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时间:2012-08-14 11:23:23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件
 

湛人社〔2012〕439号
 

关于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

待遇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根据省政府《印发广东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12年度主要工作安排的通知》(粤府办〔2012〕3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目前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调整我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调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定点医院类别和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支付比例
定点医院由原来三类、二类和一类三个类别调整为三类、二类、一类和乡镇卫生院四个类别。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由75%调整到80%,其它医院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保持不变。
二、调整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由10万元调整到16万元,二档由12万元调整到18万元。其中3万元以下由住院统筹基金支付;一档3万元以上16万元以下,二档3万以上18万元以下由大额医疗补助资金支付。
三、建立大病医疗补助保险制度
建立大病医疗补助保险制度,对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累计支付5万元以上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一档16万元,二档18万元)以下相对应的个人自付比例部分大病医疗补助支付50%;对超过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符合医保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大病医疗补助支付70%。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加上大病医疗补助支付,最高封顶一档25万元,二档30万元。
调整后,乡镇卫生院住院费用基金支付比例从2012年8月1日起执行;住院统筹基金和大额医疗补助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及大病医疗补助,从2012年1月1日算起,8月1日前应享受而未享受新待遇的,可持有关住院费用凭证到社保局补报。
 
 
 
一二年七月二十七日
 
 
 
抄送:市医改办、市卫生局、人保健康湛江中心支公司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