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政策解读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我局按照行政规范性文件的程序制定了《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现解读如下:
一、文件制定的背景
一是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客观需要。行政裁量权的行使事关市场主体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规范行政裁量权有利于解决行政执法领域存在的畸轻畸重、类案不同罚等问题,让人民群众在每一项执法活动中看到风清气正,在每一项执法决定中感受到公平正义。规范行政裁量权,对保障法律、法规、规章有效实施,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
二是落实处罚法定法制统一原则的需要。我局于2017年出台了《关于印发<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的通知》(湛教〔2017〕92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因所依据的《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已修正,根据法律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是保证与上位法衔接统一的需要,也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
三是贯彻落实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的需要。2022年7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的意见》,就进一步规范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定和管理工作有关事项提出明确要求。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包容审慎监管的指导意见》《湛江市司法局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函》要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及时修订本单位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推行行政执法减免责清单制度,各级行政执法主体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和《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及法定职权,制定公布本主体减免责清单并实行动态管理。
二、修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7.《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三、文件的主要内容
本规定明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原则,规定了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从重处罚的适用情形,对22项违法行为,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细化量化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防止过罚不相适应、重责轻罚、轻责重罚。规定了3项免于处罚的情形,2项从轻处罚的情形和1项减轻处罚的情形。
四、文件修改更新的内容
对比2017年的《实施办法》,本规定主要有以下修改。
根据新《行政处罚法》修改从轻或减轻处罚、不予处罚的适用情形,细化了合法性审核的内容。因本规定主要是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因此删除了原《实施办法》关于行政处罚程序的规定。《自由裁量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新增了对民办学校违法办学行为的处罚裁量权规定。同时,根据省、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参考了其他省市的四张清单,制定了湛江市教育局行政执法减免事项清单。减免责清单包括免处罚清单,从轻、减轻处罚清单,免强制清单。
本规定的施行日期是2023年1月1日,载明有效期为5年。
政策文件原文:湛江市教育局关于印发行政处罚 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