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 政务公开 > 部门文件

市国资委出台“黑名单”制度 有效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行为

时间:2013-08-26 16:09:39 来源:湛江市国资委
【打印】 【字体:
市国资委出台“黑名单”制度
有效规范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行为
 
    为了确保湛江市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维护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秩序,打击不良交易行为,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和市场监管体系建设,市国资委与市监察局联合出台了《湛江市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黑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参与我市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活动的资产评估机构、资产评估师、拍卖机构、拍卖师,经查实存在《办法》规定行为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通过市国资委网站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公布。《办法》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办法》规定,对列入“黑名单”的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资产评估师、拍卖师,由市国资委将有关情况通报其行业主管机关,建议给予警告、罚款或吊销相关证照等处罚。查实资产评估机构和拍卖机构符合“黑名单”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可要求企业不得再委托其从事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相关业务。企业聘请列入“黑名单”的资产评估机构从事评估活动的,由市国资委对其进行通报批评并责令改正,必要时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其相应的经济行为无效。资产评估机构、拍卖机构、资产评估师、拍卖师被列入黑名单后,采取措施消除影响,挽回国有、集体资产损失的,可在被列入“黑名单”1年后向市国资委申请从“黑名单”中撤销。
   《办法》的出台为国有、集体产权转让交易创造了良好的市场环境,是市国资委“两建”工作的重要举措,对确保国有、集体资产的保值增值,促进国有经济健康有序发展提供了坚强的制度保证。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