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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我市继续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

时间:2019-07-29 09:23:5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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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综合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913)精神,根据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阶段性下调工伤保险费率有关工作的通知》(粤人社明电〔201949号)要求,减轻用人单位的工伤保险缴费负担,优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发展活力,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对我市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作以下调整:

一、调整范围

在本市统筹参加工伤保险的所有用人单位(以下简称参保单位)。

二、调整期限

201951日起,至2021430日止。

三、调整费率

在调整期限内,20195月底前已经办理缴费登记且6月仍参保缴费的参保单位,其6月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20184月的本市工伤保险现行费率的30%予以征收,从20197月起参保单位以20184月的本市工伤保险现行费率为基准再统一下调50; 20196月及以后新办理缴费登记的参保单位,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按照下调50%执行。

四、工作要求

本次费率调整,不需参保单位申请。由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税务局按照本《通知》及时调整经办业务信息系统, 做好征收信息记账, 确保缴费人待遇不受影响。

在执行过程中遇有问题,请及时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联系。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 江 市 财 政 局

国家税务总局湛江市税务局

       2019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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