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馈单位 |
反馈意见涉及条文 |
反馈意见内容 |
采纳和不采纳理由 |
市委编办 |
全文 |
建议将“非编教师”规范表述为“临聘教师”,理由是: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对此已有规范表述. |
采纳。 |
市委编办 |
第二条 |
建议修改第二条“非编教师是指我市公办学校(含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幼儿园,下同”修改为“临聘教师是指我市公办中小学(含特殊教育学校)”理由: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临时聘用教师管理意见>的通知》(湛教﹝2010﹞158号)对临聘教师的适用对象范围已有明确界定,应严格执行。 |
采纳。中职教育正在分类改革,改革后临时教师岗位改为员额制方式解决。 |
市委编办 |
第五条 |
建议修改第五条的临聘教师的数量和审批程序相关内容,理由是:省编办、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广东省中小学教职员编制标准实施办法>的通知》(粤机编办﹝2008﹞73号)和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编办《关于印发<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临时聘用教师管理意见>的通知》 (湛教﹝2010﹞158号)对临聘教师的数量和审批程序已有明确要求,应严格执行。 |
采纳。 |
市委编办 |
第十三条 |
若出台《湛江市公办学校非编教师管理办法》,那么,湛江市教育局、湛江市财政局、湛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我市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管理的意见》(湛教﹝2010﹞158号)是否废止? |
采纳。 |
市财政局 |
第五条 |
目前全市中小学校教职员编制基本情况。根据市编办编制的2018年湛江市中小学校教职员统计表:2018年全市中小学在校生为979451人,按(粤机编办〔2008〕73号)文师生比标准计算的教职员编制数应为54414人,但实际现有编制75097人,实际编制超过标准编制人数的20683人;截止2018年止实际在职教职员69031人,超过师生比标准应配置人数的14617人,因此也增加各级财政供养教职员14617人,其中:从地域来看:城市缺548人、县镇缺28人、农村超15193人;从学阶来看:小学超6364人,初中超6891人、高中超1362人;从各级教育系统来看:市直超28人、开发区超45、赤坎缺355人、霞山缺181人,坡头超1367人、麻章超639人、雷州超4045人、廉江超4027人、吴川超1662人,遂溪超2415人、徐闻超1146人。从以上数据分析,目前各级教育系统现有教职员工普遍存在超过标准配备的现象,特别是农村、县域超配严重,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根据学位的增减,与本级编办沟通,及时调整实际教职员人数,应加大教职工编制统筹和区域内教师调剂力度,补充因个别中小学校在编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学科调整以及增加学位产生的空缺教学岗位后,再确定临聘教师年度招聘计划。 |
不采纳。教师岗位有不同类别不同学科限制要求,不是仅考虑数量的问题。 |
市财政局 |
全文 |
管理办法名称建议修改为“湛江市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管理办法”。理由是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存在财供编制、自收自支编制,操作难度大,同时加重财政负担。 |
采纳 |
市财政局 |
全文 |
本办法中的“公办学校、非编教师”建议均修改为“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 |
采纳 |
市财政局 |
第二条 |
第二条建议修改为“临时聘用教师是指为解决学校在编专任教师因长期病假、产假、脱产进修、支教等情况造成的教学岗位临时性空缺的专业技术人员。 |
不采纳。主要是新高考改革和城区学位不足。 |
市财政局 |
第三条 |
第三条基本条件应与编内教师的招聘条件保持一致,以确保教学质量。 |
采纳。设置的条件已符合合格教师要求。 |
市财政局 |
第五条 |
第五条建议修改为“各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使用数根据在编在岗教师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等情况造成的教学岗位临时空缺,每年4月底前,由各公办中小学校向所属教育主管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临时空缺情况,教育主管部门应制定区域内统筹和调剂计划,不足部分需采取购买服务方式解决的,需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财政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原则上存在超标准配置教职员的区域,区域内教学岗位临时空缺,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通过统筹调剂解决,不再考虑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经批准政府购买临时聘用教师的学校不得超过本校在编在岗教职员总数的5%,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
不采纳。区域总体超编与学科结构性缺编属两个概念,区域总体超编无法解决部分学科教师空岗问题。 |
市财政局 |
第六条 |
第六条建议修改为“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每年在审批所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用人计划后,按程序送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财政和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各用人学校根据批复,编制……”。 |
不采纳。第五条已对报批程序作出规定。 |
市财政局 |
第九条 |
第九条建议修改为“临时聘用教师工资要坚持县域内统一标准。原则上应不高于本级在编新入职教师统发工资(含五险一金),具体与同级人力资源、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
