际需要的有关捐赠或资助;接受捐赠或资助应当有书面交接记录,并按规定做好资产登记入库等管理工作;接受捐赠或资助的使用应遵循勤俭节约、注重效益、专款专用、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  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法人登记事项;其他应当公开的信息事项。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不具备维持单位运行的基本条件,无法履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五)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3年10月27日经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领导班子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湛江市农民工综合服务中心)。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自2023年11月21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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