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
湛国资监管〔2005〕207号
各监管企业:
根据国务院《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第378号)和湛江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湛机编[2004]15号)的有关规定,同时参照省国资委《关于做好省属企业工资总额管理的通知》(粤国资考核[2005]54号)的相关做法,为依法维护所有者权益,规范出资人、企业和职工的收入分配关系,建立健全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工资总额调控机制,现就做好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管理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工资总额管理的指导原则
(一)坚持与效益挂钩的原则。监管企业的工资总额必须
与经济效益紧密挂钩,效益增长工资总额随之增长。
(二)坚持“两个低于”的原则。监管企业工资总额的确
定必须坚持国家规定的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经济效益(依据实现利润总额计算)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低于本企业劳动生产率(依据净产值或工业增加值计算)增长幅度的原则。
(三)坚持激励和约束机制相结合的原则。强化国有资本保值增值对企业工资增长的激励约束机制。对经济效益稳步增长的企业实行工资总额与相应增长挂钩;对当年国有资本没有实现保值增值的企业,不允许计提新增效益工资;对经济效益下降的企业,其挂钩工资总额必须按核定的挂钩浮动比例相应下浮,做到既挂上也挂下,既负盈又负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