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湛江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的通知
各县(市、区)工信主管部门,省产业园(集聚地):
根据《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我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我局制定了《湛江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反映。
湛江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2019 年 9月12日
(联系人:李春燕, 联系电话:3310442,邮箱:a3310442@126.com)
湛江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粤府〔2016〕86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以下简称《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市政府批示要求(办文编号: 综五B19018),为做好湛江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工作,制定本指南。
一、扶持方向
鼓励符合省产业园(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省产业转移工业园及享受省产业转移政策的园区,含省已明确依托园区带动产业集聚的区域,统称省产业园,下同。)环保政策、有利于产业转型升级、有技术含量的企业或项目向湛江市转移,开展产业共建。
二、申报对象
1.符合《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中普惠性和叠加性奖补条件,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珠三角转移企业。
2. 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入园的外商投资企业或项目。
3. 2018年12月29日(不含当日)以后入园的非珠三角企业或项目。
根据有关规定,一个项目只能申请一次专项资金。申请单位不得以同一项目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专项资金。同一项目确因特殊情况需申报多项专项资金的,必须在申报材料中注明原因并说明已获得或正在申报的其他专项资金情况。
三、申报条件
申报专项资金的企业(项目)或分支机构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省产业园内登记注册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项目,且在省产业园所在地纳税。申报企业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含自然人)。
(二)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工业增加值、税收等经济数据已纳入相应省产业园数据统计。
(三)投资项目不得属于《广东省主体功能区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和《广东省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禁止发展、限制发展的项目,外商投资企业还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的要求。
(四)申报普惠性奖补政策的企业应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并于申报截止日期前纳税;对于新建工业企业,指已依法具备生产条件,已生产出符合法定检验标准的工业产品,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对于生产性服务企业,指企业已依法具备正式服务条件,并已根据工商行政部门批准的服务范围对外承接服务,并已在省产业园所在地依法纳税。
(五)享受叠加性奖补政策的珠三角企业(项目)应于2013年及以后入园,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于2018年12月29日后(不含当日)入园),且在申报截止日前已动工建设,并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或企业(项目)在省产业园内获得法定施工许可(或签订2年及以上租赁厂房合同)。
(六)“世界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世界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指美国《财富》杂志发布的“财富中国 500 强排行榜”上榜企业或中国企业联合会和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的“中国企业 500强排行榜”上榜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由全国工商联发布;“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由中国企业联合会、中国企业家协会联合发布。“控股”应符合《公司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项规定。各类500强企业发布年度应在 2016 年(含)以后。
(七)“大型骨干企业”指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在 100 亿元以上。
(八)对应奖补条件需符合的其他条件(详见附件2)
四、奖补标准
普惠性奖补标准和叠加性奖补标准均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中对应的奖补标准核算。
五、申报材料
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根据企业项目申报的奖补条件,对应填写奖补资金申报表。同时还要按照省、市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设置可量化、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制定专项资金预期绩效目标,以反映专项资金预期的使用效益(详见附件6:《产业共建财政奖补资金绩效目标申报表》)。
(二)申报说明
针对《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和本指南明确的奖补对象和条件,阐述企业和项目基本情况,重点阐明产业共建关系和企业的登记注册、固定资产投资、建设、生产、经营、纳税和研发、资质等符合政策条件的情况,明确提出申请奖补的资金额(含计算过程)。
(三)共性佐证材料
1.关于转移的证明材料:
(1)企业整体转移情况。
采取注销珠三角地区的原企业、在产业园成立新企业的方式,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注销登记通知书。原企业未换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还需提交市税务局审批通过注销登记的文件。
采取企业迁移的方式进驻产业园,需提交原企业登记机关出具的企业迁移证明文件和迁入地登记机关出具的核准迁入登记通知书。
(2)珠三角企业增资扩产情况。
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需要提供珠三角投资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章)。
(3)企业生产制造环节转移情况。
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安装投产的企业项目,还应提供在转出地的注销生产产品许可证,在转入地办理登记生产产品许可证或者生产产品许可证变更登记办理证明。
2.企业与省产业园签订的投资合同及投资备案、核准、审批证明文件;
3.企业入园项目环评批准文件;
4.营业执照副本或工商部门出具的企业核准设立(开业)登记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
5.项目建筑施工许可证、不动产权证书(国有土地使用证)或者签订2年以上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原件备查);
6.排污许可证、需经行政许可行业的生产许可证、消防验收文件复印件(原件备查),高危产品生产企业需同时提供安全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原件备查);
7.企业入园投产起在园区所在地的纳税凭证;
8.企业入园注册之日或投产之日起至申报时间,最长3年的审计报告或汇算清缴报告(应包含对新增固定资产的投资类别等情况的审核)。同时应准备证明固定资产投资的支付票据原件备查。
9.企业有关资质认定的文件资料或公开发布的权威信息资料。
10.外资项目: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台港澳侨投资)批准证书或备案回执。
