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社会公众有关公平竞争审查结论的公告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府〔2016〕77号,以下简称《意见》)规定,各有关单位在有关政策措施制定过程中,要严格对照公平竞争审查标准进行公平竞争审查。为贯彻落实《意见》,根据《广东省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办法(暂行)》规定,我局对本单位起草的《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进行了公平竞争审查,经审查认为其不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及建议。
一、征求意见的时间
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2月20日。
二、公众提交意见的途径
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rsk3336 2 6 0@163.com)或邮寄(湛江市人民大道北76号湛江市教育局人事科,邮编:524043)提出意见、建议,联系人,李丽斯,电话:3336260.
三、公平竞争审查的标准
(一)是否违反市场准入与退出标准
1.设置不合理和歧视性的准入和退出条件 ;
2.未经公平竞争授予经营者特许经营权 ;
3.限定经营、购买、使用特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 ;
4.设置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审批或者具有行政审批性质的事前备案程序 ;
5.对市场准入负面清单以外的行业、领域、业务设置审批程序。
(二)是否违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标准
1.对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实行歧视性价格或补贴政策 ;
2.限制外地和进口商品、服务进入本地市场或阻碍本地商品运出;
3.排斥或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本地招标投标活动;
4.排斥限制或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分支机构;
5.对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歧视性待遇。
(三)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成本标准
1.违法给予特定经营者优惠政策;
2.将财政支出安排与企业缴纳的税收或非税收入挂钩;
3.违法免除特定经营者需要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
4.违法要求经营者提供各类保证金或扣留经营者保证金。
(四)是否违反影响生产经营行为标准
1.强制经营者从事《反垄断法》规定的垄断行为;
2.违法披露或者要求经营者披露生产经营敏感信息;
3.超越定价权限进行政府定价;
4.违法干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商品服务价格水平。
(五)是否违反兜底条款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减损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
2.违反《反垄断法》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政策措施 。
特此公告。
附件:1.《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2.公平竞争审查初步结论
湛江市教育局
2020年1月19日
附件1:
湛江市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意见》《中共广东省委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实施意见》和全国、全省、全市教育大会精神,推动湛江教师队伍建设改革,进一步规范公办中小学临聘教师管理,满足教育快速发展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和市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结合教育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临聘教师是指我市公办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下同)在核准编制外,经批准设置的非常设岗位,主要用于解决公办中小学校在编专任教师因脱产进修、长期病假、产假、支教、学科调整及增加学位等情况造成的教学岗位临时性空缺的专业技术人员。应优先通过校际之间或县域内调剂或支教解决教学岗位临时空缺,
第三条 临聘教师的基本条件:
1.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
2.小学及幼儿园临聘教师需具备普通高等院校大专及以上学历,中学临聘教师须具备普通高等院校本科及以上学历;
3.具备《教师法》规定的相应学科及相应或以上学段的教师资格证;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条件、技能条件和身心条件;
5.品行端正,无违法违纪记录;
6.符合岗位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四条 原则上临聘教师管理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通过统一招标方式确定的第三方机构派遣。第三方机构必须拥有教师招聘平台及满足招标数量需求的教师储备。所有临聘教师均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同,其人事关系隶属于第三方机构。教育行政部门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作框架协议,同时各公办中小学作为购买主体再分别与第三方机构签署合同,明确相关的责任及义务。
第五条 每年4月底前,由各公办中小学向所属教育行政部门申报下一学年的临聘教师使用计划,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所属权限,严格按照标准、额度控制、一校一核、动态监管的原则分别予以审核,经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构、财政部门批准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使用并实行实名制管理。
第六条 各用人学校每年根据所属教育行政部门下达的临聘教师用人计划,编制本校下一学年的临聘教师用人方案,第三方机构严格按照学校编制的用人方案,实施临聘教师的招聘、培训、派遣入职、薪酬、社保、住房公积金、奖惩、离职等相关事宜。
第七条 第三方机构要结合教育行政部门每学年审批的临聘教师用人计划及各校临聘教师的具体情况,及时动态调整临聘教师,对各校临聘教师要有完善的引进、补充、退出机制。
第八条 各公办中小学要根据省市年度考核相关规定,将临聘教师的年度考核一起纳入本校在编教师年度考核,根据临聘教师在校表现对照其岗位职责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及时交由第三方机构作为其续聘及奖惩的使用依据。
第九条 临聘教师工资要坚持县域内统一标准,原则上应不低于本县(市、区)在编新入职教师工资标准(含五险一金),具体由教育部门与同级人社、财政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要按照统一规定的临聘教师工资标准,定额发放工资给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同时还应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明确所派遣的临聘教师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岗位职责、劳动纪律、奖惩奖励,为临聘教师提供必要工作条件。
第十一条 公办中小学校临时聘用教师政府购买服务预算资金(含购买服务管理费),由各级教育行政部门按程序报批后,纳入本级财政年度预算统筹安排。预算资金下达后,由购买主体(各临时聘用教师使用学校)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和合同执行进度支付款项给第三方机构。
第十二条 本办法实施之日前已经聘用且合同期未满的临聘教师,双方协商一致后纳入第三方机构管理,继续任教;不愿意转为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待原合同期满后原用人学校不能续签合同。
第十三条 以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