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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

时间:2013-08-13 11:50:45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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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办[2013]2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粤府办〔2013〕22号)精神,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高度重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
2013年,我市生源高校毕业生达到4.1万人,比2012年增加7.9%,预计回湛报到高校毕业生2.3万人。目前,我市正处在加速推动五年崛起的关键时期,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吸引更多优秀人才对建设幸福湛江尤为重要。各县(市、区)政府(含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市奋勇经济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下同)要从推动我市科学发展,实现五年崛起的大局出发,把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摆在就业工作首位,充分发挥本级就业工作联席会议作用,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加大落实政策力度,确保完成2013年高校毕业生就业任务。
二、切实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工作
(一)各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
(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要会同各高校组织开展“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校园行”宣讲活动,宣讲就业形势、就业政策、就业服务措施等;邀请创业成功人士演讲,激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意识。
(三)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对离校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建立“实名制”台账并发放《就业失业登记证》,落实好扶持政策;对已就业高校毕业生免费办理就业登记,按规定提供人事、劳动保障代理服务。
(四)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就业困难的高校毕业生纳入就业援助体系,建立专门台账,实施“一对一”职业指导和重点帮扶;对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及时按政策规定发放“临时生活补贴”予以援助。
(五)各县(市、区)要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吸纳优秀高校毕业生充实事业单位的人才队伍。每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教育局、卫生局联合组织全市教育、卫生系统事业单位到省内外高校公开招聘我市紧缺急需的优秀高校毕业生。
三、及时兑现高校毕业生就业优惠政策
(一)鼓励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中小微企业新招用一名应届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7月底至次年6月底的高校学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补贴。所需资金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符合规定类型和条件的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高校毕业生到中小企业就业的,在专业技术职称评定、科研项目经费申请、科研成果或荣誉称号申报等方面与国有企事业单位同类人员一致。
(二)鼓励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对在工商行政部门登记注册的职业中介机构,为毕业年度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指毕业当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的高校学生)提供就业服务,且用人单位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按经其提供就业服务后实际就业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人数一次性给予每人350元职业介绍补贴,每人每年限享受1次。
(三)实施高校毕业生临时生活补贴。登记失业满6个月或登记失业的困难家庭应届高校毕业生,可到户籍所在地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领取临时生活补贴。临时生活补贴最长不超过6个月,按我市失业保险金待遇标准发放。
(四)实施单位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小型微型企业吸纳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含养老、失业、医疗、生育、工伤保险,下同)1年期限的补贴;吸纳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用人单位不超过3年的社会保险补贴。自主创业的毕业高校毕业生招用应届高校毕业生就业,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本人及其招收的应届高校毕业生人数给予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上述社会保险个人部分仍由个人缴交。
(五)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培训补贴。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指毕业前一年7月1日至毕业当年6月30日的高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定点机构组织创业培训。培训合格通过考核鉴定取得培训合格证书,或在半年内实现就业创业的,按照1000元/人的标准给予创业培训补贴,每人只能享受1次。
(六)实施吸纳高校毕业生岗位补贴。自主创业高校毕业生带动高校毕业生就业,与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岗位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按当年最低工资标准的50%,期限不超过3年。
(七)实施就业见习补贴。将具备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纳入就业见习基地范围,组织应届高校毕业生到就业见习基地参加就业适应性训练,加强就业见习供需岗位信息对接。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经认定的见习单位安排的就业见习,由见习单位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其最长不超过6个月就业见习补贴。就业见习补贴由见习单位和见习单位属地政府各承担50%,补贴标准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八)实施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资助。高校毕业生自毕业学年起3年内,租用经营场地或店铺(在各类创业孵化基地的除外)从事个体经营或创业办小微企业,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并吸纳3人以上就业的,给予最长2年、每年最多3000元的租金补贴。毕业学年起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成功创业并正常经营满6个月,给予一次性5000元创业资助。符合就业困难条件的灵活就业高校毕业生可享受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2/3的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
(九)实施小额担保贷款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我市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10万元。对合伙经营或组织起来就业的,按人均不超过10万元、总额不超过200万元给予小额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为2年,到期可申请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除国家限制行业外)的,均视作从事微利项目创业,可享受小额担保贷款财政全额贴息。
(十)落实税收减免政策。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并附有《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及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广告业、房屋中介、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且可按规定相应减征地方教育附加,减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在限额或定额内。
四、积极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及艰苦地区就业
(一)实施高校毕业生“三支一扶”计划和“一村一名大学生”工程。切实做好“三支一扶”岗位信息收集、志愿者的招募、培训派遣、在岗管理、期满考核、帮助就业等管理服务工作,认真落实“三支一扶”优惠政策,采取积极措施使“三支一扶”大学生在服务期满后充分就业。
(二)按照《广东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工作实施意见》(粤组通〔2008〕50号)规定,各县(市、区)要积极开展选聘高校毕业生“村官”的招募、管理、服务工作,发挥高校毕业生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
(三)各县(市、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公开招募、选聘高校毕业生到社区、乡镇(街道)担任劳动保障协管员、社区协办员,充实基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服务队伍。
(四)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服义务兵役。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鼓励高校毕业生入伍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及时做好被批准入伍高校毕业生的学费补偿和助学贷款代偿工作,并对高校毕业生士兵的家庭做好优待落实工作。
五、加强政策宣传和督促检查
各地要加大对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各项政策的宣传,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介宣传政策,在高校毕业生办理报到手续时主动积极宣传,印制宣传小册子,放置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供高校毕业生免费领取。市就业工作联席会议适时组织成员单位到各地检查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落实情况,督促推动工作。
六、落实资金保障
对本《实施意见》所涉及的各项补助、补贴资金,各县(市、区)政府要严格按照中央、省和市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对象、范围和条件,对口使用。各县(市、区)政府应视财力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管理部门资金使用绩效,做好就业专项资金保障工作,将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经费纳入就业专项资金预算安排。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有关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湛江军分区,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有关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31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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