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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 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3-07-21 16:04:46 来源: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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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地级以上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切实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现将《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 知》(人社厅函〔2023〕91 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 请一并抓好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高温天气劳动权益维护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 会保障部门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充分认识加强高温天气 下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以“时时放心不下” 的责任感,指导督促用人单位落实高温天气作业劳动者权益保障 措施,切实维护高温天气下劳动者合法权益。 二、严格落实高温天气工作时间规定。严格落实《广东省高 温天气劳动保护办法》规定,日最高气温达到 39℃以上,当日应 当停止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 37℃以上至 39℃以下(不 含 39℃),全天户外露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 6 小时,12 时至 16 时应当暂停户外露天工作;日最高气温达到 35℃以上至 37℃以下(不含 37℃),用人单位应当采取换班轮休等方式,缩短连续作 业时间,并且不得安排户外露天作业劳动者加班。不得安排怀孕 的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 35℃以上的高温天气露天工作及温度在 33℃以上的作业场所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指导用 人单位通过调整工作时间、加大班次轮换、减轻劳动强度等方式, 最大程度减少露天岗位工作劳动者高温时段的户外工作时间。 三、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根据《广东省高温天气劳动保 护办法》规定,每年 6 月至 10 月期间,劳动者从事露天岗位工作 以及用人单位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作业场所温度降低到 33℃以 下的(不含 33℃),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根据《关于调整我省高温津贴标准的通知》(粤人社规〔2021〕9 号)规定,从 2021 年 6 月 1 日起,我省高温津贴标准调整为每人 每月 300 元,如按照规定需按天数折算高温津贴的,每人每天 13.8 元。不得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而扣除或者降低劳 动者工资。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督促露天岗位工作和有 高温作业场所的用人单位依照规定按时足额发放高温津贴,用人 单位提供的清凉饮料不能充抵高温津贴。 四、保障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门要指导新业态企业强化高温天气下的工作时间、休息时间、高 温津贴等权益保障,根据《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 权益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22〕14 号)规定,视情况采取 延长配送时限等措施,参照我省有关规定向符合条件的新业者(即不完全符合确立劳动关系情形的灵活就业人员)发放高温津贴, 保障网约配送、出行、运输等新就业形态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安全。 五、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 应急管理、卫生健康、工会等有关部门加大执法监督检查力度, 以室外露天作业的建筑、物流、交通等为重点行业,以快递员、 外卖送餐员、环卫工人等为重点群体,督促企业遵守劳动保障法 律法规,落实高温津贴支付责任。加强因高温天气作业引发的劳 动争议案件调处。畅通举报投诉渠道,及时处置未按规定发放高 温津贴等行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依法 依规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高温作业劳动者安全和健康权益。 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 8 月 20 日前报送省厅劳动关系处。 联系人:王柱南,020-83191170。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 年 7 月 21 日

  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高温天气劳动者权益保障工作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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