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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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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企业投资管理暂行办法

时间:2011-06-07 16:24:20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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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湛江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行为,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投资活动及其全资、控股子企业的投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企业的投资活动主要包括:
(一)固定资产投资(含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投资等);
(二)对外投资(含国内外投资设立全资、控股、参股企业及对其追加投资、合资合作、收购兼并等);
(三)金融投资(含证券、期货投资和委托理财等);
(四)其它投资活动。
第四条  企业投资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符合我市“工业立市、以港兴市”的发展战略以及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二)有利做大做强主业,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严格控制非经营性投资;
    (三)保持适度投资规模和合理负债比例,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相匹配,禁止短贷长投;
(四)权责利相结合,谁投资、谁决策、谁收益、谁承担风险。

第二章  职  责

第五条  企业是投资活动的责任主体,主要职责是:
(一)编制投资计划;
(二)负责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
(三)开展投资分析,承担项目风险;
(四)组织投资计划与项目的实施和管理。
第六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的投资活动履行出资人职责,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研究国有资本投资导向,了解掌握企业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投资风险和收益;
(二)审核企业的年度投资计划,对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备案管理;
(三)组织开展投资分析活动,对重大投资项目组织实施后稽查审计评估等动态监督管理。
第七条  企业监事会负责对营运机构执行本办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向市国资委报告有关情况。

第三章  投资计划编报及程序

第八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年度投资计划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年度投资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资方式及比重结构;
    (三)年度投资进度安排;
    (四)投资项目汇总表;
    (五)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其它需要说明的内容。
第九条  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的编制和管理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每年第四季度由产权代表向市国资委提交本企业下年度投资计划草案,并提供重大投资项目的项目计划书(或者建议书)等相关文件或者材料;
(二)市国资委对企业投资计划草案进行评审,并在材料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反馈评审意见;
(三)企业根据市国资委评审意见,组织修改完善年度投资计划,并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市国资委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按照市国资委的意见,依法行使职权。未设董事会的企业依据企业章程规定程序进行审议;
(四)企业将经审议决定的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备案。
第十条  企业申报投资项目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请报告;
(二)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四)合作、合资方资信、经营能力情况和合资合作协议、公司章程;
(五)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四章  投资计划的审批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审核营运机构年度投资计划的重点为:
(一)投资方向与国有资产调整和发展方向是否一致;
    (二)投资规模与融资能力是否匹配;
    (三)投资是否主要集中于企业核心业务;
(四)从国有资产布局和结构考虑,是否存在过度重复投资。
第十二条  属于生产性、经营性主业的投资金额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批,100万元以下的报市国资委备案;属于生产性、经营性非主业的投资金额在5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5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批;非生产性、非经营性投资10万元(含)以上的报市国资委审批,10万元以下报市国资委备案。
重大项目投资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  非主业投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主业发展受到限制或属于要逐步退出,投资的非主业能够起承接主业的作用;
(二)能够有效承接主业分流的人员;
(三)非主业的投资效益高于主业,有利于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四)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本投资导向等。
第十四条  严格控制企业楼堂馆所等非经营性的投资项目。
第十五条  对投向市外、境外、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实行分类管理:
(一)严格控制向市外、境外的投资,对资金投向市外、境外的投资项目需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鼓励吸收各类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制、改造,盘活国有存量资产,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企业依据经过批准的改制方案,使用按规定要求评估的存量资产投资,报市国资委审批。
企业用增量资金投向非公有制企业、非控股企业的投资项目,应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五章  投资监管

第十六条  企业的金融投资实行审批管理,严格控制企业从事期货投资、股票投资和委托理财,适度控制企业购买债券和基金。
第十七条  企业应严格控制三层及以下子企业的对外投资,并要通过法定程序使三层及以下子企业原则上不再具有投资功能。企业所属非法人单位不得对外投资。
第十八条  市国资委对企业已实施的重大投资项目定期组织审计等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企业在投资计划与项目实施过程中,对项目投资额、资金来源及构成进行较大调整;参、控股股比发生重大变化,导致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严重违约,出现损害出资人利益的情况及重大项目不能按计划要求完成的,应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六章  投资决策后评价

第二十条  在投资项目完成(或竣工)一年后,企业应当组织投资项目的后评估工作,重大投资项目的后评估报告应报市国资委备案。市国资委将根据需要,有选择地参与重大投资项目竣工验收,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后评估。对企业因管理原因造成项目未实现预期目标,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企业应加强投资管理,建立和完善投资风险约束机制、科学民主的投资决策制度和重大投资责任追究制度,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投资管理办法,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七章  投资分析报告

第二十二条  企业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分析报告,全面反映企业国有资本结构情况、年度投资计划执行情况,项目投资收益情况等,并于下年度:3月底前将分析报告报市国资委备案。
企业应将报政府投资管理和统计部门的投资统计报表每季度抄报市国资委。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对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的投资管理行为,另行制定规定。
第二十五条  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和市城市建设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权属企业的投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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