(备注:除注明原件以外,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非珠三角企业、外商投资企业不需要提供第1项;单独申请叠加性奖补的企业或项目第6、7项可不提供,其中申报叠加性奖补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方向的企业或项目第6、7、8项可不提供。如个别材料确无法提供,应提供其他书面证明或说明。)
(四)普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普惠性奖补部分奖补条件还需在共性佐证材料的基础上,提供以下材料:
1.关于“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需在申报说明中增加包含转型升级或技术改造的相关论述,并提供相应的佐证文件,如设备购买合同及支付凭证、企业技改立项或技术改造的备案文件、第三方机构的项目完工评价报告等。
2.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还需提供企业加工贸易手册和加工贸易企业生产能力证明材料。
3.关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还需提供当地社会保险费征缴机构出具的本单位上年度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缴纳的明细凭证或企业招用当地劳动者的用工备案材料(含员工就业登记证明材料)。
(五)叠加性奖补相应补充的佐证材料
叠加性奖补不同奖补条件还需提供以下佐证材料:
1.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还需提供以下材料:
(1)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证明文件(可从财富官网打印);大型骨干企业的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证明(由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出具)。
(2)企业认为需要提供的项目投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关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属于分支机构的企业,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或证明复印件、企业上年度的研发工作总结、研发项目立项文件(获各级政府立项、备案的科技项目文件)以及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固定资产投资专项审计报告。
3.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还需提供在园区内的企业获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质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相应资料复印件。
4.关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还需提供相应的资质证书等资料复印件。
六、审核工作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可根据审核工作需要,从专家库随机抽选符合条件的专家开展相关审核工作。
1.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委托,专家履行以下职责:负责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核定,现场核查企业(项目)及固定资产投资的真实情况(包括核对固定资产投资相关票据),提交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审核认定意见等。
2.专家向委托方提供的审核意见主要包括:企业(项目)是否符合对应申报条件,佐证材料的真实性,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主要内容和年度明细。
七、其他事项
(一)申报要求。相关通知文件、表格可在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网站下载(http://www.zjei.gov.cn/);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省产业园(集聚地)管理机构应在官方网站公开发布申报信息(或其他同等效果的方式公布),明确承办部门和联系人,受理社会咨询;申报材料通过纸质方式报送到省产业园所在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申报日期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具体通知为准。
(二)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各有关职能部门将奖补企业名单和资金安排计划等申报情况报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汇总,再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会同市有关部门组织审核。
(三)市工信和信息化局负责组织项目现场考察、评审、公示,并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可以多次组织项目评审,动态完善项目库。各县(市、区)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对项目的真实性和符合性负责,对项目后续跟踪、监督管理、绩效评价、项目验收、政府审计等负责。
(四)湛江市产业共建财政扶持资金申报指南有效时间截止2020年12月31日。
(五)未尽事宜按照《广东省财政厅关于支持珠三角与粤东西北产业共建的财政扶持政策》(粤财工〔2016〕384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积极利用外资若干政策措施(修订版)的通知》(粤府〔2018〕78号)、《广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明确涉及产业共建财政扶持政策有关措施实施要求的函》(粤工信园区函〔2019〕1296号)执行。
附件:1.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2.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3.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
4.填表说明
5.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6.申报材料封面版式
7.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附件1
产业共建财政资金奖补企业条件目录
奖补类别 | 政策奖补范围 | 企业项目获得奖补需同时具备的条件 | 补充说明 | |
普 惠 性 奖 补 | 1.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原注销或迁移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进入省产业园后进行了技术改造、转型升级。 4.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一、关于珠三角转移企业的认定 (一)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项目如属股份投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股东控股;自然人股东控股情况不予支持。 (二)不属于股份投资的项目应由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持有;由自然人持有的企业项目不予支持。 (三)控股股东的认定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 1.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或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或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所对应时点有效的申报企业章程中,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控股。如果在入园协议签订日期、施工许可证发证日期及租赁厂房合同签订日期中只有一个时点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选择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如果以上有多个符合申报年限要求的时点,应选择较早的一个时点进行评判。 2.申报时点的有效企业章程,企业控股股东应为来自珠三角地区的企业法人。 (四)整体转移企业由于原珠三角企业法人主体已经不存在,如在省产业园单独成立法人企业,不作上述控股判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如整体转移企业与其他法人主体合作,在省产业园成立新的法人企业,且由珠三角转移企业法人控股新的法人企业,可按政策条件扶持。 二、关于企业入园时间的界定 以企业首个项目入园的时间作为企业转移入园时间,并以此判断该企业是否符合政策规定的转移时间要求。 