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教育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湛江市教育局 > 政务公开 > 工作动态

《湛江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的政策解读

时间:2022-01-11 09:14:56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打印】 【字体: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全面深化新时代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精神,持续加强我市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市教师队伍建设的实际情况,市教育局在深入调研和广泛征求市教育系统、公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湛江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对政策解读如下:

  一、实施办法》的制定背景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是全社会十分关注的问题。国家十分重视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问题。教育部先后出台了《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 2021年广东省教育厅出台了《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这些文件对中小学教师师德建设都提出了不同的要求,并要求“各地级以上市教育行政部门应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中小学教师 违反职业递德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并报省教育厅备案。近几年湛江市重视教师师德师风建设,涌现出了林文婕、陈珲超、李小丽等一批师德楷模,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少数教师还存在师德失范问题,个别性质还比较恶劣。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为健全我市教师管理机制,强化师德师风建设,规范全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保障教师、学生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湛江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二、实施办法的制定依据

  《实施办法》的制定主要依据:一是国家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二是国家部委规章和政府规章:《教师资格条例》《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新时代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新时代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十项准则》《教育部关于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2018年修订)》《教育部关于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三是相关规范性文件:《广东省教育厅关于广东省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工作指引》。

  三、实施办法特点

  从总体上看,《实施办法》主要有三个特点:一是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在综合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及现行人事管理相关规定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了基层和学校工作实践特点,以及教师的职业特点,结合湛江实际,制定了更具有针对性的应以处理的师德违规行为,对严重的师德违规行为提出明确处理办法,如“教师对学生有任何形式的虐待、猥亵、性骚扰行为的,依法依规撤销教师资格,给予开除处分,同时录入全国教师管理系统,任何学校(幼儿园)不得再聘任其从事教育教学、科研和管理等工作”,更具有针对性。二是具有较强的操作性。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的行为处理类型列举详尽,对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程序较为全面、清晰,对民办学校教师违反教师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权限做了具体规定,更具有操作性。三是制定的过程体现了民主性与规范性。按照湛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有关规定,经过多次调研,并广泛征求了广大中小学教师、校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的意见。

  四、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

  《实施办法》正文部分总共七章二十四条。七章分别为总则,处分的种类和适用,违反师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处理的权限和程序,处理的解除、监督和追责、附则。

  “总则”部分包含第一至三条,主要阐明制定《实施办法》的依据、适用对象、处理的原则。“处理的种类和适用”部分包含第四至十条,主要阐述处理类型,以及各种适用情形。“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部分包含第十一至十三条,主要阐释各种违反师德的具体表现行为及其适用的处理,是《实施办法》的核心部分。“处理的权限和程序”部分包含了第十四至十七条,对处分的权限和程序作了明确的规定,特别是明确了教师申诉的权利和渠道。“处理的解除”部分包含了第十八至二十条,规定了解除处理的条件和时间期限,并进一步明确了解除处分后教师的待遇问题。“监督和追责”部分包含了第二十一条,明确了对学校和教育主管 部分师德师风建设的监督和追责。

  五、实施办法适用对象

  《实施办法》所指中小学幼儿园教师是指普通中小学、幼儿园、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机构、少年宫以及地方教研室、校外教育实践基地、电化教育、教师发展中心等机构的教师,包括民办学校教师。上述教师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适用本《实施办法》。对上述学校及教育机构中的非教师工作人员的处理,参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六、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类型

  《实施办法》规定,本实施办法所称处理包括处分和其他处理。处分包括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开除。警告期限为6个月,记过期限为12个月,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期限为24个月。

  其他处理包括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检查、通报批评,以及取消在评奖评优、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岗位聘用、工资晋级、申报人才计划、享受政府给予个人的专项资助或补贴等方面的资格。取消相关资格的处理执行期限不得少于24个月。

  是中共党员的还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民主党派成员或无党派人士的,还应函告本级党委 统战部以及相应的民主党派机关或相关单位。

  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涉嫌违法犯罪的,应当及时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七、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

  《实施办法》第三条对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原则作了规定。这些原则是:对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处理,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应当与其违反职业道德行为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相适应;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这些基本原则贯穿于违反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行为处理的全过程,对做好处理工作具有普遍的指导作用。

  八、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的处理权限

  《实施办法》规定,公办中小学教师违反师德给予批评教育等处理的,由教师所在学校或主管部门视其情节轻重做出决定。但是,受到警告、记过处分、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开除处分的,处分权限在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开除处分要同时报同级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这主要是考虑到警告以上处分事关教师切身利益,需要严格掌握。

  九、解除处理和提前解除处理

  《实施办法》第五章对解除处理的条件、审批程序和解除处理的结果作了明确的规定。其中,第十八条规定了提前解除处理的制度,即“教师本人在受处理期间有重大立功表现,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个人记功以上奖励的,经批准后可以提前解除处理”,有利于鼓励受处理人员改正错误,更加努力工作。

  十、中小学教师因违反职业道德行为所受处理对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和职称评审的影响

  《实施办法》规定,第六条规定了教师受处分期间暂缓教师资格定期注册。教师违反职业道德构成《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的,由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撤销其教师资格,并收缴其教师资格证书。被撤销教师资格的,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能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四条规定“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丧失教师资格的,不能重新取得教师资格。  

  《实施办法》规定,教师受记过以上处分期间不能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评审资格。

  文件原文链接:湛江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办法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