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市属国有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暂行办法
湛国资监管[2005]35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履行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维护所有者权益,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建立有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调动企业经营者的积极性,稳定企业人才队伍,根据《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市国资委监管的所有企业,被监管企业代管的事业单位暂不列入。
第三条 本办法考核对象为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的法定代表。
第四条 企业经营者的经营业绩,实行年度考核与任期考核相结合、考核结果与奖惩相挂钩的考核制度。
企业经营者经营业绩考核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维护所有者权益,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实现资本收益最大化和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纵向比较和横向比较相结合,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客观、公正、分类考核。
(三)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建立责权利相统一,激励约束挂钩,短期奖励励和中长期激励相结合的奖惩制度。
第五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下达经营业绩目标的方式进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采取由市国资委与企业签订经营业绩目标责任书的方式进行。
第二章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
第六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第七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考核企业名称;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奖惩;
(四)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八条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包括基本指标、比较指标和分类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净利润(20分)、净资产收益率(20分),净利润和净资产收益率下达目标值。
年度净利润是指经核定后的企业合并报表税后净利润。
净利润计划完成率=年度实现净利润/年初下达净利润计划
净资产收益率是指企业考核当期净利润同平均净资产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净资产收益率=净利润/平均净资产*100%
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二)比较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15分)、盈余现金保障倍数(15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盈余现金保障倍数不下达目标值,采取与全国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对比的办法。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才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计算办法按国家国资委《企业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认暂行办法》办法执行,新增不良资产须相应扣减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
盈余现金保障倍数=经营现金净流量/净利润*100%
(三)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所处行业特点,在备选指标中选择2个指标报省国资委确定,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置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通知中确定(分类指标一经确定,任期内不得更改),分类指标权重30分。备选指标见附件。
年度经营业绩得分=基本指标得分+比较指标得分+分类指标得分
第九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按下列程序下达:
(一)申报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每年年初,企业经营者按照市国资委年度经营业绩考核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年度拟完成的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和分类指标建议,并将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考核目标值原则上按前三年指标实际完成情况平均值的30%加上全国同行规模上年良好标准值的70%确定。
(二)核定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经营者的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此内容同企业沟通予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下达年度经营业绩目标通知。
第十条 市国资委对年度经营业绩目标执行情况实施动态监控。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下达后,企业经营者每半年将执行情况上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对执行情况进行动态跟踪。
第十一条 年度经营业绩目标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每年年终,由中介机构对企业进行审计。每年4月底之前,企业经营者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数据,对上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年度合并会计报表、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中介机构对列入考核范围的企业名单及量化考核指标实现情况的审核意见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中介机构的确定:由企业提出委托中介机构名单报市国资委按差额挑选办法核准。
(二)市国资委依据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查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的年度评价意见,对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经营者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给各企业。企业经营者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第三章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第十二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以3年为一个责任期。特殊原因需要调整的,由市国资委决定。
第十三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包括下列内容:
(一)出资人与被出资人双方的名称和法定代表人姓名;
(二)考核内容及指标;
(三)考核与奖惩;
(四)责任书的变更、解除和终止;
(五)其他需要规定的事项。
第十四条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在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基础上进行,责任期内三个年度考核结果指标重45分。任期考核指标55分,指标包括基本指标、分类指标和评议指标。
(一)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率、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各指标分别占20分、10分、5分,基本指标权重共35分。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不良资产比率下达目标值,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采取与全省同行业同规模标准值对比的办法。
1、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是指企业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同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扣除客观因素后的考核期末所有者权益/考核期初所有者权益*100%
客观因素由市国资委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具体审核确定。
2、不良资比率=(期末不良资产总额/期末资产总额)*100%
3、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是指企业销售收入连续三年的平均增长情况,计算公式为:
三年销售收入平均增长率
当年销售收入/三年前销售收入*100%
(二)分类指标由企业根据行业特点,在下列备选指标中选择1个指标报市国资委确定。分类指标权重10分。
备选指标:技术投入比率、三年资本平均增长率、速动比率、资产负责率。特定行业可按行业特点设量化分类指标,具体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除特定行业增设的量化指标外,分类指标不下达目标值,考核时将企业实际完成情况与全省同行业规模企业标准值对比,按优秀、良好、中等、较低、较差分5个等级计分。
(三)评议指标考核企业经营发展策略、企业管理水平、发展创新能力、经营团队素质、综合社会贡献、安全生产情况、重大问题请示报告等情况。评议指标权重10分。评议指标考核由市国资委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企业进行综合评价,具体计分办法另定。
第十五条 承担国家政策性和指令性计划任务企业的考核指标,可优先考虑政策性业务完成情况,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在责任书中确定。
第十六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按下列程序签订:
(一)申报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建议及拟选择的分类指标。考核期初,企业经营者按照市国资委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的要求和企业发展规划及经营状况,提出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的建议值,并将考核目标建议值和选定的分类指标、必要的说明材料报市国资委。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建议值原则上按前一任期实际完成值50%加上全省同行业同规模良好标准值的50%确定,不良资产比率按照任期初该指标实际值确定。
(二)核定任期经营业绩考核基本指标目标值和分类指标。市国资委根据宏观经济形势及企业所处行业的周期性特点,对企业经营者的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建议值和分类指标进行审核,并就考核目标值和分类指标及有关内容同企业沟通后加以确定。
(三)由市国资委主任或其授权代表同企业法人代表或经营者授权代表签订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对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执行情况进行年度跟踪检查,实施动态监控。
第十八条 任期经营业绩责任书完成情况按照下列程序进行考核:
(一)考核期末,企业经营者对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和分类指标的完成情况进行总结分析,并将任期和年度资产经营分析报告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中介机构审计意见、国有资本客观增减因素说明材料,一式二份报市国资委。
(二)市国资委依据任期内经审计的企业财务决算报告和经审核的统计数据,结合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总结分析报告并听取监事会(财务总监)对企业经营者的任期评价意见,对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考核,形成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
(三)市国资委将确认的企业经营者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与奖惩意见反馈各企业。企业经营者对考核结果及其奖惩有不同意见的,可向市国资委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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