不采纳。国家、省相关文件要求临聘教师要与在岗教师同工同酬。 |
市财政局 |
第十一条 |
十一条第一段建议修改为“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含购买服务管理费),由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后,由购买主体(各临时聘用教师使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给第三方机构。” |
采纳。已相应修改。 |
市财政局 |
第十二条 |
“第十二条”建议删除。 |
采纳。已删除相关内容。 |
市人社局 |
|
无修改意见 |
|
霞山区教育局 |
第五条 |
对于第五条的建议:县级教育局应会同同级编制部门根据所属权限,严格按照标准、额度控制、一校一核、动态监管的原则分别予以审核,并报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备案; |
不采纳。不符合现行管理机制。 |
霞山区教育局 |
第二条 |
非编教师人数应实行一对一管理,对应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在岗在编教师人数,不得随意增加,在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在岗在编教师正常上班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调整非编老师的使用计划; |
不采纳。当前存在结构性缺编较严重。 |
霞山区教育局 |
|
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在编教师应按人事工资管理制度扣除应发放的工资福利; |
不采纳。属在编教师管理问题,且日常管理规定中已经明确。 |
霞山区教育局 |
第九条 |
对于第九条的建议:入职老师工资标准,应明确工资包含的具体项目和标准。 |
不采纳。临聘教师工资福利待遇标准已在文中明确,无需细化。 |
霞山区教育局 |
第十三条 |
对于第十三条的建议;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非编教师原则上统一纳入第三方机构管理。若本人不愿意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的,待原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学校不应续签合同。 |
采纳。用于解决遗留问题。 |
遂溪县政府 |
第二条 |
在原方面新增一条作为第三条:凡师生比已达到省编制机构规定的师生比的县(市、区),不得使用非编教师,个别学校欠缺教师问题,由市、县级教育局按照权限在所属个别学校欠缺教师问题,由市、县级教育局按照权限在所属学校的教师中统筹调配解决。 |
不采纳。学科性缺编问题无法解决。 |
遂溪县政府 |
第二条 |
对原方案第五条中的“每年4月底前,由各公办学校向所属教育局申报下一学年的非编教师使用计划,……并报同级编制、人社及财政部门备案。”修改为“每年4月底前,由各公办学校向所属教育局申报下一学年的非编教师使用计划,……征求同级编制、人社及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五条:补充说明使用非编教师的先决条件,用计划,……征求同级编制、人社及财政部门意见后,报同不能以个别学校欠编就补充非编教师,应全盘考虑全县总体情况,先将县内其他超编学校的富余教师调整(或支教)到欠编欠岗学校再根据有关要求补充非编教师。) |
不采纳。不符合现行管理机制。 |
遂溪县政府 |
第九条 |
对原方案第九条修改为:非编教师工资要按当地政府制定的政府购买服务人员标准执行,政府不再支付第三方机构收取的管理费用。 |
不采纳。为确保临聘教师待遇标准,需要单列管理费用。 |
遂溪县政府 |
第十一条 |
对原方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公办学校非编教师政府购买服务计划及预算资金测算,由市、县级教育局在当年报本级政府批准后,同级财政局将所需资金列入同级教育局下年度部门预算安排,市级财政按预算额的50%比例对县区给予补助。预算资金下达后,由购买主体(各非编教师使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给第三方机构。 |
不采纳。不符合我市现行财政管理有关规定。 |
遂溪县政府 |
第十一条 |
对原方案第十一条修改为:市直属公办学校非编教师人员经费(含购买服务费)由市级财政统筹保障,县级公办学校非编教师人员经费由县级财政统筹保障。 |
不采纳。已删除市直属公办学校部分内容。 |
遂溪县政府 |
第十三条 |
对原方案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临聘教师,合同期满后,原学校不再续聘。原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符合非编教师条件,经考核合格的,第三方机构可优先聘用为非编教师。 |
不采纳。文中已有相关规定内容。 |
遂溪县政府 |
第十三条 |
在原方案第十三条后新增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另行制定具体实细则。 |
不采纳。 |
徐闻县政府 |
第三条 |
第三条第二点“小学及幼儿园老师的学历要求”增加一点:具备五年以上教龄的教师可视实际情况认可其学历。 |
不采纳。不符合教师资格条例规定。 |
徐闻县政府 |
第六条 |
第六条修改为:“市、县级教育局每年在审批所属公办学校非编教师用人计划后,各用人学校根据所属教育局的批复,编制本校下一学年的非编教师用人方案,由公办学校所属的人社局和教育局根据学校编制的用人计划组织招聘面试,第三方机构负责面试合格人员的培训、派遣入职、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奖惩、高职等相关事宜。” |
不采纳。文中已有相关规定内容。 |
徐闻县政府 |
第八条 |
第八条修改为:“各公办学校要根据省市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和非编教师在校表现对照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交由第三方机构作为其续聘及奖惩的使用依据.” |
不采纳。文中已有相关规定内容。 |
徐闻县政府 |
第十三条 |
第十三条修改为:“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非编教师,需参加公办学校所属的人社局和教育局组织的统一招聘面试,合格可按照本人意愿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统一纳入第三方机构管理,由第三方机构聘用,继续任教。” |
不采纳。文中已有相关规定内容。 |
廉江市人社局 |
|
无修改意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