三、关于普惠性奖补资金审核原则上审核计算结果大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申报金额奖补;小于企业申报补助金额的,按照审核计算结果奖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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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企业。 | 1.珠三角企业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设立分厂进行增资扩产。珠三角地区企业股东投资的入园企业项目,珠三角企业股东应为入园企业的控股股东。 2.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 3.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 | 1.投资企业是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总部设在珠三角地区。 2.将生产线转移到省产业园内并注册登记企业。 3.已在珠三角转出地完成生产线拆除并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内完成生产线投产。 4.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 4.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 3.企业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 4.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 5.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劳动密集型企业。 4.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 6.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企业与珠三角主导产业企业具有上下游产业关系。 4.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5.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6. 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 7.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企业。 | 1.通过注销或迁移的方式从珠三角转移到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为园区制造业企业服务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生产性服务业企业。 3.入园投资企业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于2016年及以后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入园企业于2016年及以后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房屋租赁合同于用2016年及以后签订,且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 4.企业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 企业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
| 8.在省级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 | 1.外商投资企业。 2.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 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以上有关入园证明,外商企业(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 4.企业(项目)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5.企业(项目)已投产并在园区所在地依法纳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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叠 加 性 奖 补 | 1.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 | 1.在省产业园注册登记的制造业企业,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投资企业为在珠三角注册登记的省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企业(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之一。 3.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以上有关入园证明,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3年及以后取得,外商企业(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8年12月29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 4.入园企业(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一、关于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核定 叠加性奖补企业项目固定资产投资额只计算企业获得法定施工许可证日期以后的固定资产投资,但其中企业购地款不受上述限制(且可发生在 2013 年以前)。 二、关于转移入园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企业的认定 叠加性奖补条件中关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要求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珠三角企业是否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不作为奖补的必要条件。 三、关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中“控股的企业”界定“控股的企业”可包括以下情形 (一)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企业直接控股的企业。 (二)大型骨干企业、世界 500 强企业、中国 500 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 500 强、中国制造业企业 500 强实际持有 100%股权的企业(不受投资层级、股权结构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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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 1.随同珠三角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以上有关入园证明,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3年及以后取得,外商企业(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8年12月29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 3.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属于分支机构。 | 1.随同企业总部或者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登记注册的工业企业的研发机构(已获政府部门认定)的分支机构。 2.珠三角企业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具备一定的规模和研发能力。 4. 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以上有关入园证明,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3年及以后取得,外商企业(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8年12月29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 4.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 | 1.