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湛江市政府门户网站 | 繁体版 | 移动版 | 无障碍阅读 | 长者助手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当前位置  首页 > 部门导航 >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公示”目录

时间:2020-07-15 18:13:24 来源:本网
【打印】 【字体: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双公示”目录
行政决定部门 行政职权类别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行政相对人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许可1 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品种、能力、生产地址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2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新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五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3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有效期满换证审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十三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4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注册信息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三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5改变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目的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12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0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订)第十三、十九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许可6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十七、十八、十九、二十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许可7第二类监控化学品使用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五十八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行政许可8新建、扩建或者改建用于生产第二、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建设初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六、五十八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9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仓库地址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十三、十八、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0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企业名称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1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储存能力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十三、十八、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2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销售品种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3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法定代表人变更)《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4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换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十三、十八、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5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新申请)《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6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注册地址变更)《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第四、十三、十八、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7变质或者过期失效的监控化学品处理方案批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五十八条企业法人
行政许可18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工业和信息化领域技术改造项目核准及招标核准1.《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2014年国家发改委令第12号)第四条;2.《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第673号令)第三条;3.《国务院关于发布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6年本)的通知》(国发〔2016〕72号)全文条款;4.《广东省企业投资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粤府办〔2013〕5号)全文条款;5.《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发布〈广东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17年本)〉的通知》(粤府〔2017〕113号)全文;6.《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9号)   第八条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行政许可19无线电发射设备进关核准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四十七、五十三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实施一批省级权责清单事项的决定》(粤府令第270号)附件1委托事项清单第6项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0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实效发射试验审批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调整由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2018年省政府令第248号)附件;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五十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新申请)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十四、十九、二十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变更)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十四、十九、二十条;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续期)1.《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条;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十四、十九、二十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4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遗失补办)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十四、十九、二十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5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注销)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十四、十九、二十条;2.《无线电频率使用许可管理办法》(2017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0号)第四、二十、二十一、二十六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6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7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延续)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8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延续)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续期)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2.《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3.《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2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0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变更)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变更)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变更)1.《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2.《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3.《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3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申请设置不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4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申请设置使用属于某个卫星通信网的卫星地球站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5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6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新申请)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新申请)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7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8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注销)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39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注销)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注销)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40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其他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审批(遗失补办)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41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业余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行政许可42无线电台(站)的设置使用和呼号指配审批(遗失补办)   | 公众移动通信基站(遗失补办)1.《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3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三、十五、三十二条;2.《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省级行政职权事项继续委托各地级以上市实施的决定》(粤府〔2019〕16号)附件第一部分;3.《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二十七、二十八、三十三、三十八条企业法人、自然人、事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行政机关、其他组织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处罚1 对超出生产许可的品种、产量进行生产、销售的;违反安全技术规程生产作业的;民用爆炸物品的质量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民用爆炸物品的包装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相关标准的;超出购买许可的品种、数量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向没有《民用爆炸物品生产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证》、《民用爆炸物品购买许可证》的单位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民用爆炸物品或民用爆炸物品销售企业销售民用爆炸物品未按照规定向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备案的;未经审批进出口民用爆炸物品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问题被取消安全生产许可的;因管理不善致使民用爆炸物品丢失或被盗的;未按规定程序和手续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超量储存民用爆炸物品或者将性质相抵触的爆炸物品同处储存的;因存在严重安全隐患,整改期限内,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发生重特大事故不宜恢复销售活动的;销售企业转让、买卖、出租、出借销售许可证的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2015年工信部令第29号修订)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对未按照规定在专用仓库设置技术防范设施的;未按照规定建立出入库检查、登记制度或者收存和发放民用爆炸物品,致使账物不符的;超量储存、在非专用仓库储存或者违反储存标准和规范储存民用爆炸物品的;有《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规定的其他违反民用爆炸物品储存管理规定行为的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管理条例》(2006年国务院令第466号发布,2014年国务院令653号修订)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3对转让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接受转让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冒用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的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4对未经许可生产、销售民用爆炸物品的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5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新建、扩建或改建用于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的设施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七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6对未经生产特别许可,生产监控化学品(第一、二、三类及第四类中含硫、磷、氟的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48号)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7对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二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8对未经准许,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三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9对隐瞒、拒报、漏报、误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1995年国务院令第190号)第二十四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0对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规定安全生产条件企业的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办法》(2015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30号)第二十一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1对不再具备《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第七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的行政处罚《民用爆炸物品销售许可实施办法》(2006年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令第18号发布,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9号修订)第二十八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2对未取得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擅自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3对民用爆炸物品安全生产许可到期未办理延期手续并继续进行生产的行政处罚《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97号发布,201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53号修订)第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4对违反无线电管制命令和无线电管制指令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制规定》(2010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579号)第十二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5对未经许可擅自使用无线电频率,未经许可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6对擅自转让无线电频率的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一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7对擅自编制、使用无线电台识别码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8对故意收发无线电台执照许可事项之外的无线电信号,传播、公布或者利用无意接收的信息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19对不按照无线电台执照规定的许可事项和要求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二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0对使用无线电发射设备、辐射无线电波的非无线电设备干扰无线电业务正常进行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三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1对向境外组织或者个人提供涉及国家安全的境内电波参数资料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 )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2对境外组织或者个人在我国境内进行电波参数测试或者电波监测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 自然人、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3对研制、生产、销售和维修大功率无线电发射设备,未采取有效措施抑制电波发射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4对生产或者进口在国内销售、使用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取得型号核准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五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5对销售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未向无线电管理机构办理销售备案的;维修无线电发射设备改变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核定的技术指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六条 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6对涂改、仿制、伪造业余无线电台执照,或者倒卖、出租、出借及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业余无线电台执照;盗用、出租、出借、转让、私自编制或者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呼号;违法使用业余无线电台造成严重后果;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业余无线电台执照;不再具备设置或者使用业余无线电台条件而继续使用业余无线电台;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无线电管理机构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真实材料;超出核定范围使用频率或者有其他违反频率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行政处罚《业余无线电台管理办法》(2012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22号)第四十一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7对获准建立卫星通信网的单位向未办理地球站设置审批手续的用户提供卫星信道的行政处罚 《建立卫星通信网和设置使用地球站管理规定》(2009年工业和信息化部令第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七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8对超过2年不使用或者使用率达不到许可证规定要求的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二十六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29对销售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取得型号核准而未取得型号核准的无线电发射设备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2016年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672号)第七十八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30对违反规定,节能灯、电池生产者、销售者、进口企业拒绝回收废旧节能灯、废旧电池的行政处罚《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办法》(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96号)第四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31对未按照规定公布能源消耗或者重点污染物产生、排放情况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修正)第三十六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32对不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或者在清洁生产审核中弄虚作假的,或者实施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的企业不报告或者不如实报告审核结果,经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行政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201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4号修正)第三十九条企业法人
行政处罚33对伪造或者假冒使用“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珍品证标”的单位和个人的行政处罚《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法人、自然人
行政处罚34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品种、技艺或者工艺美术珍品证书的行政处罚《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法人、自然人
行政处罚35对工艺美术大师违反规定为他人创作、设计的作品署名的行政处罚《广东省传统工艺美术保护规定》(2004年粤府令第94号)第三十四条第三款自然人


您访问的链接即将离开“湛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是否继续?
继续访问
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