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联动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支行 | 文件 |
湛人社〔2015〕523号
关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明确联动执法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湛江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各县(市)支行,湛江辖区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
为进一步强化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执法合力,提高社会保险扩面征缴效果,确保我市社会保险应保尽保、应收尽收,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等有关法规政策,现将联动执法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关于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总额或职工人数的处理
1.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障行政部门作出限期改正指令书,并抄送地税机关和社保经办机构;限期改正期满后,用人单位仍不改正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据《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对用人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2.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核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并按规定送地税机关征收。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地税机关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应当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税机关等部门应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执法日常协调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形成执法合力。
5.劳动监察机构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计算罚款数额的,可将相关材料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0日内核定并出具相关文书作为劳动监察机构认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的证据之一。
6.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地税部门(2009年4月30日前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由社保经办机构确定)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地税部门按照规定结算。
二、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处理
7.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依据《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责令其在收到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8.对经责令催缴、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主管地方税务部门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9.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和《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和滞纳金,同时将处理的有关情况和法律文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用人单位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缴费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其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经催告十个工作日后,用人单位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自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本金、滞纳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欠费本金、滞纳金,同时将处理的有关情况和法律文书送交有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处用人单位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向银行申请查询、划扣时,其工作人员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划扣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八条、第十条规定,提供有关证件和法律文书。
三、关于其它事项
12.对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用人单位或个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可将情况报送公安机关处理;对发生重大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向社会公布。
13.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按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有关规定进行罚款、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处理。
14.对地方税务机关查询、划扣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等有关工作,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应予以协助。
15.对不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拒不整改的企业,符合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报送条件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地税机关可根据《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法人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规定申请将其列入黑名单。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湛江市地方税务局
中国人民银行湛江市支行
2015年11月6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相关法规政策依据摘选
一、关于未依法办理参保登记或未按规定申报缴费总额或职工人数的处理
1.省人社厅、地税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会议纪要》第17条,用人单位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不申报、申报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依法查处,有关程序依照劳动保障监察规定执行。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缴费单位未按照规定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或者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八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制作出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后,应当在宣告后当场送达当事人;无法当场送达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参照民事诉讼的有关规定送达。
省人社厅、地税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会议纪要》第17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做出责令用人单位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申报的决定的,及时抄送地税机关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2. 省人社厅、地税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会议纪要》第17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接到有关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投诉举报的,应当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二条、八十四条和《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等规定及时受理。投诉、举报人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直接核定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核定并按规定送地税机关征收。
3. 《社会保险法》第七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和个人遵守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情况的监督检查。
省人社厅、地税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会议纪要》第17条,地税机关在日常检查管理中,发现用人单位未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不如实申报,应当依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4. 省人社厅、地税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会议纪要》第17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地税机关应该加强沟通协调,建立执法日常协调机制,实行联合执法,充分发挥地税机关职能优势。
5.省人社厅、地税局《贯彻实施〈社会保险法〉会议纪要》第17条,劳动监察机构需要按照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计算罚款数额的,可将相关证据材料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20日内核定并出具相关文书作为劳动监察机构认定应缴社会保险费额的证据之一。
6.《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十确定应当缴纳数额;缴费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按照规定结算。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湛江市2009年5月起执行《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障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劳社函〔2008 〕1789号),2009年4月30日前的社会保险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二、关于欠缴社会保险费问题的处理
7.《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用人单位未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保费的,地方税务机关应在次月的15个工作日内通过短信、电话、直接送达、公告等方式进行催报催缴,发出《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附件1),责令其在收到《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改正。对无法直接送达、委托送达或邮寄送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决定)书》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公告的方式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费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8.《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对经责令催缴的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保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可凭《查询单位存款账户通知书》(附件2)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向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并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
9.《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查询到用人单位账户有相当于欠缴费款的存款后,经县级以上地方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凭《划扣社会保险费的决定》(附件3)和《划扣银行存款通知书》(附件4),书面告知其开户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划扣欠缴的社保费和滞纳金。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费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0.《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九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保费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纳社会保险费协议》(附件5)。
《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费的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用人单位逾期未足额缴纳社保费且未提供担保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向用人单位发出《缴纳社会保险费催告书》(附件6)。经催告,用人单位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向人民法院发出《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7),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保费本金、滞纳金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保费欠费本金、滞纳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六十九条,本法中十日以内期限的规定是指工作日,不含法定节假日。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附表,税务机关属有权查询、冻结、扣划单位和个人存款的执法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费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11.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条,办理协助扣划业务时,金融机构经办人员应当核实以下证件和法律文书:(一)有权机关执法人员的工作证件;(二)有权机关县团级以上机构签发的协助扣划存款通知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由有权机关主要负责人签字的,应当由主要负责人签字;(三)有关生效法律文书或行政机关的有关决定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强制执行申请书;
(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
(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行政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行政机关的印章,并注明日期。
三、关于其它事项
12.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五条,单位或者个人阻挠劳动保障监察的,劳动保险监察机构将情况报送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有关规定处理。
《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八条,对发生重大社会保险违法行为的用人单位,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向社会公布。公布内容包括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责任人)姓名、基本违法事实、处理结果等。
13.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或者将冻结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
(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二条,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14. 《关于发布〈金融机构协助查询、冻结、扣划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第十三条,金融机构对有权机关办理查询、冻结和扣划手续完备的,应当认真协助办理。
15.《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法人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一条,建立失信黑名单制度。社会法人和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列入失信黑名单:
(一)社会法人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有1条以上警示信用信息的;
(二)社会法人在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查询有3条以上提示信用信息的;
(三)社会法人被列入市典型失信案件名单并被公开予以曝光的;
(四)有关部门认定并以社会法人失信黑名单报送的,经市社会信用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审核通过,应列入失信黑名单的;
(五)经“信用湛江”网失信投诉举报平台受理后,市社会信用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审核后认定为具有严重失信行为的;
(六)个人有《湛江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使用暂行办法》规定的3条以上不良信用信息记录的;
(七)其他应列入失信社会法人黑名单的情形。
具体名单由市征信中心提出并经各相关行政机关审核,拟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和个人须在列入之前在相关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如无异议后,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统筹协调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公布。
《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法人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二条,列入黑名单的失信企业是未注销、未破产的存续企业。
《关于印发〈湛江市社会法人和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十三条,失信社会法人和个人黑名单有效期与失信记录保存期为5年,按照谁提供谁负责的原则进行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