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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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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11-06-07 16:04:55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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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盘活国有资产,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率,规范其租赁行为,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资产租赁市场,根据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湛江市市属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国有资产(含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和土地使用权等无形资产及其他国有资产)租赁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国有资产租赁应符合以下原则:
    (一) 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有资产布局结构调整方向。
    第四条  市国资委是市属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的监督管理机构,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租赁申报的内容和条件

第五条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申报内容包括:
(一) 租赁标的的基本情况;
(二) 租赁标的企业的产权构成情况;
(三) 租赁行为的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
(四) 租赁标的企业近期经审计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
(五) 承租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 其它需要披露的事项。
第六条  承租方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二)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三) 承租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 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  租赁的审批

第七条  国有资产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 租赁资产账面净值(不含土地使用权)在500万元以下的,由企业审批,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 租赁资产账面净值(不含土地使用权)在500万元(含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1000万元)的,由企业申报,并报市国资委审批;
(三) 租赁资产账面净值(不含土地使用权)在1000万元以上的,由企业申报,由市国资委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四) 租赁资产账面净值(不含土地使用权)高,且影响重大的租赁须报市党政班子联席会议审批;
(五) 土地租赁: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的由企业审批,超过1000平方米(含1000平方米)的报市国资委审批。
第八条  房屋及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租赁期限不超过3年;土地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资产租赁期满后需要续租的,按权限报市国资委审批或备案。
第九条  在租赁国有资产时,企业(出租方)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并制定租赁方案,充分征询企业职工代表意见后,由厂(公司)的经营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二) 租赁国有资产,市国资委认为需要进行评估的,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经市国资委核准后作为资产租赁底价。

第四章  公开租赁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产租赁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 公开招标租赁:采用招标投标方式选定承租方;
(二) 协议租赁:是指资产租赁较复杂,或公开竞争成本过高以及按国家有关规定不宜公开招标或招标未达两家以上受让方的情况下,经市国资委批准采取的一种租赁方式;
(三) 经市国资委批准的其他方式。
上述租赁方式必须交由市产权交易中心组织公开挂牌操作。

第五章  租赁收益的管理

第十一条  企业必须按合同规定足额收取租金,并列入当年收入处理,同时租金的收取情况每半年书面向市国资委报告。

第六章  责  任

第十二条  企业资产租赁超过权限擅自将国有资产出租造成损失的,追究企业负责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对湛江港集团有限公司的资产租赁行为,另行制定规定。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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