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二条 民办学校举办者及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1至5年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恶劣的,永久不得新成为民办学校举办者或实际控制人、决策机构或者监督机构组成人员;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干扰学校办学秩序或者非法干预学校决策、管理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2)初次违法,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及时改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根据实际需要填写) |
2 | 民办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三)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未依法履行职责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对学校管理秩序、教学 质量产生实质影响,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且积极配合整改的,在限期内依法及时履行职责。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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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民办学校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处罚 | 无 |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 民办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处罚: (十)未依法履行公示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有关材料、财务状况等信息披露义务,或者公示的材料不真实的; |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予处罚: (1)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积极配合整改,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2)初次违法并及时改正,危害后果轻微,积极配合整改的,在整改期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及时撤回不实材料的。 |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 | 根据具体情况采取加强教育、劝导示范、警示告诫、指导约谈、及时复查整改情况、加强行政检查等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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