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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工作指引的通知

时间:2023-11-22 17:40:33 来源: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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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做好我市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实施工作,根据《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和《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2023〕13号)等相关文件规定,我们制定了《湛江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工作指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任何问题和建议,请径向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反映。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财政局

  2023年10月7日


  湛江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工作指引

  一、补贴项目申领指引

  (一)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1.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

  2.补贴对象

  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3.适用条件

  劳动者自学或自主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布的备案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开展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取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相应证书。注:仅限广东省内备案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发的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省外发证的不可以申领补贴

  4.补贴标准

  按照《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确定的补贴标准给予补贴。

  5.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补贴申领

  劳动者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向户籍地、参保地或者就业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申请,按要求填报信息并上传相关材料。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百度搜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平台(网址: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shtml)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个人)个人技能提升补贴(点立即办理登录,若无账号点注册账号)登录账号填录第一页信息 点击下一步完成第二页信息点击保存,底部出现“上传附件”按钮上传相关核验资料点击提交申请成功。

  (1)系统填报要求:劳动者申领技能提升补贴,应按“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要求,认真逐项填报相关信息,因信息填报不全或错误导致补贴申领被拒绝的,需重新申请。

  (2)系统填报内容:劳动者个人应填报的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广东省核发的居住证、学历及毕业时间(只限毕业2年内的农村“两后生”)、职业(工种)、等级、证书编号、手机号码、社会保障保卡或个人银行账户等信息;港澳居民往来内地通行证、台湾同胞返乡证等信息。

  (3)上传相关核验资料。上传的资料可支持PDF、文档、图片等资料上传,可直接扫描原件或复印件核实,复印件需签名按手印上传。内容包括:身份户籍类证明(身份证或户口本等)、开通金融账户的社保卡或银行卡等,填报时系统识别为在校生的还需上传系统提示的在校“教育部学历在线验证报告”(登陆学信网下载)。若户籍不在我省人员,以就业地或参保地申报需补传工作或参保情况。

  7.培训补贴审核与拨付。

  (1)审核。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2)补贴拨付。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具体操作办法由各县(市、区)根据实际确定。

  (二)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1.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2023〕13号)。

  2.补贴对象

  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人员,可在证书核发之日起的12个月内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1)依法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36个月)以上的企业在职参保职工。政策执行时间:从2024年1月1日起。文件依据:粤人社规〔2023〕3号);

  参加失业保险1年以上的企业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政策实施期限:从2023年8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文件依据:粤府〔2023〕13号)

  (2)取得国家公布的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的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注:省内外取得的证书均可)

  上述参保时间计算到申请当月,失业保险关系从省外转入我省的,参保时间可合并计算,但申请补贴时须在我省参加失业保险。若国家对申领条件、申领人员范围等另有规定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3.补贴标准

  一般职业(工种)的初级(五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000元;中级(四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1500元;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补贴标准为2000元。其中,我省劳动力技能培训已开展的职业(工种)且有明确的补贴标准的,按该补贴标准执行,即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的职业(工种),按照省明确的标准执行。

  4.补贴次数规定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证书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含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同时符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和劳动力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每人每年享受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次数不超过3次。

  5.补贴申领

  符合补贴申领条件的职工,可通过广东省政务服务网、广东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广东人社APP、“粤省事”便民服务小程序(微信)等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也可到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申请,由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审核发放。申请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无需提供书面证明材料。

  6.审核流程

  (1)受理。本人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需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时应以通过技能人才评价证书全国联网查询系统(http://zscx.osta.org.cn/)或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上服务平台(https://ggfw.hrss.gd.gov.cn/gdggfw/index.shtml)记载的信息作为核发依据;通过省集中式系统核验申领人员是否符合参保缴费时限、企业职工在职参保等条件;通过申领技能提升补贴信息系统核验申请人补贴申领次数及该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情况等。

  (2审核。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审核通过后将审核结果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应在审核通过次月15日前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本人的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审核通过但因社会保障卡或银行账户信息填写错误等原因发放不成功的,经申请人更正后,可由经办机构补发,无需申领人重新申请。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开展新型学徒制(含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企业。

