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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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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1-09-23 14:42:19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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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东海岛经济开发试验区管委会,市属各有关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湛江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县(市、区)可参照本暂行办法相应制订本地区的国有资产收益管理办法。

 

 

 

  

                                   00七年八月二日

  

 

  

 

湛江市市属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管理,规范收支行为,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和财政部、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管理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以及占用、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其他市属企业(以下统称市属企业)的资产收益收缴活动。

第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缴,包括以下来源:

(一)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企业按核定比例应上缴的税后利润(以下简称“上缴利润”);

(二)市属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国有股权应分得股利、红利收入;

(三)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企业产权转让净收入;

(四)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产)权(包括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转让净收入;

(五)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企业整体转让净收入;

(六)市属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及其他企业在改制、存量调整中取得国有资产产权转让净收入;

(七)改制企业取得资产租金净收入;

(八)按法律法规规定,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 市属企业上缴利润具体比例,按不同行业税后利润的10%40%比例核定。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市国资委会市财政局拟定比例报市政府审定;非市国资委监管的企业由市财政局(或会企业主管部门)拟定上缴比例,报市政府审定。

第五条  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缴的管理,由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负责。市国资委负责其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缴,其中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负责其权属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缴;市财政局负责非市国资委监管的其他企业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收缴。

第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章程的规定,及时进行利润分配。国有控股、参股企业应坚持同股同利,按比例分红。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侵犯、放弃国有股的收益权。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上缴利润以本企业当年可供分配利润为基数,按市国资委、市财政局下达的上缴比例执行。

第八条 市属企业在每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依据中介机构审计确认的财务会计报告,办理收益上缴申报手续,分别报市国资委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后下达“收益收缴通知书”。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收益收缴通知书”填写 “一般收入缴款书”,列“其他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科目,于二十日内缴入市财政设立专户。汇缴完毕后,企业将“一般收入缴款书”复印一份报市国资委。

第十条 市属企业上一年度应缴利润和国有股权应分股利、红利要在次年的五月三十日前清缴。

第十一条 企业按规定进行利润分配后剩余的未分配利润,应列入所有者权益,由企业全体股东按股权比例分享;国有企业(独资公司)收益上缴后的余额,全部转入“资本公积-国有资本公积”科目。

第十二条 市属国有产(股)权转让收益和改制企业取得的资产租金收入,由受让方按合同约定付款期限直接上缴市财政设立的专户。

第十三条  市属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使用,由市政府统筹安排,专项用于市属企业改革、发展及监督管理,主要包括下列项目:

(一)市属企业改革成本支出

1.支付职工安置经济补偿金;

2.支付欠缴的社会保险费;

3.改制企业其他项目支出。

(二)市属企业国有资本性支出

1.新设企业的注册资本金投入;

2.现有企业增加注册资本金;

3.购买企业股权;

4.其他资本性支出。

(三)市属国有资产监管专项支出

  1.资产审计、评估费用;

  2.清产核资费用;

  3.其他费用。

(四)市政府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所监管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收支预算,由市国资委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的国有资产经营收益当年若有结余结转下年使用。

第十六条 为了鼓励市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积极做好资产经营、低成本化解债务和资产盘活等工作,其产生的效益按一定比例给予留成,具体比例由市国资委会市财政局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七条 凡有拖欠、挪用、截留及私分国有资产经营收益的行为,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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