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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时间:2019-08-28 15:55:36 来源:湛江市科技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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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科技厅、财政局2018年出台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以下简称“省《办法》”)和省政府2019年《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文件精神,在参考其他地市出台的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的基础上,我局对原孵化器、众创空间政策进行了整合,形成了《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我局在网站和oa系统广泛征求意见,并对文稿进行了公平性审查。市法制局于7月29日审核通过该办法。

  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一、整合原政策

  原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政策有三份,一份是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一份是众创空间扶持办法,一份是孵化器后补助。在执行过程中,发现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认定、管理以及扶持的操作模式有相同的地方。参照省厅、省财政2018年新出台的《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后补助试行办法(修订)》,省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的内容是合并在一个政策文件的。因此,新《办法》将原来三份文件归纳整合为一个文件,减少了重复的部分,更方便解读。

  二、调整认定条件标准

  (一)孵化器认定标准:

  1、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比从50%调整到70%。(阳江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占比不少于70%,清远70%、潮州60%,国家要求占比75%以上)。

  2、孵化器配备孵化资金不低于100万人民币,增加“不少于1个的资金使用案例”(国家要求是不低于500万人民币,资金案例不少于3个);管理团队要求,增加“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占总机构总人数60%以上”(国家要求是占比80%)。增加理由:评定孵化运营团队的管理能力。

  3、在孵企业要求,增加“拥有或申请专利等知识产权的在孵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比例不低于20%”。(阳江、清远等均提出拥有知识产权在孵企业占比,其中阳江要求不低于30%,清远要求不低于20%,国家要求不低于50%)

  4、增加“制定入孵企业遴选和在孵企业毕业和淘汰机制”。

  (二)众创空间认定标准

  1、在孵企业和团队使用面积占比从80%调整到75%。(国家要求是75%)

  2、增加“年协议入驻创业团队和企业不低于20家,每年有不少于2个典型孵化案例”。(国家要求不低于20家,每年有不少于3个典型孵化案例)

  3、增加开展活动次数。

  三、调整在孵企业要求

  (一)孵化时限一般不要求36个月调整为48个月,如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等特殊领域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调整为60个月。(参照国家要求)

  (二)毕业企业条件,从符合4个必要条件调整为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根据国家认定要求调整):

  1、主营业务收入达300万以上调整为连续两年主营业务收入累计500万元以上。(国家要求累计超过1000万元,清远提出“连续2年营业收入累计超过600万元”)

  2、增加“ 经国家备案通过的高新技术企业”、“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200万元”和“ 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三个选项。

  四、调整补助金额

  (一)在校大学生及毕业5年内的大学生、出国(境)留学回国人员,到孵化器或众创空间创办企业的(本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每月最高不超过30元/m2,每个企业每月补贴最高不超过600元提高到1500元。理由:鼓励大学生创业。

  (二)获得省孵化器、众创空间运营评价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获A等级的给予20万元资助调整为30万元,获B等级的给予10万元资助调整为20万元,理由:鉴于近几年获得A等级和B等级的市级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只有1家,为鼓励市级孵化器提高自身运营能力,加大资助金额。


政策文件:关于印发《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的通知

相关说明:《湛江市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管理办法》 修改依照对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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