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按照《广东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粤府令第277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要求,我局针对《湛江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制定有关事宜作出说明如下:
一、制定文件的背景
2021年3月,省政府为进一步发挥制造业投资推动工业经济增长的牵引带动作用,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省政府印发了《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粤府〔2021〕21号)。2022年6月,省工信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并要求各地市制定地市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法律政策依据
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
2.《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说明
本细则主要针对我市工业投资和工业发展形势及面临的困难,为积极引导和促进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切实促进战略性支柱产业集群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集群高质量发展。
(二)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说明
经组织有关单位共同论证,认为本细则必要性、合法性、可行性均具备,预期效果良好,建议尽早上报决策实施。
(三)文件确立主要制度,涉及权利义务内容说明
主要制度:文件确立了我市落实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
创新内容:文件第四章有关投资奖励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的规定。
(四)文件实施日期说明
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载明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其发布日是2022年6月18日,有效期5年,因此我市的实施细则顺延5年。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加快先进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21〕21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广东省财政厅印发广东省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实施细则(修订本)的通知》(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等规定,为规范本市省级先进制造业发展专项资金(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管理,制定本实施细则。
说明:本条规定实施细则制定的依据。根据省文件要求,通过制定实施细则,细化省级资金所支持项目的使用范围。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以下简称“投资奖励资金”),是指省财政根据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建设情况,按规定对地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的专项资金。投资奖励资金由市政府按规定用途统筹用于支持制造业项目引进建设,引进项目时签订的相关协议落实情况与投资奖励资金申报、使用管理和绩效不予挂钩。
说明:本条对实施细则中普惠性制造业投资奖励资金进行定义。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以下简称“测算项目”)是指市政府在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新引进或在建项目总投资5亿元以上,经评审后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符合条件的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资金支持项目(以下简称“支持项目”)是指按照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经市政府评审遴选予以支持的项目。测算项目仅用于测算投资奖励资金额度,不等同于支持项目;支持项目须符合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从测算项目中评审遴选产生。
说明:本条对实施细则中奖励资金测算项目和奖励资金支持项目进行定义。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是指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符合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并经市政府审核确定的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
说明:本条对实施细则中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进行定义。
第五条 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应遵循依法依规、公平公正、突出重点、科学分配、绩效导向、规范管理的原则。
说明:本条明确投资奖励资金申报和使用管理的原则。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六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作为投资奖励资金的市级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本市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申报、固定资产投资额核查、上报等工作;支持项目申报、评审、验收(完工评价)、入库、信息公开等工作,按要求开展投资奖励资金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有关工作。
第七条 市财政局负责投资奖励资金预算管理,按规定下达和拨付资金,组织实施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八条 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依据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的申报通知或指南推荐申报,对推荐项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加强项目后续管理工作,协助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做好资金管理有关工作。
说明:第6-8条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的工作职责,主要依据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文中对地市的要求及实际工作需要设定。
第三章测算项目奖励标准和条件
第九条 奖励标准、方式和期限:省财政对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总投资5亿元以上的制造业项目,按其规定时限内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额不超过 2%的比例核算奖励资金额度,对地级以上市政府予以事后奖励。
说明:本条对实施细则中奖励标准、方式和期限进行明确,依据是粤府〔2021〕21号和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中有关规定。
第十条 奖励条件。测算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实施地在湛江市行政区域内,并已取得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审批和备案等立项文件。
(二)项目未获得过省重大制造业项目投资奖励的支持。
(三)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总投资完成5亿元以上。
(四)项目单位近3年内在质量、安全、环保等方面未发生重大事故,不属于失信被执行人。
说明:本条对实施细则中测算项目的奖励条件进行明确,依据是粤府〔2021〕21号和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中有关规定
第十一条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帐管理。项目属地县(市、区)政府(管委会)于每年1月10日、7月10日前将投资奖励资金项目台帐报送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财政局。政策实施期满后根据测算项目在“十四五”期间投资完成情况进行清算,对未按规定完成投资的纳入台账管理的测算项目所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根据省的规定和要求予以清算收回。
说明:本条规定要求对实施细则中的投资奖励资金实行台帐管理,定期向报送,依据是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中第十三条有关规定。
第四章投资奖励资金支持方式和标准
第十二条 支持范围:
(一)支持项目经营使用的配套建设。
(二)支持项目新购置设备。
说明:本条规定我市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根据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第五条规定,围绕降低用地或生产运营成本、科研投入、产业园发展、配套建设、公共服务平台、设备奖励、贷款贴息、人才奖励、用工或职业技能培训、“工改工”等使用范围,选取围绕配套建设、设备奖励等2个方向予以支持。同时参考珠三角等地市的先进做法,落实“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
第十三条 支持方式:事后奖补。对支持项目的配套建设和新购置的设备投入进行奖励,以及市政府明确的其他支持范围。不得用于已获得省级财政资金支持过的固定资产。
说明:本条明确投资奖励资金的支持方式。
第十四条奖励标准:
(一)支持项目在规定时限内获得的投资奖励资金以测算项目在申报期内获得的奖励资金为限。
(二)支持项目“十四五”期间最终获得的奖励资金总额原则上不超过测算项目在本政策执行期间确认新增实际固定资产投资总额的2%。
说明:本条具体规定投资奖励资金的奖励标准。
第五章项目遴选
第十五条 市政府根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每年的申报通知指定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统筹投资奖励资金的组织实施,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实际情况委托第三方机构评审遴选项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组织评审遴选符合条件的测算项目和支持项目,按规定程序报送市政府,由市政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报送投资奖励资金项目清单和绩效目标。
第十六条 市政府围绕投资奖励资金使用范围,结合本地制造业投资建设实际,提前做好组织评审遴选支持项目工作,向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上报具体的支持项目清单。
说明:第15-16条明确了项目申报、遴选、上报等工作程序。
第六章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除涉及保密要求或重大敏感事项不予公开的内容外,投资奖励资金分配、执行和结果等全过程信息按照“谁制定、谁分配、谁使用、谁公开”的原则予以公开。投资奖励资金实行信息公开。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二)投资奖励资金项目申报通知或指南;
(三)投资奖励资金测算项目、支持项目评审结果;
(四)投资奖励资金分配结果;
(五)投资奖励资金绩效评价结果;
(六)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七)其他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说明:本条对政务公开的内容进行明确,依据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第二十一条有关规定。
第十八条 建立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管理机制。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制定投资奖励资金绩效目标,按规定组织做好绩效自评工作,落实绩效跟踪督查、绩效评价及整改等工作,负责加强对项目的跟踪管理,对投资奖励资金使用管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自觉接受人大、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将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结果作为项目评审规则制定的重要参考依据。市财政局负责按规定做好绩效评价有关工作,适时开展财政监督检查。
说明:本条按照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要求,明确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和市财政局的职责,依据粤工信技改函〔2022〕7号第二十二条规定。
第十九条 投资奖励资金管理实行责任追究机制。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的单位、个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427号)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涉及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说明:本条对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处理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可视有关工作要求或相关评估情况进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8日。
说明:第20-21条规定了《实施细则》解释权和有效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