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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学校招生和教师招录纪律的办法

时间:2018-06-13 22:09:21 来源: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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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严明学校招生教师招录纪律的办法》

 

一、严格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招生“十项严禁”纪律: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初高中学校对学生进行中高考成绩排名、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严禁出现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现象,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接。

二、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坚决杜绝教师招录中的违纪违规行为。

实行流程公开中小学生招生方案及工作流程教师招录方案及工作流程要向社会公开

四、实行全程公开。中小学生报名、录取情况,教师考试成绩、录用情况、投诉电话等要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五、实行全程留痕。小学、初中招生报名,高中招生报名、考试,教师考试成绩、说课录像等资料要全部保留。

六、进一步压实责任。按照权责一致的原则,在学校招生、教师招录中,市直属学校党委、纪委(纪检委员)分别承担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对当地学校招生和教师招录承担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市教育局党组、派驻纪检组负责监督检查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属学校学生招生、教师招录活动。

七、加强监督检查。各级纪检组、学校纪委(纪检委员)要加强对学校招生、教师招录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者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

八、实施倒查追责。在学校招生、教师招录中出现多起违法违纪问题的,对属地县(市、区)教育局局长(党组书记)、纪检组长,市直属学校校长(党委书记)、纪委书记实行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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