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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章程

时间:2024-03-18 09:09:57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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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一、按照中央关于深化事业单位改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及其相关配套文件精神,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事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旨在为事业单位制定章程时提供指导。

三、事业单位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此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行业相关规定,为构建符合行业专业特点及教学、科研等内在规律的现代治理机制,可适当增加或调整有关章、节、条、款、项、目。

四、“注”后内容为条款制定的要求或说明。


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76号。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拨付。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贰拾伍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是湛江市教育局。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湛江市教育局。

第八条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是湛江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党领导的行政领导人负责制。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主要宗旨是负责全市基础教育和职业教育的教育教学研究、学科教学业务指导和管理工作,服务学校教育教学、服务教师专业发展、服务学生全面发展、服务教育管理决策。

第十一条本单位的业务范围包括:

       (一)开展各学段学科教学理论和教学实践研究,加强课程、教材、教学、作业、考试评价等关键领域的对策研究,为教育教学管理决策提供服务。

(二)推进课程改革,落实国家课程方案,指导地方课程、校本课程规划和开发,优化课程体系,丰富发展优质课程教学资源。

(三)指导教学实践,实施基于课程标准的教学,培育推广优秀教育教学成果,指导幼儿园科学保教、特殊教育融合发展,做好信息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的设计、指导工作。

(四)开展教学调研、教学改革实验和教育教学信息服务,负责教学评价的指导和研究,承担全市教学质量市级检测的命题,并进行试卷分析和反馈。

(五)负责全市教育科研课题、教育教学成果和优秀教育科研论文的管理,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的表彰、奖励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教育科研的国内外合作与交流,开展全市中小学教材培训,参与教师专业培训。

(七)指导全市教育系统各学段学科兼职教研员和湛江市教育学会各学科专业委员会等学术团体开展活动,负责本市教育教学类报刊资料的编辑出版工作,提出教材使用建议。

(八)参与教育发展战略、教育规划、教育政策法规、教育理论、教育重大课题以及教育的难点、热点问题的研究。

(九)承担市教育局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二条根据党章和党内法规等有关规定,成立中共湛江市教育局机关党委第四支部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小组。担任直接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的职责。

第十三条 本单位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

党支部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紧密围绕党的基本路线,会同行政领导班子共同做好本单位工作,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一)在选人用人中发挥党组织的主导作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把握好用人条件、提出推荐人选、做好组织考察、加强管理监督、培养后备人才;

(二)在公开招聘(人才引进)、职称评聘、重要业务活动、学术交流中把好政治关;

(三)宣传贯彻执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密切联系群众,做好思想工作、推进精神文明建设;

(四)积极发动党员团结带领职工保证决策事项顺利实施;

(五)领导和支持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积极开展工作。

第十四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

(一)严格按规定完善党支部设置,党支部关系隶属于湛江市教育局机关党委领导;

(二)结合本单位实际和职责任务需要开展党内政治生活;

(三)将本单位党建工作经费列入预算,保障党组织工作和活动正常开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五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权利

加强对单位党建工作的领导;提出本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组建本单位管理层;提名或任免本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监督本单位运行;组织指导本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本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本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本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十六条 举办单位对事业单位的义务

(一)督促事业单位依照法律法规开展业务;(二)为事业单位依法依规开展业务提供保障;(三)对事业单位年度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保密性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四)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七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会议。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产生方式、任期及考核、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工作人员管理;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二)产生方式:由举办单位决定;

(三)任期及考核:根据工作需要和有关规定确定任职期限;依照事业单位考核规定进行考核;

(四)议事规则: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党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凡重大决策应当集体研究决定,凡属重要事项,需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提交行政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九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由举办单位根据干部人事管理权限任免。履行以下职责:

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二)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三)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四)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

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作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后,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代表单位行使民事权利、履行民事义务。

第二十一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一)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3名,主任是单位运行的第一责任人,主持全面工作;

(二)本单位实行民主决策制度,民主决策会议重大决策前向举办单位请示,广泛征求意见建议,充分调研论证,必要时进行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民主决策会议实行主要领导末位发言制,遵循保密要求和近亲及利益关联回避原则。民主决策会议由主任召集,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决策重要事项时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半数以上成员同意方能通过。会议记录完整存档。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

了解本单位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情况的知情权;参与服务内容相关的事项调查、研究、听证;监督本单位对外承诺服务事项的落实情况;对单位服务进行举报、投诉、提出意见建议等。

第二十三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

依法依规监督本单位运行,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影响其他服务对象公平享受本单位服务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服务对象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和开放日活动等参与本单位日常管理;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信函、意见或建议书)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

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法律、法规文件,严格执行本单位业务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业务工作。落实单位党组织会议、管理层会议决定等的执行监督机制;规范单位人财物等日常管理制度;围绕单位主要任务落实岗位责任分工;实行工作绩效考核评价等。

第二十六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政策,充分发挥教育研究、课程研究、教育理论研究和师资培训的作用,推动区域教育改革与发展,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水平,促进社会文明进步。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财务管理体制执行国家规定的统一财务制度。

第三十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

接受与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的捐赠和资助,并遵循专款专用原则使用。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严格执行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

第三十三条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举办单位审查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责令撤销;

(四)举办目标已实现,举办单位决定解散;

(五)不具备维持单位运行的基本条件,无法履行宗旨和业务范围,依照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解散;

(六)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六条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七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转制为行政机构的;转制为国有企业的;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八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九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内容违反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单位合并、分立或者名称、宗旨和业务范围、举办单位等发生变化的;

(四)单位运行、管理、监督等发生较大变化的;

(五)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于2024220日经本单位行政会议表决通过。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湛江市教育局教学研究室。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202431日起生效




法定代表人签字:                         举办单位印章

事业单位印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湛江市教育局章程备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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