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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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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6-08 13:42:02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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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府[2006]3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属企业国有资产(以下简称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市属企业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属国有企业(含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市属国有企业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统称所出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产是指国家对市属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它权益。

第四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根据市人民政府授权,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依法对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遵循政府的社会公共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能分开、政企分开和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原则。

第六条  所出资企业及其投资设立的企业,享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经营自主权。

市国资委支持所出资企业依法自主经营,除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外,不干预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七条  所出资企业应当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对其经营管理的企业国有资产承担保值增值责任。

所出资企业应当接受市国资委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不得损害企业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出资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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