  2.适用条件

  (1)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要求,企业按规定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新型学徒制项目,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2)企业按规定申报确定为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含链主企业、生态链内企业成员),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规范实施培训,学徒经评价考核合格的。

  3.补贴标准

  企业新型学徒制按照每人每年5000-8500元标准予以补贴;劳动者获得当地发布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目录范围内职业(工种)高级工(三级)以上证书的,补贴标准可上浮30%。学生学徒制按照粤人社规〔2022〕26号规定,统一按照每人每年5000元标准予以补贴。

  4.补贴申领

  企业应在开展培训前向企业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将通过备案的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项目每月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备案确定。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各自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制、技培生培训的,由实施企业申领补贴;技能生态链企业委托链主单位牵头统一组织开展学生学徒培训,由链主单位与学徒签订培养协议的,可由链主单位申领补贴。产业技能生态链企业在学生学徒、技培生学徒经备案审核列入学徒培训计划后1个月,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预支30%的补贴资金。备案企业在培训开班后3个月内,可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申请预支40%的补贴资金。企业完成全部培训任务和考核评价后,应于培训期满1年内,按照考核评价合格人数向备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补贴剩余资金。具体实施程序按照粤人社规〔2022〕4号文和《关于印发《湛江市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操作指引》的通知 》(湛人社函〔2023〕131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项目制培训补贴

  1.项目范围

  (1)新职业、数字技能等新兴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2)我省战略性产业、重点产业、支柱产业、特色产业领域急需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3)“粤菜师傅”“南粤家政”“乡村工匠”“农村电商”等重大工程领域职业(工种)或培训项目;

  (4)公益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等;

  2.项目征集和确定: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年度资金预算计划内,经综合考虑培训资金预算、当地产业需求等因素,遴选确定本地培训项目、培训规模,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备案同意后实施。

  3.补贴对象:承训单位

  4.培训对象:具有我省户籍或在我省就业的具有培训需求的劳动者(含在粤就业的外省来粤务工人员、港澳台人员)。包括但不限于:脱贫人口及子女、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适用时间为毕业当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军人、余刑 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非毕业年度全日制在校学生、已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劳动者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年龄不超过60周岁,女性年龄不超过55周岁。劳动者应具有我省户籍,或者在我省参加社会保险,或者在我省进行失业登记。

  5.适用条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认的承训单位,为培训对象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按计划完成培训,培训对象经考核评价合格后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技能类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

  6.补贴标准:培训项目根据培训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不超过800元的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对承训单位予以补助;培训合格人员获得《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内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标准低于800元的,按照补贴标准目录的标准补助,如标准高于800元的,可按规定申领更高标准培训补贴的,可根据获证人数,按更高标准计算补贴总额补助承训单位。

  7.申领期限: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8. 补贴的申领。

  (1)确定承训机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按照“条件公开、公平竞争、择优遴选”原则确定承训单位。承训单位遴选办法另行规定。

  承训单位范围包括:在我省依法注册或登记的企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院校、技工院校、行业协会、职业培训机构等,并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教育部门或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职业(工种)办学许可证,或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工商登记的营业执照中规定的业务范围包含人才培养、培训、业务培训、教育咨询、人力资源服务等内容,或建设有企业职工培训中心、产业就业培训基地、省级及以上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基地、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技能大师工作室等;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失信等不良行为记录;具有能够承担相应培训任务的理论课或实操课师资、设施设备及场地资源;具备较为完善的组织管理制度、财务制度,以及健全的教学管理制度,包括培训服务管理、培训学员管理、培训师资管理、培训档案管理等制度管理体系。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将向有培训资质的培训机构通过招投标采购优质的项目制培训服务,向社会信誉度高、教学质量好、培训后就业情况较好的培训机构倾斜;对承训期间存在严重违规违纪或培训质量较差的机构将予以清退。

  残疾人、余刑24个月内的在粤服刑人员和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由市级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培训承训单位。

  (2)组织开展培训,承训单位按照培训计划实施培训项目。承训单位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在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提交备案,填写培训基本信息,上传培训人员花名册、培训计划、授课教师等信息,开展线上培训的还需录入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名称、培训课程和资源、培训课时。

