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统一使用医保信息结算系统问题的通知
湛人社〔2013〕714号
各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我市自实行医疗保险市级统筹后,逐步建立健全了医疗保险信息结算系统,大大减轻了人工操作的负担,提升了医疗保险管理运作的水平。但是,到目前为止,部分县(市)存在对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费用未能通过医保信息结算系统进行结算和支付、对参保人结算出入院未能及时录入等现象,严重影响医保基金的管理及相关统计分析。为维护我市医保统筹基金安全和医保信息系统数据的完整,确保医保统筹基金的良性运行,现就统一使用医保信息结算系统进行费用结算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从
二、对2014年1月1日前,未通过湛江市医保信息系统完成的所有医疗保险统筹基金结算,必须在2014年3月31日前补录入湛江市医保信息结算系统。
三、医保基金财政专户对各县(市)医疗费用的拨付将以医保信息结算系统的数据统计为依据,未按照医保信息结算系统规定的程序进行的,医保统筹基金将暂停拨付。
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抄送: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