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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做好校内中小学生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及采纳情况表公示

时间:2019-12-23 17:27:32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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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部门对《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及采纳情况表

(第一次征求意见,531日截止)

 

单位

建议情况

采纳情况

理由

中共湛江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建议将第5页第6行“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工商、卫生、消防、食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改为“同时加强与政法委、发展改革、人社、财政、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消防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

采纳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建议将第5页倒数第8行“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修改为“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修改为“要按照发展改革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采纳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建议将第7页倒数第3行“物价部门要加强……”修改为“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

采纳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湛江市财政局

  工作原则第(三)点:“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投入为主……”修改为“有条件的地方探索以财政适当补助的方式,为学生……”。

采纳

依据省相关文件要求坚持公益普惠,量力而行开展原则

湛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征求意见稿中第5页:四、工作措施(一)充分发挥中小学校课后服务主渠道作用“……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工商、卫生、消防、食药监督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按照物价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建议修改为“……同时加强与发展改革、财政、综治、公安、人社、卫生、消防、市场监管等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等部门管理规定执行,……”。

采纳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征求意见稿中第7页:五、强化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物价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建议修改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行为的监管。……”。

采纳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廉江市教育局

湛江属于粤西欠发达地区,边远山区学校较多,城区、乡镇民众消费力和生活水平不平衡。为减轻广大学生家长家庭经济负担,合理核定收费标准,避免误解,建议补充各县(区)校内课后服务项目的收费政策、标准类别、服务人员补助标准、申报程序等的参考指导价格目录,由各县(区)参照执行,做到服务项目收费依据充分、合理、规范。

未采纳

本文为指导意见,依据省要求,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经调研,多数学校反映,开展好该项工作的短板是午休场地、设施设备配套、从业人员欠缺。由于学校经费短缺,不足以解决因开展校内课后服务所需增加的设施设备、场地建设等费用,建议明确各级财政投入支持比例,从而有效保障学校长期开展校内课后服务工作所需的经费等问题。

未采纳

本文为指导意见,依据省要求,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建议进一步列明参与校内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和培训机构的资质条件要求和审核机构,以便学校和家长遴选。

未采纳

文中已要求由学校会同家长委员会协商确定

建议完善课后服务的评价机制,定期组织家长代表及社会代表,教育界代表对课后服务的工作水平、运行机制进行评价,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不断丰富服务内容。

未采纳

本文为指导意见,依据省要求,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建议畅通家长和社会的监督,综合运用好各类监督手段和方法,确保课后服务在正确的机制和内容下运行,确保学生和家长的正确权益得到有效保护。

未采纳

本文为指导意见,依据省要求,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注: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

 

 



有关部门对《湛江市教育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小学生校内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建议及采纳情况表

(第二次征求意见,930日截止)

 

单位

建议情况

采纳情况

理由

湛江市发展和改革局

将指导意见第五、(一)中的“发展改革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的引导和监管”改为“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的引导和监管”,理由是课后服务的第三方社会机构收费属市场调节价,原我局的监管职能已划归市场监管局。

采纳

机构改革,职责调整

廉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廉江市边远山区学校较多,城区、乡镇民众生活水平、消费力等存在明显差异和不平衡。合理确定学生校内课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是做好该项工作的关键,收费高低直接影响工作的长期有效开展。为减少因收费问题的投诉误解,须明确统一收费标准,《指导意见》应附加补充城乡校内课后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参考指导价格,由各县(区)参照执行,有利于工作开展。

未采纳

本文为指导意见,依据省要求,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为有效解决该项工作在午休场地、设施设备配套、从业人员欠缺等问题,建议《指导意见》进一步明确各县(区)财政适当支持资金比例,以保障学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等问题。

未采纳

本文为指导意见,依据省要求,各县区依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注:其他部门无修改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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