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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代缴”一场空!这些行为将被重点打击

时间:2022-04-29 08:59:50 来源:广东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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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2年4月至12月

  按照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提升年行动

  总体安排和有关法律法规

  广东省在全省范围内开展

  打击违规参保补缴问题专项行动

  打击违规参保、补缴社会保险费

  骗取社保待遇等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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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再来复习下
虚构劳动关系
参保补缴骗取社保待遇行为的
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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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八条规定“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社会保险金,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九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解释》: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养老、医疗、工伤、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障待遇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诈骗公私财物的行为。”

  《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第六十一条: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冒用他人证件、虚构劳动关系等手段办理社会保险业务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予办理,将有关情况记入其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处涉案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虚构劳动关系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还已骗取的社会保险待遇,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第三十二条:

  “用人单位、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处理:(一)通过虚构个人信息、劳动关系,使用伪造、变造或者盗用他人可用于证明身份的证件,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虚构社会保险参保条件、违规补缴,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监督举报方式

  欢迎知情群众通过电话、信箱、网站等渠道,向参保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举报或提供有关违法线索。

  举报电话:区号+12345。

  可通过微信扫描以下二维码查阅社会保险基金监督举报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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