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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公告

时间:2022-12-20 17:39:21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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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各有关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起草的《湛江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2年12月21日至2023年1月2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电子邮箱:zjsjyj_jjk@zhanjiang.gov.cn或邮寄(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基教科3211209,邮编:524043)提供意见。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详见: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门关于印发《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国市监反垄规〔2021〕2号)

  (一)市场准入和退出标准。

  1.不得设置不合理或者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2.未经公平竞争不得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3.不得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4.不得设置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5.不得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等设置审批程序,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采取禁止进入、限制市场主体资质、限制股权比例、限制经营范围和商业模式等方式,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市场准入。

  (二)商品和要素自由流动标准。

  1.不得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和歧视性补贴政策:

  2.不得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者阻碍本地商品运出、服务输出:

  3.不得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不得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

  5.不得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的投资或者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侵害其合法权益:

  (三)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不得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安排财政支出一般不得与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主要指根据特定经营者缴纳的税收或者非税收入情况,采取列收列支或者违法违规采取先征后返、即征即退等形式,对特定经营者进行返还,或者给予特定经营者财政奖励或补贴、减免土地等自然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等优惠政策。

  3.不得违法违规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主要指没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依据,根据经营者规模、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地区等因素,减免或者缓征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

  4.不得在法律规定之外要求经营者提供或扣留经营者各类保证金:

  (四)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不得强制经营者从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禁止的垄断行为,主要指以行政命令、行政授权、行政指导等方式或者通过行业协会商会,强制、组织或者引导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及实施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等行为。

  2.不得违法披露或者违法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为经营者实施垄断行为提供便利条件。生产经营敏感信息是指除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之外,生产经营者未主动公开,通过公开渠道无法采集的生产经营数据。主要包括:拟定价格、成本、营业收入、利润、生产数量、销售数量、生产销售计划、进出口数量、经销商信息、终端客户信息等。

  3.不得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不得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水平:

  (五)例外规定

  第十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措施,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但在符合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出台实施:

  1.维护国家经济安全、文化安全、科技安全或者涉及国防建设的;

  2.为实现扶贫开发、救灾救助等社会保障目的;

  3.为实现节约能源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维护公共卫生健康安全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属于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情形的,政策制定机关应当说明相关政策措施对实现政策目的不可或缺,且不会严重限制市场竞争,并明确实施期限。

  特此公告。

  附件:1.《湛江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2.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湛江市教育局

                                                                                                                                                                                  2022年12月20日

  附件1

湛江市“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

(征求意见稿)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教育部等部门“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2021〕60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广东省“十四五”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办〔2022〕20号)精神,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遵循特殊教育规律,以适宜融合为目标,加快健全特殊教育体系,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质量,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实现最大限度的发展,努力使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为国家有用之才。到2025年,高质量的特殊教育体系初步建立,全市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达到97%,持证残疾幼儿学前三年入园率达到85%以上,高中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入学机会明显增加。教育质量全面提升,课程教学改革不断深化,网络资源平台应用全面推进,课程教学资源体系和质量监测评价体系基本建立。融合教育全面推进,普通教育、职业教育和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进一步融合。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进一步加强,专业水平进一步提升,办学条件全面改善,积极推动残疾学生15年免费教育,保障机制进一步完善。

  二、健全特殊教育体系

  (一)持续提升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坚持“全覆盖、零拒绝”原则,巩固完善以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为补充的安置模式,确保“应入尽入”,适宜安排每一名残疾儿童。各县(市、区)要建立健全残疾儿童招生入学联动机制,完善信息上报、入学评估与转介安置工作机制,规范优化残疾儿童少年入学评估与转介安置流程。建立健全学校随班就读工作长效机制,压实普通学校主体责任,确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应随尽随、就近就便入学。建立送教上门动态评估机制,切实提高送教上门服务质量,合理控制送教上门安置学生人数和比例,到2025年,将义务教育阶段接受送教服务的残疾儿童比例控制到适龄残疾学生总数的10%以内。严格落实“控辍保学”要求,确保残疾儿童少年完成九年义务教育。

