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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失业保险热点问题

时间:2014-06-24 16:25:42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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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关于农民工失业保险问题。”

答:《广东省失业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农民工个人不缴费、领取一次性生活补助金的规定,在制度上消除了农民工与城镇职工的差异,实现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样缴费、同等待遇。农民工的失业保险待遇将大幅提高,由原规定的每缴费满一年领取失业前缴费工资的20%提高到在领取期限内按月领取包括月最低工资标准80%的失业保险金和失业前缴费工资15%的求职补贴。符合失业保险金领取条件但不具有本省户籍的失业人员,要求不在参保地按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且不转移失业保险关系的,可以向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领取一次性失业保险金的,不再享受按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以及其他失业保险待遇,同时终止失业保险关系。

“二、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问题。”

答:《条例》第八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和职工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基数和费率。用人单位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的职工的缴费工资之和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职工以本人工资为基数,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费率缴纳失业保险费。目前,我省失业保险费率按照《转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东部7省(市)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13号,下称13号文)执行,用人单位为1.5%,劳动者为0.5%。同时,13号文允许有条件的市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基于失业风险浮动费率试点,在确保失业保险基金收支平衡的前提下,对一定时期内不减员或者少减员的用人单位,再适当下浮费率。一方面对少减员的单位加以支持,稳定就业;另一方面对积极参保的单位加以鼓励,增强制度吸引力。广州市已于2013年7月1日率先开展试点。

“三、关于失业保险待遇问题。”

答:“《条例》规定,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失业保险关系所在地级以上市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按月计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可以领取求职补贴,标准为本人失业前十二个月平均缴费工资的百分之十五。同时,《条例》还规定了生育津贴、医疗补助,以及提前就业、创业补助等失业保险待遇。

“四、关于职业技能鉴定补贴问题。”

答:《条例》规定“职业技能鉴定补贴”,补贴对象为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在取得相应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后可以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失业人员在每一次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领取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的次数不超过两次。

“五、关于失业保险关系转移问题。”

答:《条例》统一明确了省内失业保险关系转移政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转移前的尚未领取期限与再次失业时的领取期限合并计算。职工、未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的,失业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时间累计计算。

“六、关于非自愿性失业的问题。”

答:根据《社会保险法》,《条例》规定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下列情形:(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或者被用人单位辞退、除名、开除的;(五)劳动者本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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