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入园企业于申报截止日前已取得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申报时在有效期内。 3. 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以上有关入园证明,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3年及以后取得,外商企业(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8年12月29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 4.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 5.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 | 1.通过整体转移或者设立分支机构等转移方式在省产业园内注册登记。 2.转移前已获得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创业孵化基地等创新创业平台认定; 3. 入园项目投资企业应与省产业园管理机构签订入园协议,或经园区所在地政府同意入园,或在省产业园范围取得法定施工许可(租赁厂房的企业,租赁期限在2年以上)。以上有关入园证明,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3年及以后取得,外商企业(项目)应在2017年12月3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非珠三角企业(项目)应在2018年12月29日(不含当日)以后取得。 4.入园项目有固定资产投资。 5.按规定取得有效的行政审批、许可和备案文件。 | ||
附件2-1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产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 | ||||||||
法人代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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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投产时间 |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2-2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产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 法人资格 | | ||||||||
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投产时间 |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企业( )年在园区产值(万元) | | 吸纳就业人数 |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2-3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转移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企业类型 | □技术研发 □检测计量 □工业设计 □信息服务 □现代金融 □现代物流 □其他 | |||||||||||
转移类型 | □整体转移 □增资扩产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
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投产时间 |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2-4
普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D)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进入省产业园外商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企业类型 | □技术研发 □检测计量 □工业设计 □信息服务 □现代金融 □现代物流 □其他 | ||||||||||
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投产时间 | | ||||||
外方认缴(万元) | | 外方实际认缴(万元)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所得税(万元) | | 企业( )年在园区所在地实际缴纳增值税(万元) | | ||||||||
二、申请奖补类别 | 普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1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A)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企业类型 | □大型骨干企业 □世界500强 □中国500强 □中国民营企业500强 □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 | 入选年度 | | |||||||||
转移类型(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生产线转移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
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 |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2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B)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进入省产业园研发机构基本情况: | ||||||
企业研发机构 (分支机构)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转移类型(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
法人代表 |
| |||||
申报项目类型 | □企业研发机构 □企业研发机构分支机构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
已完成固定资产 投资额(万元) | |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 | |||
( )年度研发费用 (万元) | | ( )年度研发费用占比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3-3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C)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进入省产业园企业基本情况: | |||||||
企业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转移类型(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生产线转移 □其他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
法人代表 |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
申报企业类型 | □高新技术企业 □纳入省高企培育库 | 认定时间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 之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 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3-4
叠加性奖补资金申报表(D)
申报企业: 所在园区:
一、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
企业名称 | | |||||
营业执照代码 | | 法人代表 | | |||
企业详细地址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二、进入省产业园创新创业平台基本情况: | ||||||
创新创业平台名称 | | 营业执照代码 | | |||
注册资本 | | 注册时间 | | |||
投资企业出资比例 | | 所属行业类型 | | |||
转移类型(此项非珠三角企业、外商企业不需填写) | □整体转移 □增资扩张 | |||||
是否具有法人资格 |
| 法人代表 |
| |||
申报项目类型 | □省级孵化器 □新型研发机构 □众创空间 □创业孵化基地 | |||||
项目名称 | | |||||
入园签约时间 | | 施工许可证颁发时间 (或租赁合同开始时间) | | |||
合同投资额(万元) | | 实际投资额(万元) | | |||