  (二)大力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提高学前儿童入学率,鼓励和支持普通幼儿园接收残疾儿童,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和有条件的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普遍增设学前部或附设幼儿园。开展“随班就读示范园行动”,根据中央和省、市的有关要求对招收学前残疾儿童入读的幼儿园给予政策支持和经费补助。大力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高中阶段特殊教育,县(市、区)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应举办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通过随班就读和特教班等形式扩大招收残疾学生规模。重点支持有条件的高职院校招收残疾学生,支持有条件的高中阶段学校与高职院校联合举办残疾人大专班。探索残疾人单考单招工作,增加残疾人进入普通高校就读机会。鼓励在湛普通高校增设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杜绝以身体残疾、资源支持不足等理由拒收残疾学生。鼓励支持在湛普通高校、湛江开放大学以及其体系内的成人教学点向我市残疾人开展继续教育,逐步拓宽残疾人参加终身学习的通道。

  (三)逐步扩展特殊教育服务对象。各县(市、区)应将学习障碍、情绪与行为障碍等特殊教育需要儿童纳入特殊教育服务范围,参照随班就读学生标准提供各类支持资源。落实特殊教育需要儿童学习发展指南,通过巡回指导等形式提供融合教育支持。合理布局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支持各县(市、区)、市特殊教育学校试点建设孤独症儿童特殊教育学校(部)。加强孤独症儿童教育研究,积极开发孤独症儿童教育教学资源,努力满足其就学需求。逐步建立助教陪读制度,为特殊教育需要儿童接受高质量教育提供专业支持。

  三、推进融合教育发展

  (四)加强普通教育与特殊教育双向融合。鼓励和支持特殊教育学校与普通学校、幼儿园开展集团化办学,把普特融合办学纳入集团化办学试点与实验,探索适宜有效的融合教育模式。大力推动特殊教育学校向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转型发展,依托随班就读示范学校建设融合教育资源中心。加强普特校际资源共享,深化融合教育师资联合培训、教育教学改革与教研科研协作。鼓励有条件的县(市、区)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支持普通学校开展融合教育工作,为随班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提供特殊教育支持服务。持续推进随班就读示范区、示范校(园)项目建设。加大力度推广使用国家通用手语和国家通用盲文。

  (五)推动职业教育与特殊教育相互融通。支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和职业学校合理设置适合残疾学生学习特点和市场需求的专业。依托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和高职院校设置职业教育融合资源中心,加强特殊职业教育课程建设和教学资源开发。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基础建设,招收残疾学生的职业院校应实施无障碍环境改造。利用现有职业教育实训基地资源,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鼓励支持高职院校与特殊教育中等职业学校(或中职部)探索“三二分段”培养模式。加强残疾学生就业指导与援助,探索开展面向残疾学生“学历证书+若干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制度试点,积极帮助毕业生实现充分就业。

  (六)促进医疗康复、信息技术与特殊教育融合。建立政府主导下的教育、卫生健康、民政、残联等多部门联动机制,建立跨部门共享的残疾儿童少年信息平台,构建残疾儿童少年协同服务和动态追踪机制。落实“辅助器具进校园工程”,优先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免费提供辅助器具适配与相关服务。开展7—17岁残疾儿童少年“送康服务”,为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打好基础。建设广覆盖、多层次的数字化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资源平台,实现课程教学资源共享。充分满足残疾学生的个性化教育需求,为残疾儿童少年建立个人终身电子学习档案。推进特殊教育“智慧校园”和“智慧课堂”建设,把教育信息化应用纳入特殊教育示范区和示范校遴选条件与建设要求。

  四、不断完善特殊教育保障机制

  (七)加大财政教育投入力度。各县(市、区)要把特殊教育纳入发展规划,加大特殊教育经费投入力度。市、县落实主体责任,统筹使用省级基础教育高质量发展奖补资金、特殊教育补助中央资金等上级转移支付资金和本级资金,支持新建、改建和扩建特殊教育学校,确保全面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并向学前和高中阶段两头延伸。到2025年,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补助标准提高至每生每年7000元以上,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补助水平,学前和高中阶段特殊教育生均拨款制度进一步健全。进一步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认真落实国家和省、市关于特殊教育教师工资待遇倾斜政策,结合实际适当核增绩效工资总量,保障特殊教育教师按政策享受相关待遇、津贴补贴等。

