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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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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

时间:2011-06-03 08:42:20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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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属企业:
    根据国务院国资委和财政部《关于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通知》(国资评价〔2003〕45号)精神,为了更好地加强省属企业(含省国资委监管和其他省属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财务管理,贯彻落实《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推动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现对企业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企业要高度认识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意义和作用。为了贯彻执行《会计法》和《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和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改革开放的新形势的要求,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工作,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2000年12月,财政部公布了《企业会计制度》。新制度打破了所有制和行业界限,建立了国家统一的会计核算制度,充分体现了企业会计政策的可比性和谨慎性原则,基本上实现了与国际会计惯例的协调。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不仅有助于企业真实地反映资产质量、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促进企业提高会计信息质量;而且有利于企业消化历史包袱,强化内部管理,提高市场竞争力;同时为做好企业负责人的业绩考核和绩效评价工作奠定可靠基础。 二、各企业要加强对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的组织领导,务必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认真组织会计人员学习掌握《企业会计制度》相关知识;加强会计基础规范工作及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控制制度,为顺利执行《企业会计制度》提供基础保障。 三、尚未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要在全面进行清产核资的基础上,积极做好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各项准备和申报工作。 (一)对企业各项损失情况和形成的原因进行全面清查核实,并按清产核资有关规定,将按原会计制度清查出的资产损失和按《企业会计制度》预计的资产损失一并上报。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向省国资委申报,由省国资委对企业申报的资产损失进行认定和审批处理。企业资产损失计入损益处理的,由省国资委商省财政厅审批。其他省属企业向省财政厅直接申报,由省财政厅审批。 (二)企业的清产核资应经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审计。注册会计师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国有企业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程序及报送材料的规定〉的通知》(财会〔2001〕44号)要求,对企业核查的各项资产损失的真实性、合理性以及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等在审计报告中发表意见。 (三)经清产核资和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应按照省国资委拟定的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工作计划安排,在2005年3月底前向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分别上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申报文件,由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共同审批。向省财政厅上报的申报材料中应附上省国资委对企业有关清产核资结果的批复文件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其他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申报,由省财政厅审批。申报工作按照财政部财会〔2001〕44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已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省国资委监管企业,请将企业申报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资料及省财政厅的批复于2005年3月底前报省国资委备案。并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以来的有关情况及遇见的问题一并向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书面反映。其他省属企业直接向省财政厅反映。 五、对于个别有特殊原因或暂不具备条件而不能在2005年3月底前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企业,要专题向省国资委和省财政厅报告,并在2005年年底前抓紧做好申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有关准备工作,确保于2006年1月1日起执行《企业会计制度》。 六、请省国资委监管企业在2005年3月底前将本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计提的各项资产减值准备有关标准及说明报省国资委备案,同时填报《资产减值准备明细表》。其他省属企业直接报省财政厅备案。 二OO五年二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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