  培训结束后由人社部门进行考核验收或人社部门委托第三方评价机构组织考核评价,经考核合格的,发放相应证书。培训项目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指导)标准目录》范围内的,需获得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考核由取得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通过的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负责考核,需获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由符合条件的鉴定站(所)负责考核。考核所需费用由承训单位负责。

  (3)申领补贴。承训单位在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上按要求填报相应信息并上传材料,包括补贴人员信息、培训机构信息、评价机构信息、培训考核情况资料、诚信承诺书等。对于在粤服刑人员、强制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培训无法提供视频等资料的,由主管单位出具相应证明。

  (五)创业培训补贴

  1.补贴对象

  经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

  2.培训对象

  有创业意愿和培训愿望的城乡劳动者(含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在校生、港澳台人员)上述人员应年满16周岁,其中男性不超过60周岁,女性不超过 55周岁,不含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已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人员。

  3.适用条件

  上述培训对象参加免费创业培训后取得相应创业培训(实训)合格证书。

  4.补贴标准

  1.创业意识培训(GYB),每人最高可补贴300元;创办企业培训(SYB),每人最高可补贴1200元;网络创业培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000元;特色创业实训每人最高可补贴2800元。每种类型的补贴每人只能享受一次。除创业意识培训(GYB)外的其他类型补贴,每人每年最多享受一次。

  5.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经办指引。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属市直培训机构的,向批准其为创业培训机构的人社部门或培训所在地或培训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及补贴,并与培训地或培训机构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后,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创业培训定点机构属于县(市、区)培训机构的,若跨县(市、区)开展创业培训,则需与培训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签订培训协议后,接受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管,向培训地所在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备案及补贴。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开展特色创业实训项目工作指引,将根据省的规定操作。

  7.申领流程指引。

  (1)开班申请。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确认)并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备案确定的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在广东省集中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一体化门户系统下的《创业培训质量监控信息系统》上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报开班,提交经筛选后的培训人员信息等相关资料,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对开班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培训机构按照申报信息开展创业培训。

  (2)组织培训。培训机构在培训过程中上传相关培训台账,严格按照培训教学大纲组织开展培训,培训过程中加强教学管理,并按照要求及时上传有关资料到创业培训相关监督管理系统,做好教学记录,并归档备查。在培训结束后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培训过程验收申请和考核申请,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验收合格后,向市就业服务管理中心申请安排考务人员进行考核,并对考核通过的学员发放合格证书。

  (3)申请补贴。培训机构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相应模块填报相应的信息,向培训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同时提交以下资料:创业培训补贴资金申请表、补贴申请明细表、学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学员考勤记录、学员的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学员花名册、创业培训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以及其他申请补贴要求提供的资料。

  创业培训定点机构或特色创业实训承办机构应建立完善创业培训(实训)档案,及时将上述相关资料归档,以备核查。

  (4)资金拨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确认后,按程序将补贴资金拨付到创业培训的定点机构的银行基本账户。

  (六)评价机构(用人单位)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1.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

  2.补贴对象

  符合条件的评价机构(用人单位)。

  3.适用条件

  (1)评价机构在省、市人社部门作为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用人单位备案,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纳入当地补贴性职业技能评价机构目录;

  (2)评价机构按规定对本单位职工(含劳务派遣人员)开展自主评价;

  (3)劳动者考核评价合格取得相应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4.补贴标准

  按照考核评价合格获得证书的人数,按初级工和中级工每人200元、高级工每人280元、技师和高级技师每人350元、特级技师和首席技师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5.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

  6.申领流程指引。

  (1)申报。评价机构(用人单位)规范完成考核评价并将证书数据上传国网后,登陆广东省职业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向评价机构(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补贴申请,并填报相应信息。

  (2)受理审核。受理申请补贴机构为评价机构(用人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职业技能评价补贴按照“谁评价、谁申领”的方式申请,符合条件的,评价补贴资金可直接拨付给评价机构或所在企业法人主体银行账户。

  劳动者同一职业同一等级只享受一次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已享受该职业高等级评价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评价补贴。