  (八)保障特殊教育学位供给。支持有条件的县(市、区)建设从幼儿园到高中全学段衔接的15年特殊教育学校。各县(市、区)建有1所以上标准化特殊教育学校,市及有条件的县(市、区)建有1个残疾人中等职业教育部(班)。鼓励各县(市、区)建有1所专门的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机构,推动随班就读和送教上门特殊学生人数较多的乡镇设立特教班,鼓励在九年一贯制学校或寄宿制学校设立特教班。经报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儿童福利机构可以开展特殊教育办学,并纳入公用经费保障。鼓励社会力量兴办特殊教育学校,强化民办特殊教育规范管理,确保特殊教育公益属性。积极支持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公民个人捐资助学。

  (九)改善特殊教育办学条件。依托现有特殊教育资源,健全市、县、校三级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体系,依托设在乡镇(街道)的小学和初中因地制宜建设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逐步实现各级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全覆盖。支持特殊教育学校和招收残疾学生5人以上的普通学校全面建成资源教室,足额配备专职资源教师。推动市、县(市、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各级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依托现有资源配备专兼职人员。持续推进特殊教育学校标准化建设,加强普通学校“无障碍校园”建设。开展“组团式帮扶”,通过市、县(市、区)组团、学校结对和教科研拉动等措施,着力提升我市特殊教育发展水平。

  (十)优化特殊教育师资队伍。严格落实我省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员编制标准,为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配齐配足教职工,加强特殊教育资源(指导)中心巡回指导教师、康复医生、康复治疗师、康复训练人员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为招收残疾学生的普通学校配备专兼职资源教师,建立专职资源教师县域内统筹调配机制。儿童福利机构、残疾儿童康复机构等机构中依法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特殊教育教师,纳入特殊教育教师培训、职称评聘、表彰奖励范围。搭建特殊教育教师交流与展示平台,继续办好中小学青年教师教学能力大赛特殊教育组比赛。

  (十一)提升特殊教育课程与教学质量。落实三类特殊教育学校义务教育课程设置方案和课程标准要求,推进特殊教育学校国家课程校本化实施。探索开发特色化特殊教育地方课程,鼓励学校开展校本课程与教学资源建设,构建校本特色课程体系,扩大精品课程和优质教育资源,培育一批课程创新共同体,打造一批优质教学资源库。推动普通教育学校调整课程与教学安排,为随班就读学生提供适宜的学习资源。健全市、县、校三级教科研体系,市教研室配备1名以上专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县级教研机构配备1名以上专职或兼职特殊教育教研员,建立健全特约教研员制度。加强特殊教育教科研队伍专业化建设,提高教研员教育教学研究水平与课程教学领导力。

  五、组织实施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加强党对特殊教育事业的全面领导,落实各级政府责任,高度重视特殊教育提升发展工作。把特殊教育纳入重要议事日程,本着“特教特办、重点扶持”的原则,加大统筹力度,倾斜配置相关资源,确保各项目标任务落到实处。

  (十三)健全工作机制。落实研究基础教育必须研究特殊教育工作制度,通过乡镇(街道)、村(居)委会和社区,依托残联等部门开设的托养中心等机构,探索为残疾学生提供集中照护、日间照料、课后托管、社区康复、就学升学和辅助性就业等方面的服务与便利。

  (十四)强化督导评估。强化特殊教育常态化督导与评估,把特殊教育发展作为必检内容,纳入县域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县督导评估和市县级政府履行教育职责评价中。市适时对各县(市、区)特殊教育发展提升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测和评估。

  (十五)广泛宣传引导。动员社会各界,加强特殊教育宣传。大力宣传普及特殊教育知识和方法,为普通学校和家长提供科学指导和专业咨询服务。广泛宣传特殊教育改革发展成就和优秀典型事迹,引导学生和家长充分认识特殊教育对促进残疾儿童青少年成长和终身发展的重要作用,在全社会营造关心支持特殊教育改革发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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