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及解读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等交易行为,加强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提高国有资产整体运营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令第 32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是指湛江市市属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不包括金融企业、类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对占有、使用中国有资产的全部或部分占有权、使用权或经营权,以转让、租赁等方式进行处置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土地是指出让土地,国有划拨土地按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市属国有企业资产处置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符合国家、省、市产业结构调整规划;
(三)优化配置国有资产、壮大国有经济;
(四)公平、公正、公开、规范有序、集中交易。
第四条 企业资产转让、租赁应采取公开方式,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的,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资产转让。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或特定行业的资产转让确需非公开转让的。
(二)资产租赁。
1.涉及国计民生、公益性、文物保护等特殊要求的资产租赁,可能危及公共安全、影响公共卫生和社会秩序等,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资产租赁;
2.市属国有全资、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及其下属国有全资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之间的资产租赁;
3.用于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办公的资产租赁;
4.经市政府或国资监管机构批准的特殊资产租赁。
第五条 企业下列资产转让、租赁交易,必须按照相关文件要求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进行交易:
(一)国有企业房屋、厂房等建筑物转让,土地转让,账面净值超过100万元的机器设备等资产转让;
(二)企业产权(股权)转让;
(三)市政设施项目经营权或专营权转让;
(四)国有资产整体租赁,土地租赁;
(五)资产账面净值超过 200 万元的房屋、机器设备等资产租赁。
第六条 企业资产的转让、租赁必须履行有关审批手续。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资产总额50亿元(含)以上的企业,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10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转让资产评估价值、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资产总额50亿元以下的企业,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含)以下、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含)以下由企业审批;转让资产评估价值在2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500万元至2000万元(含)的,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转让资产评估价值、租赁资产账面净值在2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申报,由国资监管机构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三)土地租赁面积在2000平方米(含)以下的由企业审批;面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由企业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四)土地出让后初次转让、土地分割转让,处理方案报批前企业须报市自然资源局审核同意。
第七条 资产租赁的租赁期限不超过5年。超过上述规定年限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八条 企业在转让、租赁资产时,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企业处置国有资产前,应组织专门人员进行可行性研究,制订处置方案,按企业内部决策程序研究决定。处置金额超过该企业资产总额50%以上的,应充分听取职代会意见,在企业内公示处置方案10个工作日,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二)企业转让、租赁国有资产,必须经合法、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结果应按规定履行备案或核准手续。挂牌底价应以评估结果作为定价基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宗资产出租,可由企业通过以下相应方式确定出租底价:
1.出租资产面积在300平方米(含)以下的(适用于不动产),依据政府职能部门出台的房屋租赁市场指导价作为定价基础;
2.出租资产账面原值在100万元以内或账面净值在50万元以内的,可根据政府指导价及供求情况、类似功能、用途参照物的市场出租价格作为定价基础。
(三)按规定可以不进入产权交易机构转让、租赁的资产,企业可以自行组织公开招租。企业根据实际情况通过公开竞价、择优选择的原则确定受让方或承租方。交易信息须全部在产权交易机构信息平台挂网规范发布,公告时间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资产的受让方或承租方确定后,企业应当在合同签订前在本企业内部对资产转让、出租等相关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并接受企业职工监督。
(四)转让、租赁资产的企业应当与受让方、承租方签订规范的交易、租赁合同,并正确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五)资产租赁续约和转租。企业资产租赁到期后,应重新招租。原承租人要求续租的,应当在租期届满前2个月提出书面申请,在招租时可享同等条件下的优先承租权。失信的承租人,不得续租。资产出租后,承租人不得擅自转租。
第九条 企业不得向自然人、外部非法人单位、境外企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企业原则上不得向无权属关系的法人单位、企业和组织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企业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全资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的,由企业按程序自行审批。向符合条件的所属境内各级控股、参股子企业按规定提供借款和为其提供担保的,应以出资比例为限,由企业按程序先行审核后,再报国资监管机构审批。
第十条 企业作为资产交易行为的责任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履行对下属企业的监管责任;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租赁管理制度,建立“制定方案、决策审批、实施交易、日常管理、风险防控、监督检查、责任追究”的交易管理流程并落实;组织实施、督导、检查本企业资产规范交易工作;按权限审批本企业的资产交易事项;接受市纪委监委、本企业监事会及其他内设监督机构和职工的监督。国资监管机构是所出资企业资产交易的监管主体,主要履行以下职责:引导市属企业加强资源整合,发挥协同效益;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资产交易管理制度;市属企业重大资产转让、租赁项目的审核;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市属企业相关管理制度所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一条 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转让、租赁资产的账面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本办法规定的资产评估、进场挂牌、报批等程序。
第十二条 企业应结合本办法,制定本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等行为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管理权限、决策程序、工作流程、档案管理等,并报国资监管机构备案。
第十三条 企业相关责任人在资产转让、租赁、担保交易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管理制度,以权谋私、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有关部门应及时查实,按照《湛江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法规做出相应的处罚。涉嫌违纪的,移交纪委监委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 对于法人治理结构完善、内控制度健全的国有控股公司的资产转让、租赁、担保,市国资委在其权限内可授权企业股东会(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市人民政府 2015 年印发的《湛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租赁担保管理办法的通知》(湛府〔2015〕14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