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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待遇问题解答

时间:2013-01-29 11:42:04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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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解答
 
基本工资的概念
    基本工资包括:职务(岗位)工资、级别(薪级)工资、地区差、教龄、护龄、警衔津贴。
一、福利问题
1、       国家机关具有技术职称的人员,能否享受相应的工资待遇
答:国家机关已评定了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不与工资挂钩。按所任行政职务享受待遇(人薪发[1990]1号)。
2、       机关、事业单位已评定政工系列职称的人员,能否与职称工资挂钩
答:根据中宣发文[1990]8号:“列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调资范围的单位,不列入企业思想政治工作专业职务评聘范围。”的规定,所以不能与机关、事业的工资政策挂钩。
3、       机关、事业单位工人考核晋级的条件如何
答:根据省人事厅[2003]261号、粤人发[2004]228号及湛人[2008]162号:“机关事业单位聘用技术工人,必须规定的条件逐级聘用,即原为普通工的无论工作年限多长,只能聘为初级工,……,初级工聘满5年后,可申报中级工;中级工满8年后,可申报高级工。”粤人发[2003]261号文规定的“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10年及以上,可聘为中级工;从事本工种技术工作满20年及以上,可聘为高级工。”仅适用于当年从部队复员退伍军人或当年从企业调进的技术工人。
4、       假期是否不含法定假日
答:根据有关规定,只有年休假、婚假、丧假不含法定假日,其余的假期都含法定假日。
5、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假日加班,能否发放加班工资
答: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法定假日加班,不发放加班工资,按规定,单位应给予加班的工作人员安排相应的补休([56]国人办发字第539号、人薪发[1995]32号)。
6、       探亲假的规定
答:享受探亲假前提: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是指职工不能利用公休假在家居住一夜和休息半个白天(中国人事出版社1992年出版:实用人事政策解答)
7、       年终双薪的发放
答:根据粤人发[2001]273号文,我市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终双薪发放按如下操作:
  ①、年度考核称职以上人员发放一次性应发月工资额的年终双薪(不含年终月平均奖);
②、市直机关之间、事业单位之间互相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发放双薪;
③、本市(县、区)、市直在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按所在单位的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年终双薪;
④、从企业外省调入、军队转业干部、退伍军人按在本单位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年终双薪;
⑤、离退休人员按在职实际工作月数发放年终双薪,同时,发放离退休人员年终1000元也按实际离退休月数发放;
⑥、已发放年终双薪后,如遇工作人员不符合考核称职以上的,由单位负责扣回。
8、新参加工作人员转正定级
答:新参加工作人员当年不参加年度考核。试用期满,由本人申请,填写转正定级申请表,单位同意转正后,办理转正定级,如无延期转正的情况,参加工作当年的考核可在工资电脑操作系统时输入称职后输工资变动(注意:当年10月参加工作,如无延期应在第二年9月办理转正手续)。
9、抚恤金的发放
答:(1)国家工作人员因公死亡责任不在自己的,除有关部门按规定付给保险金和赔偿费外,其家属们仍可按因公牺牲的抚恤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1982年6月16日)
(2)国家工作人员因外出(违反乱纪者不包括在内)因责任在于自己而死亡的,其家属可按病故抚恤标准领取一次性抚恤金(同上)。
10、补发工资问题
答:(1)调动人员按工资介绍信发放截止月份补发工资
(2)新参加工作人员上半月报到工作的,发放一个月工资,下半月报到工作的,发放半个月工资[(77)劳薪字100号]
(3)工作人员和军转干部由于所在单位工作疏忽而被弄错工资级别,计算错待遇而少发的工资,经过纠正以后,一般的可以补发纠正当年少发的工资。过去少发的工资,不再补发工作人员因少发工资造成生活困难,可由单位予以适当困难补助[(64)内人工字第222号]
二、工龄问题
1、2006年7月工资改革后,关于新招录(聘)的机关、事业单位的人员如何计算工龄
答:1、新参加工作人员按参加工作之日计算;2、凡与原工作单位签订了经劳动部门签订的劳动合同(或挂靠人才交流中心)并缴交了基本养老保险的,参加工作时间从缴费时计算;研究生、博士生在读期间可算为工龄;从单位分流并采取买断工龄的补偿标准超过国家规定,后又被机关、事业单位招录(聘)的,其工龄从重新工作之日起计算。例:某人参加工作20年,被单位分流(或离职、除名等)前月基本工资1000元,其采取赎买工龄的形式取得原单位补偿35000元,已超过国家规定(劳动法)的一年补偿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20×1000=20000元,所以新招录(聘)后,工龄只能从新参加工作之日起计算。(粤人发[2006]165号)
2、退伍复员军人“待分配的时间”工龄计算
答:A、入伍前为城镇户口或在部队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原籍农村户口的,因此原因而“待分配的时间”在一年半以内的,“待分配时间”可与军龄合并计算为连续工龄,超过一年半以上的待分配时间不算工龄(民[1988]安字19号)。
B、不符合《退伍义务兵安置条例》规定安排工作条件的农村籍退伍军人,“待分配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半年),超过6个月后被安排或自行找到工作列入正式编制的,“待分配的时间”不能计为连续工龄。
3、在西藏工作的人员折算问题
答:在西藏当地退休的,可按规定办理折算工龄,在西藏工作过后又调内地工作后退休的,在藏工作期间不折算工龄(劳办发[1994]91号、劳人发[1994]148号)。
三、职工探亲按什么标准报销
1、一般报销汽车票费,火车硬座票费(财政部关于职工探亲路费的规定:1981年4月8日)
2、年满50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48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同上)
3、超出以上乘坐标准的,按上述标准报销(同上)
4、职工探亲期间,限于交通条件必须中途转车、转船在中转地点住宿的,可凭据报销一天的普通房间床位费(同上)
5、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按上述标准全额报销路费;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在本人基本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单位负担报销(财政部文教行政财务司行政财务处关于职工探亲路费问题解答、财政杂志1981年第8期)
6、职工往国外出境探亲,其从工作单位至正常出境口岸往返路费可以报销,境外部分个人自理[(78)侨内字第512号]
四、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如何补差问题
根据粤人社[2008]2315号: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如按企业支付的养老金低于按原单位同类退休人员的退休水平,可由所在单位按经费来源渠道补差,但其养老金加单位补差不得高于省规定的同类单位退休人员标准的规定。我市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实施规范津补贴和绩效工资后,单位可根据经费来源渠道向退休后到社保领取退休金的人员补差。
例如:某退休人员,退休后到社保领取退休金1800元/月,如按事业单位(或机关)财政供养的同类退休人员可以领3000元/月(退休费+生活补贴),则单位可以按经费来源渠道补差1200元/月;实行补差的人员,今后的增资跟随单位增资,每年社保增发的退休金,要在补差金额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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