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教育局推行包容审慎监管“四张清单”的公告
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清单
序号 | 违法行为 | 处罚依据 | 处罚种类及幅度 | 违法程度 | 处罚裁量情节(适用条件) | 处罚裁量标准 | 实施主体 |
1 |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五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一般 |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无违法所得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 | 湛江市教育局 |
严重 | 违反国家规定举办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撤销,没收违法所得 | |||||
2 |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 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警告、罚款、责令停止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违规招收学生,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 | |
较轻 | 违规招收学生,情节较轻,造成较小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不满二倍(不含本数)罚款 | |||||
一般 | 违规招收学生,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满四倍(不含本数)罚款 | |||||
较重 | 违规招收学生,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并可以处违法所得四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严重 | 违规招收学生,情节严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 | |||||
违规招收学生,在规定期限内拒绝改正,或达不到整改要求 | 由教育行政部门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 | ||||||
3 | 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责令停止办学、罚款 | 轻微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不满二倍(不含本数)罚款 | |
一般 | 情节一般,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不满三倍(不含本数)罚款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
4 | 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十二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没收证书、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轻微 |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 | |
一般 | 违法颁发证书,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并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以营利为目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或者予以没收,没收违法所得,并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颁发证书资格。 | |||||
5 | 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6 | 民办学校擅自改变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7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 或者广告、骗取 钱财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民办学校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8 | 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 学历证书、结业 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以营利为目的,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非法颁发或者伪造证书,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9 | 民办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学校管理混乱,严重影响教育教学,产生恶劣社会影响,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0 | 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 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 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1 | 民办学校违法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一般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2 | 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者不良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 |
一般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恶劣社会影响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13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办学非法集资,或者收取与入学关联的费用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14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未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挪用办学经费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15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侵占学校法人财产或者非法从学校获取利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16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与实施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或者与其他民办学校进行关联交易损害国家利益、学校利益和师生权益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17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办学许可证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18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19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擅自变更学校名称、层次、类型和举办者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20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八)有其他危害学校稳定和安全、侵犯学校法人权利或者损害教职工、受教育者权益的行为的。 | 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一般 | 情节一般,有违法所得,造成一定违法后果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造成较大危害后果或不良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特别严重 | 情节特别严重,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 在教育行政部门职责范围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 | |||||
21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一般 | 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22 |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 | 轻微 | 情节轻微,危害后果或社会影响轻微,无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 | |
一般 | 情节一般,未造成严重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有违法所得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严重 | 情节严重,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
产生恶劣社会影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者整改达不到要求的 |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 |
湛江市教育局免以(减轻)处罚事项清单
序号 | 事项名称 | 基本编码 | 设定依据 | 适用情形 | 免以(减轻)处罚依据 | 配套监管措施 | 实施主体 | 备注 |
1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湛江市教育局 | 免处罚 |
2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学校管理秩序、教学 质量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湛江市教育局 | 免处罚 |
3 |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的,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湛江市教育局 | 免处罚 |
4 | 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予以减轻处罚:主动消除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重大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减轻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 | 湛江市教育局 | 减轻处罚 |
5 | 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处罚 | 440202027000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七十六条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对学校、其他教育机构给予警告,可以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相关招生资格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直至撤销招生资格、吊销办学许可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主动退回招收的学生、退还所收费用,危害后果或不良社会影响轻微的,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 | 湛江市教育局 | 从轻处罚 |
6 | 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处罚 | 无 |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六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擅自举办民办学校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同级公安、民政或者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责令停止办学、退还所收费用,并对举办者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举办、参与举办民办学校或者在民办学校筹设期内招生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四条规定给予处罚。 | 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违法行为,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可予以从轻处罚:主动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其他情形,行政执法机关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后果认为应当适用从轻处罚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责令改正并及时复查、警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措施 | 湛江市教育局 | 从轻处罚 |
涉企“综合查一次”清单
序号 | 场景名称 | 检查主体 | 检查事项 | 事项编码 | 检查任务数(次数) | |
1 | 湛江市校车安全“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检查 | 发起部门 | 市教育局 |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 36044080005003 | 1次 |
协同部门1 | 市公安局 | 对校车安全的检查 | 31244080005001 | |||
2 | ||||||
xxx联合检查 | 发起部门 | x次 | ||||
联合部门1 | ||||||
联合部门2 | ||||||
联合部门3 |
湛江市教育局非现场执法事项清单
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适用情形 | 执法方式(使用系统名称) | 证据要素(证明内容、张数、时长等) | 实施 主体 |
1 | 对民办学校是否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是否公示真实的材料进行复查、或对其是否符合免处罚条件时的调查取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对“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行政处罚事项,在复查其整改情况或者对其是否符合免处罚条件时的调查取证时,学校按照行政执法人员要求,自行拍摄照片、视频,可以满足取证需要的 | 湛江市级执法办案平台 | 图片:在整改期内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公示真实的材料,并已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网站截图及相关证明照片,三张以上不同角度且能够清晰、准确反映以上内容的现场图片,注明拍摄时间。证明内容:证明已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公示真实的材料、并已及时撤回不实材料。 视频:不少于十五秒,视频除清晰、准确记录学校在整改期内已按要求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公示真实的材料、并已及时撤回不实材料,同时记录现场基本情况,注明拍摄时间。证明内容:证明已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公示真实的材料、并已及时撤回不实材料。 | 市、县级教育行政部门 |
备注:本清单实行动态管理,我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情况,及时更新清单内容。如国家、省、市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