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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起草说明

时间:2017-10-12 23:01:12 来源:湛江市教育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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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  

实施办法(修订)》的起草说明      

  

我局草拟了《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订)(送审稿)》和《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修订)(送审稿)》,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93号)第十四条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4〕32号)第四点要求,针对文件制定有关事宜作说明如下:  

一、修订的必要性  

一是落实处罚法定法制统一原则的需要。我局于2013年4月出台了《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和《湛江市教育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因所依据的《教育法》、《义务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和《行政处罚法》等已修正,根据法律立改废情况,及时修改完善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是保证与上位法衔接统一的需要,也是行政处罚法定原则的体现。  

二是贯彻落实有关部门通知精神的需要。《湛江市法制局关于进一步推进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的通知》(湛法函〔2017〕454号)要求:“实施行政处罚的依据发生了变化的,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要及时修订本单位适用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并向社会公布。”  

三是落实政府文件清理工作安排的需要。2017年6-7月,按照全市的统一部署,我局对市政府成立以来至2016年底由我局制发的文件及实施的政府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对2013年4月出台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作出了适时修订的清理意见。  

二、订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5.《教育行政处罚暂行实施办法》  

6.《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  

7.《广东省教育厅规范教育行政处罚裁量权规定》  

三、制定过程  

(一)教育系统内部征求意见。2017年9月12日—18日,我局向各县(市、区)教育局、市直学校、局机关各科室征求意见,共收到复函32份,修改意见17条,经研究,采纳其中部分意见和建议,对《实施办法(修订)》和《裁量标准(修订)》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形成送审稿。  

(二)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2017年9月12日-9月25日,我局在官网上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没有收到修改意见或建议。  

(三)合法性审查。2017年9月25日,我局政安科依法对《实施办法(修订)》和《裁量标准(修订)》进行审查,经审查,《实施办法(修订)》和《裁量标准(修订)制定和实施主体合法,程序合法,依据明确,内容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不相抵触。  

   (四)集体讨论决定。2017年9月25日,经我局局党组办公会议集体讨论决定,原则同意《实施办法(修订)》和《裁量标准(修订)》。  

四、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修改的主要内容。  

1.增加的内容:为贯彻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及省、市《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要求,《实施办法》在第二十到二十六条中增加了合法性审查、听证、集体讨论决定、送达、救济途径及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等规定。  

2.删除的内容:原《实施办法》第五条中“同一违法行为违反效力相同的不同法律规范时,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冲突适用规则”的规定与《立法法》不一致,忽略了适用该原则的前提必须是“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或规章的规定,作删除处理。  

3.改动的内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于从重处罚的情形根据《广东省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进行了调整,原规定“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整为“教育行政部门在进行调查或者进行检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二)《自由裁量标准》修改的主要内容。  

《自由裁量标准》变动较大,在原来11项的基础上删除4项,增加7项,新标准共14项。新标准在总体框架上,根据市法制局的要求,对违法行为按照轻微、一般、严重的不同程度进行了分类,违法情节、自由裁量标准也相应进行了调整。  

1.增加的内容:根据2015年12月27日修订的《教育法》及2016年11月7日修订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增加了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招收学生、考试作弊、民办学校擅自分立、合并民办学校、民办学校擅自改变民办学校名称、层次、类别和举办者、民办学校非法颁发或者伪造学历证书、结业证书、培训证书、职业资格证书、民办学校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证、民办学校恶意终止办学、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办学经费等7项。  

2.删除的内容:修订后的《民办教育促进法》对第64条社会组织擅自举办民办学校可以补办手续的规定进行了修订,同时删除了修订前的《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十一条中关于合理回报的规定,因此修订后的《实施办法》删除了这两项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同时考虑到幼儿园的登记、审批及管理由县(市、区)负责,根据简政放权原则,删除了对涉及幼儿园相关违法行为的自由裁量标准的规定,由县(市、区)根据本地实际自行裁量。  

3.改动的内容:学校和教育机构违法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或其他学业证书,根据省教育厅的自由裁量标准规定,将情节严重情形由“违法颁发证书10人以上的”,修改为“以营利为目的,违法颁发学位证书、学历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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