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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地方税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总工会关于湛江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6-12-08 09:56:46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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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文件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总工会


 

     湛人社〔2016369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市地方税务局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市总工会

关于湛江市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实施办法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设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规划建设局、地方税务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会,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文件要求,推行按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新方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请抓好贯彻实施。

一、参保缴费

(一)参保范围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所承接的工程项目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前参加工伤保险,按规定不需办理施工许可手续的建设项目以及原已取得施工许可手续但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施工承包单位也可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建筑施工企业向项目所在地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办理建设业工伤保险参保手续,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以“施工承包单位+建设项目”名称作为参保单位,从事交通运输、铁路、水利、通讯、电力等相关行业的施工建设单位,也可参照按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

(二)参保登记及缴费

办理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需携带以下材料:

1.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原件,如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2.含有参保建设项目名称、工程总造价、工程地点、工期等内容的中标通知书等相关材料原件及复印件;在建项目申报时还需携带住建部门核发的施工许可证等材料;

3.填写《广东省建筑业施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登记表》并加盖公章,登记表可在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下载;

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依法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建筑业工伤保险参保登记手续。建筑施工企业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保的,按照建设项目工程合同造价的1‰计算缴纳工伤保险费在建项目以登记参保日起按剩余工期为基数一次性缴纳本项目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费计算金额=合同造价总额×剩余工期进度比例〔(工程竣工时间-申报系统时间)÷(工程竣工时间-工程开工时间)×100%。今后在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和各项工伤保险待遇支付的前提下,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进行适时适当的缴费费率调整。对同一建筑施工企业在本市承建新的建设项目时,其工伤保险缴费费率可实行浮动管理。

(三)参保证明及参保期限

参保的建筑施工企业或项目部在足额缴费后,持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出具的缴费凭证证明到住建部门办理建设项目开工或竣工备案手续。新开工的建设项目参保期限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在建项目的参保期限自参保之日起至项目合同期满之日止;工程延期竣工的,总承包单位应在规定的合同工期满前30日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并申报延长期限。

(四)变更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施工许可证后以及施工许可证信息发生变更,要及时报参保所在地的社保经办机构备案,以确认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项目施工期间使用的职工在社保信息系统中实行非实名制管理,经认定工伤后的工伤职工纳入社保信息系统实名制管理。

二、工伤认定

建设项目使用的职工遭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本人、近亲属或工会组织按规定时限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在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注册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事项,其余的建筑施工企业工伤认定事项由工商登记注册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项目所在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办理。

(一)需提交的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一式两份;

2.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及参加工伤保险证明材料各一份;

5. 其他相关的证明材料:

1)因事故受到伤害的,由用人单位提交事故伤害书面报告一份、当事人提交事故伤害经过书面材料一份及证人的旁证材料等;

2)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3)由于机动车事故引起的伤亡事故提出工伤认定的,提交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证明;

4)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提交医疗机构的抢救和死亡证明。

(二)时限

用人单位应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认定程序

1.申请。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规定的时限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所需材料,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调查核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应尽快进行调查核实,用人单位、职工、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有协助工伤调查和提供证据的义务。

3.结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4.送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工伤认定申请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或者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三、劳动能力鉴定

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我市劳动能力鉴定工作由湛江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统一负责。

(一)需提交的材料

1.按要求填写的《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申请表》;

2.被鉴定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3.被鉴定人近期免冠大1寸彩色照片1张;

     4.《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和复印件;

5.与工伤相关的有效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有效的病历材料;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7.申请辅助器具配置(维修、更换)的,还需提交按要求填写的《工伤职工配置(维修、更换)辅助器具申请表》。

(二)鉴定程序

1.申请。鉴定申请人(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交劳动能力鉴定业务窗口受理。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2、医学鉴定。受理鉴定申请后,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组织医疗专家对被鉴定人的伤情进行医学鉴定。

3、结论。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及时对医学鉴定结论进行评定,并做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必要时,可延长30日。

4、送达。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作出鉴定结论之日起20日内参照民事法律有关规定将鉴定结论分别送达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对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生活自理障碍程度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复查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也可以自收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初次鉴定结论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再次鉴定。

四、工伤待遇支付

(一)需提交的材料

1.门诊:身份证复印件、工伤认定书复印件、医疗费发票、《诊断证明书》、门诊病及复印件、每次门诊处方或清单、检查(检验)等相关资料;

2.住院:工伤认定书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医疗费发票、异地治疗长途交通费发票、异地治疗市内交通食宿费发票、《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出院小结、检查(检验)等相关资料、住院费用明细清单、《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涉及刑事、民事案件的相关材料、办理残退须交1寸相片1张;

3.工亡待遇:《死亡通知书》、门诊病历及复印件、住院病历、住院费用明细清单、检查(检验)等相关资料、被供养人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和供养关系证明材料、被供养人1寸相片1张。

(二)领取程序

1.申请。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将需提交的材料准备完整后,提交到参保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窗口受理,对于材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告知需要补正的材料。

2.待遇支付政策及标准。一至四级伤残工伤职工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受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的限制。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不得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支付。对建设项目工伤保险期限内发生工伤、工伤保险期限终结时尚未完成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的建筑业职工,其所在用人单位应继续保证其医疗救治和停工留薪期的法定待遇,待完成工伤认定及劳动能力鉴定后,依法享受参保职工的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其中应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工伤职工所在用人单位要按时足额支付,也可以根据工伤职工意愿一次性支付。
  针对建筑业工资收入分配的特点,对参保建设项目的相关工伤保险待遇中按本人工资作为计发基数的,本人工资标准按照本市上年度城镇职工在岗月平均工资作为计发基数。

3、待遇发放。工伤保险待遇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待遇支付申请后次月通过银行将工伤保险待遇打入申请人指定账号。

五、管理和监督

建筑施工企业应加强施工现场劳务用工管理,施工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期内督促专业承包单位和劳务分包单位建立职工花名册、考勤记录、工资发放表等台账,对项目施工工期内全部施工人员实行动态实名制管理,做到人员招录或离职时立即登记(登记名册应有职工本人签名),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应张贴建设项目工伤保险公示牌。

成立由人社、住建、地税、安监和工会组织等单位为成员的建筑业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设在人社部门。定期召开会议专题研究解决有关难点重点问题。各级人社、住建、地税、安全监管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各司其职。人社部门要充分发挥牵头作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开展针对建筑施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的工伤预防宣传和培训工作,提高建筑施工企业职工重视安全生产和正确维护工伤权益的意识。住建部门要充分发挥行业主管作用,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建筑施工企业积极参加工伤保险,切实把“先参保后核发施工许可证”的要求落到实处。地税部门要做好参保信息登记、工伤保险费征缴和信息交换转输等方面工作。安全监管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全面落实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降低工伤事故发生率。工会组织要充分发挥维权优势,积极帮助职工维护正当的工伤权益。

本办法自2016101日起执行,具体实施中的问题由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解释。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广东省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湛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湛江市总工会

2016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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