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万元) | | 厂房建设情况(栋数、每栋层数)、设备采购情况 | | |||
联系人 | | 联系电话 | | |||
开户银行 | | 账号 | | |||
三、申请奖补类别 | 叠加性奖补之 第( )条 | 申请奖补金额(万元) | | |||
申报企业对相关数据及辅证材料真实性的声明 | 本企业已认真核对了上述表格的数据及资料,郑重承诺上述数据、资料和申报材料所附辅证材料是真实的,愿意对涉及本企业的数据和相关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全部责任。 | |||||
申请单位盖章: | ||||||
年 月 日 | ||||||
附件4
填表说明
1.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符合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进行技术改造、转型升级;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转移园设立的分厂或独立核算生产线等增资扩产项目;珠三角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把总部留在珠三角地区,将生产制造环节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企业或项目;依托珠三角地区主导产业,通过延伸产业链或随珠三角主导企业一并转移到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发展的规模以上配套企业;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的拥有较稳定国际市场份额的规模以上加工贸易企业等的条件之一的企业或项目,填写附件2-1和附件5。
2.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珠三角地区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省产业园对扩大园区当地就业容量有较大贡献的规模以上劳动密集型企业,填写附件2-2和附件5。
3.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随制造业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配套完善技术研发、检测计量、工业设计、信息服务、现代金融、现代物流等的生产性服务企业,填写附件2-3和附件5。
4.申报普惠性奖补资金,属于珠三角转移进入省产业园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或在省级产业园新设的外商投资企业项目。填写附件2-4和附件5。
5.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大型骨干企业、世界500强企业、中国500强企业、中国民营企业500强、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含全资子公司及其控股的企业)在粤东西北省产业园投资(控股)制造业企业,填写附件3-1和附件5。
6.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随同企业总部或生产性环节一起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机构或分支机构的企业,填写附件3-2和附件5。
7.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者纳入省高新技术企业培育库的企业,填写附件3-3和附件5。
8.申报叠加性奖补资金,属于省级孵化器、新型研发机构、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平台整体转移进入粤东西北地区或者在粤东西北地区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填写附件3-4和附件5。
9.如珠三角投资企业为多个企业时,珠三角企业基本情况只填写控股企业的信息。
10.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1)规范填写,一般具体到二级产业目录。
11.签约时间、投资方出资比例根据投资计划书或投资协议等文件填写。
12.实际投资总额是指截至申报时项目累计完成的投资总额。
13.已完成固定资产投资额是指截至申报是投资者以货币或实物方式投资购建的固定资产额。
14.固定资产内容填写投资购建固定资产具体项目(包括基础设施投资、房屋及建筑物、设备投资等)。
附件5
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 ||||||||
预期产出 | 产出计划 | 预期提供的公共产品或服务的数量及质量 | 总目标:(填列总产出及质量、成本等内容) |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 ||||
年度阶段性目标:(填列年度产出及质量、成本等内容) | ||||||||
效率计划 | 项目实施进度计划 | 项目实施内容 | 开始时间 | 完成时间 |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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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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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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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预期效果 | 预期社会经济效益 | 指标类别 | 个性化 指标 | 上年度实际 水平 | 本年度计划完成 水平 | 指标解释及计算公式 | 说明 | (论证材料及相关依据) |
社会效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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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反映项目实施直接产生的社会、经济、生态效益等,根据项目属性特点,可选择其中一或多项效益,研究设置个性化指标及其目标值。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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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经济效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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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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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效益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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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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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意见 | 各县(市、区)信息化部门审核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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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湛江市( )年度产业共建扶持资金
申报材料
企业名称:
本次申报扶持类别:
本次申报奖补金额: 万元
企业负责人:
企业联系人:
联系电话:
申报时间:
企业项目所在省产业园区:
附件7
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申报材料内容按下述顺序排列:
(一)申报材料封面(格式见附件6)。
(二)项目目录(包括项目名称、页码等)。
(三)奖补资金申报表和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四)申报说明。
(五)辅证材料。
二、申报材料统一用A4纸张打印(辅证材料如有必要,也可用A3纸打印后折叠)并以项目为单位装订成册(胶装,不要使用非纸类封皮和夹套)。
三、若申报材料中存在字迹模糊、无法辨别的内容,其责任及后果由申报单位自行承担。
四、申报材料需扫描形成PDF文件,用光盘刻存(每个项目建立一个文件夹,文件夹名为项目名,与项目目录一致)。
五、申报材料装订以实用、经济为原则。