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 其他文件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4-04-17 08:53:04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湛府〔2014〕12号
 
 
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行政机关
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管委会,市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湛江市人民政府        
2014年2月20日       
 
湛江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湛江市市本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县(市、区)、乡(镇)两级行政机关制定、审查和发布规范性文件以及相关的管理、监督工作,由所在县(市、区)政府规定。
  本办法所称市本级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是指湛江市人民政府(含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下统称部门)。
  第三条 规范性文件分为政府规范性文件和部门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政府规范性文件;市政府部门以自己的名义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是部门规范性文件。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行政机关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 行政机关制定发布内部工作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项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条 行政机关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行政机关的议事协调机构、临时机构、内设机构,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上述机构需要就本机构具体实施的行政管理事项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可以提请所属主管部门或市政府制定和发布。
  第七条 制定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规定。
  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程序,应当参照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八条 实行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暂行、试行的规范性文件,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2年;其它规范性文件除需要长期执行的以外,一般应当规定有效期,有效期自施行之日起不超过5年。
  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后自动失效。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届满前,制定机关认为有必要继续实施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重新发布,确保规范性文件延续。
  第九条 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由相关主管部门或市政府指定的部门(以下简称起草单位)负责起草送审稿。
  起草单位可以指定本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负责起草工作。
  第十条 送审稿应当经起草单位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起草的,直接提交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送审稿由本部门相关业务机构起草的,相关业务机构在提交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前,应当交由本部门法制机构或者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审核。
  第十一条 送审稿经本部门行政首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起草单位应当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
  起草单位直接将送审稿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的,市政府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十二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核时,起草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提请审核的公函;
  (二)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文本和说明;
  (三)制定依据的文件文本(含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政策、上级行政机关文件等)。
  第十三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缓办或者退回起草单位:
  (一)制定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基本条件尚不成熟的;
  (二)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规定的主要制度存在较大争议,起草单位未与有关机构或者部门协商的;
  (三)报送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不符合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
  第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对政府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审核后,认为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提请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第十五条 制定部门规范性文件,制定机关应当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作前置性审查。
  第十六条 制定机关将部门规范性文件草案报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提交文件。
  第十七条 未经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已经发布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向社会公示该文件无效。
  第十八条 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载体是《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其刊登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为标准文本。
  第十九条 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政府规范性文件后,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发布。
  部门规范性文件的发布,由制定机关负责。制定机关应当在收到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同意的意见后10个工作日内,将部门规范性文件纸质文本1式3份以及电子文本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在《湛江市人民政府公报》上发布。在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时,将1份纸质文本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市政府网站或部门网站发布。凡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应当在《湛江日报》刊登或发布消息。
  第二十一条 政府规范性文件发布后应当报送省政府和市人大常委会备案。报送备案工作由市政府法制机构具体负责。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的,由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受理、审查和登记。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政府规范性文件未经市政府备案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作出提请市政府作出责令改正或撤销的建议。
  第二十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发现各县(市、区)政府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违反《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第七条至第九条的,应当建议制定机关自行修改或者废止,制定机关应当按照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进行纠正,并报告纠正情况。
  第二十五条 制定机关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有异议的,应当于收到建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提出。
  对市政府法制机构的建议不提出异议,又不自行修改或废止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应当提请市政府对相应规范性文件予以撤销。
  第二十六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每满两年,实施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对规范性文件的实施情况进行评估,评估内容包括实施情况、实施效果和存在问题。
  评估情况书面报市政府,同时抄送市政府法制机构。
  第二十七条 规范性文件公布实施后,实施机关(或主要实施机关)应当对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进行跟踪,如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出现调整,规范性文件与之相抵触或者不一致的,应当及时向制定机关提出修改或废止。
  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废止程序按制订程序执行。
  第二十八条 对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相抵触或不一致的情况,应该发现而未发现,或已发现不提出修改或废止意见,造成不良社会后果的,视具体情况对实施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批评、通报批评,或由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二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制定规范性文件,情节严重、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或者由于执行无效的规范性文件而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市政府法制机构可以提请行政监察部门依法追究制定机关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不履行规范性文件审查职责,产生严重社会后果的,应当追究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第三十一条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湛江奋勇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三岛滨海旅游示范区,其管理机关制定的行政管理规定,参照《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及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抄送:市委各部委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办公室,驻湛各部队,市中级法院,市检察院,驻湛各单位,各人民团体,各大专院校,各新闻单位。
 

湛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2月21印发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