  (七)在校生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

  1.文件依据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2.补贴条件

  (1)相关单位为本省职业院校、技工院校。

  (2)相关单位为本校在校学生提供免费职业技能评价服务。

  (3)学生参加评价后取得中级工以上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

  3.补贴对象。符合条件的单位。

  4.补贴标准。按每人200元标准给予补贴。

  5.补贴期限。每名学生在校期间可享受一次。

  6.申报材料

  (1)提交材料:符合条件人员基本身份类证明;学籍证明;学校的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

  (2)核验信息: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获取情况。

  (3)申请程序:补贴对象应于学生获得相关证书后 1 年内向湛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提出补贴申请。

  7.系统申报流程

  (1)相关单位申报补贴流程。

  ①单位注册

  相关单位首先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简称“粤财扶助”(https://czbt.czt.gd.gov.cn/#/home)进行单位注册、实名验证并完善单位信息。

  ②项目申报

  相关单位在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填写项目申报信息,然后下载《职业技能鉴定(评价)补贴申报书》和《免费鉴定(评价)承诺书》,打印签字盖章后将扫描件上传平台,确认无误后提交。

  ③数据校验

  如果是中职院校和技工院校,实现全程在线办理,可通过广东财政惠企利民服务平台进行证书数据(含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和学籍信息校验。通过校验的,可在线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补贴资金申请。

  如果是高职院校,可在线核验证书数据(含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但不能核验学籍信息。通过证书数据校验的,可在线提交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但高职院校还需补充提供获证考生的学籍证明给属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线下审核。

  (2)地市人社部门审批补贴流程。

  补贴资金的受理审核单位为湛江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批单位为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示环节由审核单位操作。

  系统公示环节结束后,补贴资金由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系统进行发放。

  (八)生活费(含交通费,下同)补贴

  1.补贴对象

  参加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的脱贫人口、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成员、残疾人、毕业2年内“两后生”中的农村学员和城乡低保家庭学员。

  2.适用条件

  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并符合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条件的。

  3.补贴标准

  每人每次500元。

  4.申领期限

  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随相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一并申请发放,不可单独申领。

  5.申领流程指引。

  (1)补贴申领。劳动者在系统申报培训补贴时一并填报相应信息。参加承训单位组织免费培训的,其生活费补贴由承训单位代为申请,补贴直接发放至其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本人银行账户)。

  (2)系统应进行即时比对,对在申领培训补贴时同时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予以告知,对告知符合生活费补贴申领条件后未申请该项补贴,视为放弃此项补贴申领。

  (3)同一劳动者一年内只可享受一次生活费补贴。生活费补贴从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

  二、培训补贴审核与拨付

  (一)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接到个人或单位的补贴申请后,按规定审核资料,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进行有效甄别,并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对审核中难以确认的信息可要求申请者予以配合协助。

  (二)对审核通过的补贴资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在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或政府公共服务网上公示 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经办部门要开展调查并完成异议处理。经调查不符合补贴条件的,取消补贴资格,并及时告知申请人或申请单位;公示无异议的,或者核实异议事项与事实不符且不影响补贴发放的,应于45个工作日内将补贴资金支付至申请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或指定银行账户,优先发放至社会保障卡 银行账户)或申请单位银行基本账户。

  (三)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列支,不足部分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创业培训补贴从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列支。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中符合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条件的,优先申领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其他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 财政其他相关资金中解决。

  (四)同一劳动者一年内(自然年度),职业技能提升补贴、 新型学徒制培训(含学生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均只可享受一次,累计不超过3次。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享受一次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领和重复享受。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等级证书已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得再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同一职业(工种)且同一 等级证书已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项目制培训补贴之一的,不得再申领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坚持先申请先受理发放原则。各县(市、区)要根据资金收支情况审核职业培训、评价考核、创业培训开班申请;要加强工作统筹,确保培训工作和补贴申领有序开展,避免因资金缺口导致培训补贴政策无法及时足额兑现风险。

