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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关系、劳动法制业务热点疑点问答

时间:2019-06-27 10:10:02 来源:湛江市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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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劳动关系、劳动法制业务热点疑点问答

  1、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在多长时间内订立劳动合同?以什么形式订立?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的劳动合同。

  2、用人单位制定、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度、修改或者决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且将该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决定进行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3、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何时开始计算?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约定试用期?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可约定几次试用期?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3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在其他情况下,是否约定试用期,由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协商确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竞业限制有怎样的规定?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但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同时,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开始计算,对上述人员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6、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7、劳动合同终止,用人单位是否支付经济补偿?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而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8、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仲裁申请书应当包括哪些内容?

  答: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2)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3)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9、仲裁委员会决定立案的时间有多长?

  答:仲裁委员会在收到仲裁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认为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受理,并通知申请人;认为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仲裁委员会作出不予受理通知的,申请人可按照不予受理通知书中载明的救济途径另行主张权利。

  对仲裁委员会因无管辖权而不予受理的,申请人可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若申请人未向有管辖权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而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将面临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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