  (六)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做好信息公开工作,通过部门网站等向社会公开年度培训项目、各项培训补贴资金的使用等情况。各项补贴资金的使用情况公开内容包括:享受各项培训补贴的单位名称或人员名单(含公民身份号码,可适当隐藏或遮挡公民身份号码的部分数字)、补贴项目、补贴标准及具体金额等。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法规制度,既保证资金使用公开透明,又避免个人敏感信息泄露。确需公开的,需注意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安全。

  三、培训管理要求

  (一)建立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目录制度。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定期公布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评价机构及培训项目目录。

  (二)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建立政府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真实性、完备性审核制度,实行开班审核、过程检查和结业审核。应建立相应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实施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管理,对于首次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要进行实地检查;对于已开班培训的企业、培训机构在培训期间要进行随机现场抽查,并建立相应检查监管档案。

  (三)各类培训主体应自觉接受人社部门的监督和管理。各类机构在开办涉及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应及时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发现未按规定备案而擅自开班培训的培训主体,将采取相关处理措施,情节严重的,将停止办学许可,吊销办学资格。各培训机构在实施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项目时,不得自行委托第三方组织实施培训,补贴申领个人或单位不得自行约定将一定比例的培训补贴支付给未参与培训或未实施培训的第三方。

  (四)各类培训主体应强化培训质量。根据职业技能标准要求、等级水平等规范合理确定职业(工种)的培训学时,按照培训大纲、培训计划要求规范教学管理,优化培训内容、培训方式, 提高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培训机构要加强对参培学员的管理和考核,实行培训学员签到制,对上课学时达不到备案确定学时的70%的学员不得安排结业考核。

  (五)支持企业、培训机构采取线上和线下相结合方式开展 职业技能培训,对理论知识、通用职业素质、安全意识、质量意识、工匠精神、疫病防治与卫生健康等综合性内容以及仿真模拟、技能视频演示、数字技能等可开展线上培训,原则上线上培训学时数应不超过总学时数的50%。线上培训平台须具备学员实名注册、签到、学习、测试的功能,且学习过程可记录、可统计、可查询、可追溯功能。培训机构开展线上培训方式、平台、课程、资源、学时等应纳入培训备案内容,相应学习记录记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所含学时范畴。经省市协同遴选备案的“产教评”技能生态链企业依托具有上述功能且能记录、核查培训考核评价过程真实性的信息化系统开展线上技能培训的,其学时可计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学时范畴。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使用的线上培训平台,须经省、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统一遴选推荐并接受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和管理。各相关线上培训平台,可按照省职业技能培训实名制监管平台和补贴申领管理信息系统的数据共享要求,与信息系统对接,实现学员身份信息、培训项目及课程 信息、培训过程信息等数据传输。

  (六)企业、培训机构应按班次整理归档培训档案和教学档案。档案资料的存放必须完整有序,至少保存五年,以备查验。培训档案包括学员登记表、所获证书复印件(或记录)、学员考勤表(签到表)、培训视频和照片、学员考试资料等。教学档案 包括培训计划、培训大纲、课程安排、办班备案登记表、授课教 师名册等。

  四、其他事项

  (一)鼓励面向所有参加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劳动者发放培训券。各地人社部门通过全国社会保障卡服务平台实名制发放培训券,劳动者可通过电子社保卡APP、广东人社APP、电子社 保卡微信小程序、电子社保卡支付宝小程序等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查询并领取培训券。劳动者到培训实施机构报名培训时, 应向培训实施机构出示培训券,培训实施机构使用电子社保卡应用程序客户端读取验证培训券相关信息,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上登记对应信息。培训实施机构开展职业技能培训时,应按规定使用培训券签到功能进行培训签到。培训完成后,培训实施机构申领补贴时,应按相应培训项目补贴申领要求提交申领资料,并增加学员培训券信息。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按相应培训项目审核补贴申领资料,同时核验培训券的有效性,并按培训券用券模式核准实际应发补贴金额。培训补贴资金审核通过后,按相应培训项目资金拨付程序发放相应补贴。培训券在完成补贴发放后将按规定自动完成结算核销。劳动者领取培训券后,未在有效期内使用的,培训券将按规定自动作废。

  (二)劳动者的身份认定以劳动者申领补贴时的身份为准。 参加培训时符合申领条件、但申请补贴时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得审核发放相应补贴。

  五、工作要求

  (一)突出培训重点。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立足服务乡村振兴、制造强省等战略需求,围绕重点工程、重大项目等高质量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工作。要以壮大技能人才队伍规模、优化技能人才结构为目标,突出技能人才特别是高技能人才培训评价认定,引导劳动者完成职业技能培训后参加职业技能评价。要加强新职业、新技能培训,推动企业大力培育产业“新工匠”。

  (二)统筹规范使用资金。各地要统筹用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中央就业资金、省级促进就业创业发展专项资金、市县就业补助资金及财政其他相关资金、失业保险基金等,落实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要强化资金使用安全,各县(市、区)人社部门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审核和拨付培训补贴资金。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做好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使用管理基础工作,建立和完善职业技能培训资金发放台账。要切实履行申请材料审核职责,有效甄别享受补贴政策人员和单位及其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造假、骗取套取资金等行为。

  (三)强化资金风险防控。各地要做好培训资金的宏观调控, 统筹用好培训资金,根据培训资金总量,有计划地开展培训,严防出现资金缺口。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培训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列入重点监督检查范围,定期开展政策实施情况评估、培训机构培训真实性、有效性检查等,系统梳理、细化和动态调整风险点,优化业务流程,抓好风险隐患防控、排查和漏洞堵塞。要自觉接受审计等部门的检查和社会监督,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抽查,可聘请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第三方监督检查。

  (四)加强资金监管。

  1.企业、培训机构以及劳动者申领各项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应实事求是,所填报的信息真实有效,不得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对于弄虚作假非法获取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按照《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58条规定处理,由补贴发放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追回相应款项;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于经行政处罚等行政决定文书认定的违规获取补贴资金的个人、单位,三年内不得参加或承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对违规申报、领用补贴的单位和个人信息,纳入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按规定向社会公开。对于错发、多发的补贴,相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制定补贴追回操作办法,依法采取有效措施追回资金,申领机构及个人应积极配合退回。加强证书质量监管,对有关单位违规发放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规定采取措施及时处理,撤销已核发证书,追回相应补贴资金;对有关单位或个人履责不力的,应追究相关责任。

  2.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职业技能培训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和资金追回机制。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培训资金的分配审核、使用管理等工作中,存在擅自设立补贴项目扩大专账资金开支范围,截留、挤占、挪用专账资金,套取骗取、虚报冒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信息化建设。在全省职业技能提升补贴申领管理系统的基础上,省统一建设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实名制监管平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推进职业技能培训、评价、补贴申领等信息化系统的应用。按照“凡补必进、不进不补”原则,各项培训补贴的申请、审核、发放及相关资料、数据的统计等,主要依托信息化系统完成。对能依托信息系统或相关单位信息共享、业务协同获得的个人及单位信息、资料的,可直接审核拨付补贴资金,不再要求单位及个人报送纸质材料。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应加强数据比对,按规定对申请单位或个人的补贴申领信息、资料、证书真实性等进行比对,防止将不符合条件对象纳入补贴范围。各纳入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的单位和个人应按要求使用信息系统开展培训备案、培训过程管理、补贴申领等业务。

  各级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业务管理部门应通过数据比对、 提取疑点数据分析等手段,采取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方式, 加强对申请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资金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核查, 实现常态化的信息化监管。

  本工作指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管理办法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13号)

  2.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省财政厅 省国资委 省总工会 省工商联关于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的通知(粤人社规〔2022〕4号)

  3.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做好       参保企业职工失业保险技能提升补贴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23〕3号)

  4.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东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就业创业补贴申请办理指导清单(2021年修订版)》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12号)

  5.关于印发《湛江市全面推行中国特色企业新型学徒制加强技能人才培养操作指引》的通知 (湛人社函〔2023〕131号)

  6.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优化调整稳就业政策措施全力促发展惠民生的通知(粤府〔2023〕13号)


        附件: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湛江市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申领工作指引的通知(湛人社函〔2023〕169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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